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对象
本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定居、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对外劳务等出境入境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二、备案办理流程
一
在2026年9月15日《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后,新设立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在设立之日起15日内,无需预约,可直接到注册地出入境管理机构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
二
在2026年9月15日《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依法设立的机构需预约后办理,具体流程为:
登录本市“一网通办”PC端“出入境专栏”,在“中国公民办事”项下选择“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手续预约办理”栏目进行预约。预约开放时间为即日起至12月14日期间的工作日;
机构根据预约余量自主选择办理点(注册地)。如预约额度已满,可以选择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点;
预约成功后不能重复预约,不能修改预约信息。若预约时间无法按期前往,待预约时间过后可以重新预约(如:预约了9月21日不能按期前往,9月22日才可以重新预约);
预约时请如实填写机构名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预约人姓名和手机号码等相关预约信息,预约过程中将进行信息核验;
预约信息提交后,系统将发送短信验证码用于验证填写的手机真实性;
预约成功后,系统将生成预约凭证单并发送短信至预留手机。机构工作人员按照预约时间和办理点,携带备案材料,凭系统预约凭证单或短信的截屏领号办理。
三、备案材料
1、机构备案信息表;
2、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3、人员备案信息表以及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5、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6、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7、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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