2026年9月11日,《中国税务报》刊载了三起运用专项情报交换开展跨境税收核查的案例,分别涉及个人隐匿境内投资所得、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以及虚构出口贸易骗取出口退税。
中国税务机关在境内发现涉税疑点,可以向境外主管当局发起专项情报请求;境外主管当局提供的专项情报中出现中国纳税人或者境内交易线索,中国税务机关也可以据此开展境内延伸核查。
这三起案件展示了专项情报交换的两种运行路径,也反映出跨境税收征管正在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过去分散在境内外、彼此难以核验的涉税信息,正在通过税收情报交换逐步连接起来,境内外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在不断减弱。
一
基础概念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交换涉税信息的一套合作机制。按照信息交换方式不同,主要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形式。
其中,CRS,即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属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简单来说,金融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并报送符合条件的金融账户信息,再由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务主管当局按照规则定期交换。其特点是按照统一标准、批量、定期进行信息交换。
专项情报交换的针对性更强,主要围绕具体人员、企业或者交易展开。当一国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疑点,而部分关键事实发生在境外时,可以向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主管当局提出专项情报请求,核实企业经营、人员场所、资金流向、货物交易等具体情况。境外主管当局提供的涉税情报中如果出现本国纳税人或者交易线索,税务机关也可以据此开展进一步核查。
二
案件一:境外来函与个人所得
第一起案件体现的是“境外信息进入境内”。
《中国税务报》披露,税务部门从接收的境外专项情报中获得线索:原中国籍个人甲某移民M国后,长期按照较低收入申报纳税,但其在当地多次购置房产、名贵汽车,银行账户中同时存在大量来自中国亲属的资金汇入。
围绕境外情报反映的异常资金情况,税务部门进一步核查甲某在境内的投资关系和资金来源。调查发现,甲某实际控制境内一家企业,相关股权由他人代持;企业资金以亲属借款等名义转出后,经多名家庭成员名下账户分批划转,最终进入甲某在M国的银行账户。结合境外情报和境内调查结果,税务部门进一步确认了甲某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实际投资关系及资金归属,并依法追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三
案件二:协定待遇的境外核验
第二起案件是境内B公司长期向境外投资方C公司支付大额股息,并按照相关税收协定的股息优惠税率申报。
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发现,C公司注册资本较低,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限,主要发挥持股平台作用,同时未能充分提供“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资料。
仅凭境内申报资料,税务机关难以确认C公司在当地的实际经营情况、人员和场所配置、股息资金最终流向以及股权实际控制主体。因此,税务机关向C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专项情报请求,对上述事项进行进一步核实。
境外回函显示,C公司缺少实际经营活动,相关股息最终归集至境外实际控制人。税务部门根据取得的证据,否定其享受相关协定待遇的资格,并追缴此前减免的税款。
四
案件三:出口交易的境外核验
第三起案件是一家主营生鲜水果出口的外贸企业,近年来申报出口退税规模快速增长,但毛利率、境外客户情况和具体出口产品出现多项异常。
税务机关锁定疑点后,向境外客户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专项情报请求,核查境外客户实际经营情况、货物入境及销售记录和相关资金流向。
境外回函显示,相关境外企业缺少实际仓储、销售和运营能力,部分交易不存在与申报内容相匹配的真实货物入境记录,相关资金还存在闭环回流等异常情况。这些境外信息与境内合同、物流、报关和资金资料结合后,进一步还原了相关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并成为判断交易真实性的重要证据。
出口退税的前提是真实发生出口业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税务部门查实该企业存在虚构出口贸易、伪造交易资料并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依法追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五
小结
三个案件虽然分别涉及个人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和出口退税,但背后反映的是同一个变化:境内外涉税信息之间的不对称正在减弱。
第一起案件中,税务机关从境外专项情报中发现异常资金线索,再回到境内核查企业控制关系、资金路径和实际所得归属;第二、三起案件则从境内申报和征管信息中发现疑点,再通过专项情报交换向境外主管当局核实实际经营、资金流向和货物入境等情况。
跨境交易的合同签署、资金收付、货物流转、实际经营和最终受益等事实,往往分布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仅凭某一个国家掌握的信息,往往难以完整判断交易的真实情况。
过去,一些跨境税收违规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境内外存在信息差。随着专项情报交换、CRS等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机制不断运行,境外账户、企业经营、资金流向和货物入境等信息可以与境内申报、合同、资金和物流资料相互核验。
随着境内外涉税信息逐步打通,依赖信息差隐匿所得、虚构交易或者掩盖真实交易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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