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要求取消港口免税特权
欧盟委员会已要求荷兰取消对其六个海港的企业税豁免,以使该制度符合欧盟国家援助规则。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在两份单独的决定中提议比利时和法国将其港口税收制度与国家援助规则保持一致。根据欧盟规则,公共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会与需缴纳企业税的私营参与者展开竞争。港口基础设施的商业运营构成一项经济活动。公共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须像私营企业一样缴纳企业税。
维斯塔格:盈利港口应依法纳税
“港口是促进经济增长和区域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负责竞争政策的欧盟委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表示“我即将提出一项提案,以促进港口投资顺利推进,从而创造就业机会,并使这些投资免于接受欧盟国家援助规则的审查。同时,委员会今天对荷兰、比利时和法国作出的决定表明,如果港口运营商从经济活动中获得利润,则应按照正常的国家税法征税,以避免扭曲竞争。”
荷兰调查历程与豁免名单
在收到投诉后,委员会于 2013 年 5 月要求荷兰废除某些公共公司(包括港口运营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因为委员会担心这可能使相关公司相对于其竞争对手获得不当优势。2014 年 7 月,委员会启动了深入调查。
在委员会调查过程中,荷兰于 2015 年 6 月 4 日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公共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该法律仍对六家由荷兰政府拥有的海港免征企业所得税:格罗宁根海港股份有限公司(Groningen Seaports N.V.)、阿姆斯特丹港务局股份有限公司(Havenbedrijf Amsterdam N.V.)、鹿特丹港务局股份有限公司(Havenbedrijf Rotterdam N.V.)、莫尔迪克港务局(Havenschap Moerdijk, N.V.)、登海尔德港务局(Port of Den Helder)以及泽兰海港(Zeeland Seaports)。
欧盟委员会认为,荷兰立法已解决其关于国家援助的关切,但上述六家仍享受企业所得税豁免的荷兰海港除外。委员会得出结论,这种豁免也必须取消。
比法两国港口税收问题
2014 年 7 月,委员会就其对比利时和法国港口税收制度的担忧通知了这两个国家。
在比利时,安特卫普、布鲁日、布鲁塞尔、沙勒罗瓦、根特、列日、那慕尔和奥斯坦德等若干海港和内河港口,以及埃诺省和弗兰德斯的运河沿线港口,均免除一般企业所得税制度。这些港口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税基和税率不同,导致比利时港口的整体税负水平低于在比利时运营的其他企业。
大多数法国港口,特别是波尔多、敦刻尔克、拉罗歇尔、勒阿弗尔、马赛、南特 - 圣纳泽尔和鲁昂等 11 个主要海运港口,以及瓜德罗普、法属圭亚那、马提尼克和留尼汪的港口、巴黎自治港以及由工商会运营的港口,均完全免征企业所得税。
委员会初步认为,在比利时和法国,现有制度为港口提供了选择性优势,可能违反欧盟国家援助规则。
因此,委员会向比利时和法国提出了措施建议,以调整其立法,确保公共或私营港口像比利时和法国的其他企业一样,对其经济活动缴纳企业所得税。每个国家现有两个月的时间作出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