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附件公布了《添汞(含汞)产品目录》
目录涵盖九大类产品,主要包括:
电池(排除低汞扣式锌氧化银电池和锌空气电池)
开关和继电器(排除极高精确度测量电桥及高频射频开关继电器)
紧凑型荧光灯(不超过3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
直管型荧光灯(按功率和含汞量分两类限制)
高压汞灯(普通照明用途)
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按长度和含汞量分三级限制)
化妆品(含汞量超过百万分之一,亮肤肥皂和乳霜等)
农药、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
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和血压计等非电子测量仪器
同时,目录明确不涵盖五类产品:民事保护和军事用途所必需的产品;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参照标准的产品;无法获得可行无汞替代品情况下的特定产品;传统或宗教所用产品;以硫柳汞作为防腐剂的疫苗。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核心禁令与分阶段时间表
1. 原生汞矿开采
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
2. 工业工艺用汞限制
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新建的乙醛、氯乙烯单体、聚氨酯生产工艺使用汞、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禁止新建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生产工艺使用汞或汞化合物。
2020年:氯乙烯单体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用汞量较2010年减少50%。
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生产乙醛。
2027年8月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
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特指烧碱)。
3. 含汞产品生产与进出口禁令
含汞开关和继电器:禁止生产;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除外)。
汞制剂(高毒农药产品)及含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量超标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和扣式碱锰电池):禁止生产。
2021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出口附件中所列含汞产品(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的生产除外)。
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
4. 汞的进出口管理
2017年8月16日起:进口、出口汞应符合《汞公约》及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管理要求。
有关含汞产品将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依法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