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2760万美元之后:Stratasys诉拓竹科技,10件3D打印美国专利在中国究竟还剩几件同族?
2026年9月18日前后,3D打印圈被一则消息刷屏: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就Stratasys(斯特拉塔西斯)诉深圳拓竹科技专利侵权案作出陪审团裁定,认定拓竹侵犯4件Stratasys美国专利,给出约2760万美元(约1.97亿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意见,且认定侵权具有“故意”情节。
但如果你只看这条标题,很容易产生一个误读:Stratasys在美国赢了,是不是意味着它在全球都赢了?拓竹在中国市场是不是也要面临同样的专利压力?
答案恰恰相反。同一组基础技术,在美国、欧洲、中国正呈现出三种完全不同的程序结果。而要判断“中国市场有没有风险”,第一步得先弄清楚:这10件美国涉诉专利,到底有几件在中国有同族?

一、先把事件复盘清楚:这“2760万美元”是什么性质?
本案案号为2:24-cv-00644,由Rodney Gilstrap法官主审。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值得先厘清:
它只是一审陪审团意见,还不是正式判决。陪审团裁定不等于法院最终判决,判后动议、上诉程序都还没走完。拓竹已明确表示将寻求审后复审并提起上诉。损害赔偿目前是“已发生侵权”的past damages,不涉及未来销售禁令。
故意侵权可能放大赔偿。陪审团认定侵权属于willful,依据美国专利法,法官有权酌情将赔偿额最高提升至原金额的3倍。该加重赔偿由法官裁量,并非陪审团决定事项,最终数额仍待法院裁定。
案件是从“10件”一步步筛到“4件”的。Stratasys于2024年8月提起两起诉讼(后合并),最初主张美国专利合计10件;到本次庭审,实际推进的约为5件,其中1件(加热构建平台专利US 9,592,660)已被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先行宣告无效,剩余4件全部被陪审团认定“有效且被侵权”。
还有第二场诉讼没开打。这是Stratasys对拓竹两起诉讼中的第一起,第二起尚未排期,一次陪审团结果并不决定companion case。
本次陪审团实际认定侵权的4件专利是:
US 9,421,713(擦料塔)
US 7,555,357(基于挤出的分层沉积)
US 9,168,698(力检测)
US 10,556,381(力检测)
二、10件美国专利的中国同族盘点:结论先说
对本案10件美国涉诉专利的优先权链、PCT申请及中国国家阶段申请逐件追溯后,结论比较清楚:
严格直接同族:2件
US 9,421,713 → CN105189091B
US 7,555,357 → CN101401102B
扩展同组(共同母案/同优先权链):再加2件
US 8,562,324、US 8,747,097可经共同母案追溯到CN104203547B、CN107322943B
目前未发现中国布局:剩余6件
US 9,592,660、US 9,168,698、US 10,556,381、US 10,569,466、US 11,167,464、US 11,88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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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擦料塔专利US 9,421,713:标准同族,但中国有效性悬而未决
本案讨论度最高的,无疑是美国第9,421,713号专利(Additive manufacturing method for printing three-dimensional parts with purge towers)。其同族路径非常标准:
US 9,421,713 → PCT/US2014/017915 → WO2014137637 → EP2964450 → CN105189091B《利用净化塔来打印三维部件的增材制造方法》
因此,US 9,421,713与CN105189091B是标准意义上的同一专利族成员,这也是美、欧、中三地程序能彼此参照的原因。
但有一个表述必须谨慎。部分公开报道曾称该中国同族“已被正式宣告无效”。从现有可检索的公开资料看,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
深圳拓竹科技已针对CN105189091B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该案已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程序,其最终有效性仍应以正式无效决定书为准。
“被请求无效”“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无效决定尚未生效”,对应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在专利诉讼报道里,法律状态措辞不是小事,而是决定结论对错的前提。
补充一个交叉印证:在美国,拓竹也曾就‘713提起IPR(多方复审,案号IPR2025-00321)主张其无效,但PTAB驳回了该请求,‘713在美国专利局程序中幸存。不过,拓竹已就PTAB的决定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程序仍在进行中。这也与陪审团认定其“有效且被侵权”相互印证。
四、另一件高额专利US 7,555,357:有中国同族,但已失效
本次陪审团认定的另一件专利US 7,555,357,中国同族为CN101401102B《用基于挤压的分层沉积系统构建三维物体的方法》,两者源自同一PCT申请及美国优先权,属于明确直接同族。
但它与擦料塔专利有一个关键差异:CN101401102B目前已因年费原因失效。这意味着,即便其美国同族仍可就美国境内过往销售主张赔偿,对应的中国专利已不再是可在华行使排他权的有效专利。
这一差异极具启示:分析跨国专利诉讼,不能只看“有没有同族”,还必须继续追问——专利是否仍然有效、是否到期、是否因年费失效、是否正在无效程序中、是否已被部分或全部宣告无效。同族关系只是第一步。
五、US 8,562,324与US 8,747,097:无直接同族,但有“扩展同组”——且中国分支已被无效
这两件美国专利若只看简单同族,国家状态集中在美国,似乎没有中国成员。但沿申请链上溯,二者均与US13/314,337存在continuation关系,而该母案后来作为优先权基础经PCT进入中国,形成:
CN104203547B《联网三维打印》
CN107322943B《联网三维打印》(分案)
因此,按严格简单同族口径,它们不能直接写成“对应中国同族”;但若按诉讼与无效分析中更常用的“扩展同组、共同母案、共享优先权链”口径,它们与两件中国专利之间确实存在紧密的技术与申请链关系。
这里有一个关键更新:2026年4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Stratasys持有的“联网三维打印”专利ZL201710343314.5(即CN107322943B)全部无效。请求人正是深圳拓竹科技。
与此同时,PTAB也已裁定US 8,562,324的权利要求无效,Stratasys寻求Director Review被驳回。换言之,与“扩展同组”挂钩的美国母链专利和中国分案专利,均已在各自法域遭遇无效打击。
六、其余6件:目前未发现中国布局
US 9,592,660(聚合物涂层加热平台)、US 9,168,698与US 10,556,381(力检测)、US 10,569,466与US 11,167,464(美国continuation链)、US 11,886,774(打印机配置检测)从目前公开申请链看,主要集中在美国布局,未发现对应的中国国家阶段申请或授权同族。
其中US 9,592,660已被PTAB宣告无效且Stratasys未上诉,无效已终局。
七、被认定侵权的4件中,恰好一半在华有同族,但状态各异
回看本次陪审团认定侵权的4件:
US 9,421,713 → CN105189091B(中国:无效争议中)
US 7,555,357 → CN101401102B(中国:已失效)
US 9,168,698、US 10,556,381:未发现中国同族
即4件中有2件存在明确中国授权同族,但一件正在中国无效程序、另一件已经失效。美国陪审团这一仗,并不能简单转化为中国市场上的同等专利压力。美国法院判的是美国专利;中国市场是否存在对应风险,仍要回到中国专利本身的权利要求、有效性与法律状态来判断。
八、三法域、三种结果:地域性原则的典型样本
真正有意思的,是同一组基础技术在不同司法辖区出现完全不同的程序结果:
美国:陪审团作出侵权事实认定(且认定故意),判赔约2760万美元;
欧洲:UPC海牙地方分院于2026年4月24日驳回Stratasys针对拓竹H2C的临时禁令申请,认定H2C不落入欧洲同族EP2964450保护范围。核心争议同样是“逐层打印(layer by layer)”的解释——法院采纳拓竹意见,认定每层仅含单一材料,而H2C同层混用多种材料,故更可能不构成侵权。Stratasys未就该裁决提起上诉;
中国:CN105189091B进入无效程序,尚未有终局决定;CN107322943B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
美国PTAB:混合结局——“‘713”幸存但已进入CAFC上诉程序;‘324与’660被无效。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美国对US 9,421,713的侵权判断,不会自动决定EP2964450如何解释,也不会自动决定CN105189091B是否有效;反过来,欧洲对EP2964450的权利要求解释,同样不会自动推翻美国陪审团的事实认定。不同法域采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法、证据规则与审理程序,出现不同结果并不罕见。
九、从布局看Stratasys真正的专利策略
把10件涉诉专利的申请链全部摊开后,还能看到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Stratasys并非把所有美国核心专利都同步向中国铺开。真正进入中国的,主要是较早、经PCT全球布局的基础技术(擦料塔、分层沉积);而部分后续continuation、功能细化型专利,更多停留在美国申请体系内部。
这与很多成熟专利权人的做法一致:早期平台型技术做全球布局,后续围绕具体功能、产品形态、控制逻辑不断在美国continuation体系中延伸权利要求。一旦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这些continuation往往会成为诉讼中的主要武器。
结语:给中国出海企业的现实样本
回到本案本身。10件美国涉诉专利中,严格能确认有中国直接同族的目前主要是2件(US 9,421,713 → CN105189091B;US 7,555,357 → CN101401102B),另有2件联网打印专利可通过共同母案追溯到CN104203547B、CN107322943B(扩展同组),其余6件未发现中国布局。
而在本次被认定侵权的4件中,恰好2件有中国同族——但一件在无效程序中、另一件已失效。美国陪审团裁决只是其中一条战线。
这场案件给中国制造企业最现实的启示是:
只做中国专利检索,不足以判断美国市场风险。一项技术在中国可能没有对应专利,却可能在美国continuation体系中存在多层权利要求覆盖。
美国发生专利诉讼,也不能直接推导中国市场存在同等风险。两个市场必须分别分析。
法律状态比“有没有同族”更重要。有效、失效、无效中、部分无效,结论天差地别。
产品出海之后,竞争不再只发生在产品、价格和供应链上。专利族怎么布、continuation怎么延伸、不同国家的权利如何切割,同样可能直接决定一款产品能不能继续卖。
作者:安徽增材制造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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