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Universal Music上了音乐圈热搜。9月10日,它刚宣布与AI公司ElevenLabs合作,要推出授权AI音乐创作平台。唱片巨头一边忙着研究AI怎么赚钱,另一边,多年前在日本留下的一场税务大战,也很值得财务人重新翻出来看看。
案件名称Universal Music LLC v.State,最高裁2020(Gyo-Hi)303,2022年4月21日第一小法廷判决展示,一家很赚钱的日本公司,被装进集团新设主体后,突然背上866.61亿日元关联借款。钱在集团内部绕了一圈,集团整体现金几乎没怎么变,日本公司却开始每年扣几十亿日元利息。
日本税局一看:这不就是把利润变成利息,往境外搬吗?
但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Universal Music却连续三审胜诉。
今天我们来看看,明明带着节税目的、甚至让日本税负明显下降的关联融资安排,为什么最后还能得到日本最高法院的认可。
一、案件背景
全球音乐业务商业化比较成熟的国家主要集中在美日英德法。以08年为例,日本录制音乐销售额约为52亿美元,仅次于美国,是当时全球第二大录制音乐市场。
Universal Music在日本的音乐业务属于Vivendi集团,其中UMKK是当时日本最重要的经营主体之一。
2008年以前,Vivendi集团在日本已经有好几家音乐公司,但这些公司的股权分别挂在荷兰、英国等不同集团公司下面。
Vivendi集团从2000年开始,逐步推进组织架构重组。
基本思路是一个国家尽量由一个主体统筹,把当地业务和资本关系集中起来,同时重新平衡各国公司的Debt/Equity。
第一步,先搭一家新的日本控股及经营主体。
2008年,Vivendi按照既定日本重组方案,新设Universal Music合同会社。集团向其注入295亿日元资本,同时由法国关联公司UMIF提供866.61亿日元无担保借款,初始利率6.8%,最终到期日为2028年。
新公司随后以约1,144.18亿日元收购UMKK,并收购MGBKK、V2J等日本业务。2009年,盈利能力较强的UMKK被吸收合并,日本核心音乐业务和866亿日元关联债务由此集中到同一主体。
这个6.8%放在2008年的日本是什么水平?
当时日本央行政策利率约0.5%,主要银行长期Prime Rate约2.35%。因此6.8%表面上确实偏高,但这是一笔近20年期、无担保的巨额关联贷款,也不能直接拿普通银行参考利率判断其Arm's Length水平。
表面上看,这是一次普通集团重组。但让税局警铃大作的,是当天的钱到底怎么走。
Vivendi资金减少约2.7432亿日元;
日本Universal Music资金增加约2.74亿日元;
UMO增加约32万日元;
除此之外,音乐事业部其他公司的最终资金余额基本没有变化。
但有一样东西彻底变了。
日本Universal Music背上了866.61亿日元债务。
这就让税局联想到:
Debt Push-down。
2008年股改开始至2012年,日本Universal Music计入损益的关联借款利息累计超过170亿日元。如果允许全额税前扣除,日本法人税大幅下降。
麻布税务署最后出手。
税局以日本《法人税法》第132条为依据,否认相关利息扣除,由此产生的法人税及少申报加算税等争议课税金额合计约58亿日元。
二、纳税人主张
1)重组理由充分
纳税人给出的理由很多。
包括:
整合日本公司的股权关系;减少日本法人数量;合并音乐出版业务;
统一日本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关系;通过减少日本主体持有的日元盈余资金,降低Vivendi的汇率套期保值需求;降低日本公司持有日元资产和日元现金流带来的汇率风险;调整日本公司的Debt/Equity结构;偿还部分荷兰集团公司的债务;以及为未来可能继续收购日本音乐企业做好准备。
另外,新设日本主体采用合同会社,也与美国税法下的Check-the-box Regulations有关。
日本公司重组,为什么会扯到美国税法?
原因是Vivendi集团音乐事业板块中的相关公司,最终由美国公司UMG持有。因此,日本公司的法律形式虽然由日本《公司法》决定,但它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下如何被分类,会直接影响上层美国主体的税务处理。原有日本公司采用株式会社形式,无法按美国Check-the-box规则选择Pass-through Taxation;而新设Universal Music合同会社后,则可以进行相应选择。
Check-the-box是:
美国税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实体,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自己在美国税务上的身份。
一家公司在日本法律上仍然是独立法人,但美国税法可以把它视为Corporation、Partnership,或者在符合条件时视为与股东不分开的Disregarded Entity。
Pass-through Taxation可以理解成:
在美国税务层面不把这个实体作为独立的一层所得税主体,而是将其相关税务结果按规则归到上层所有者。
这里要注意,这不代表日本不向这家公司征税。
它只是说:
同一家日本公司,在日本税法和美国税法下,可以拥有不同的实体分类。
2)借款是有测算的
866.61亿日元并不是先拍脑袋的,贷款合同明确约定,这笔钱只能用于购买UMKK、MGBKK和V2J股份以及相关费用。
最高法院明确:
“the Borrowing was conducted under the agreements that the money would be used only for payment for the purchase of the shares of the Domestic Corporations and expenses related thereto”
而且:
“there are no circumstances, such as the fact that the amount of the Borrowing is unjustly large in relation to the use thereof.”
再看利率和期限。
这笔贷款前期利率6.8%,期限一直到2028年。
表面看很激进,但企业的解释是,这些条件并不是脱离日本公司偿债能力随便设定,而是建立在一个重要前提上:
Universal Music随后会吸收合并高盈利的UMKK,并承接其音乐业务和盈利能力。
最高法院原文:
“the interest and the repayment period were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expected profit of the appellee”
“there are actually no circumstances, such as where the appellee came to have difficulty paying the interests pertaining to the Borrowing.”
所以法院最后认为:
“It is therefore difficult to say that the above points make the Borrowing unnatural and unreasonable.”
只要借款用途真实、金额和用途匹配、利率及期限有盈利预测支持,而且实际也能够承担利息,就不能仅凭这笔关联借款看起来很金额巨大,认定它缺乏Economic Rationality。
三、税局主张
1)独立交易原则
如果一个独立银行面对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公司没有担保;一下子借866亿;还款期长达20年左右;
正常商业世界里到底会不会这么借?
最高法院也承认,这笔贷款与independent, stand on an equal footing的独立交易之间确实存在差异。
2)资金变化
同一天完成大量资金交易,最终Vivendi的资金总量几乎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但日本公司多出了866亿日元债务。
所以税局动用了日本《法人税法》第132条:
同族会社等の行為又は計算の否認。
就是针对同族公司的一项一般性反避税规则。
如果同族公司通过某种行为或计算方式,使法人税负被“不当地减少”,税务机关可以不按照企业安排出来的税务结果计算。
四、法院判决
2019年6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首先支持Universal Music,撤销相关更正处分。日本政府上诉。
2020年6月24日,东京高等法院仍然支持Universal Music。国方继续上诉最高法院。
2022年4月21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作出最终判决:驳回国方上诉。
1)经济和实质
最高法院解释了《法人税法》第132条里的“不当に減少”到底是什么意思。
判决原文指出,应当看相关交易是否从经济和实质角度看,属于不自然、不合理的行为。
所以判断重点在于这个交易是不是缺乏Economic Rationality。
2)资金循环
判决明确提到所有Finance-related Transactions都集中发生在同一天,而且包含大量Capital Contribution、Loan、Repayment以及Currency Exchange。
最终集团相关主体资金总量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
但与此同时,Universal Music确实因此背上超过866亿日元债务以及对应巨额利息。
但法院认为整个Vivendi集团长期以来本来就在按照:
每个国家建立统一平台+平衡当地Capital and Liability的思路推进重组,并不是在日本才推行的特殊重组逻辑。
而且法院认为企业重组除了Tax Reduction以外,还有前面已经分析的其他商业目的。这些目的:“serve as reasonable grounds”,足以构成实施重组的合理理由。
3)866亿借款
最高法院明确,这笔关联借款与通常独立交易存在差异:
第一,没有担保。
第二,巨额借款似乎最终导致日本公司出现账面资不抵债。
但是法院没有发现借款金额相对于实际资金用途明显过大的情况。
法院同样没有发现日本公司实际陷入无法承担利息的情况。
所以最高法院最后的结论:
“cannot be said … to lack economic rationality”
Vivendi的行为不构成法人税法第132条所称的不当减少法人税负行为。
五、启示
对出海企业来说,集团重组可以有节税效果,但商业目的、资金用途、偿债能力和决策资料必须提前形成并彼此一致。
日本最高法院:《令和2年(行ヒ)第303号 法人税更正処分等取消請求事件》,2022年4月21日第一小法廷判决。
最高法院英文判决:2020(Gyo-Hi)303,Judgment of April 21,2022,First Petty Bench,Supreme Court of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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