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发布与核心要求
期待已久的实施 2011 年《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法规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发布。
该法规要求托运人以及参与食品运输的其他人员,在将食品装入部分暴露于周围环境的容器时,使用卫生的运输实践。该法规将“托运人”定义为在美国通过承运人安排食品运输的个人。
此外,该法规还涵盖通过航空和海运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际托运人,前提是食品装在完好的集装箱中,将通过公路或铁路承运人转运,将在州际商业中运输,并将在美国食用或分销。
适用范围与豁免情况
该法规适用于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管辖的食品。然而,存在豁免情况:年均收入低于 50 万美元的托运人;农场运输;经美国转运至外国的食品;不会在美国消费或分销的进口商品;压缩气体和食品接触材料;用作动物饲料的人类食品副产品;完全由容器封闭的食品(除非需要温度控制处理);以及活体食用动物,但贝类除外。
虽然未明确排除,但 FDA 已建议冷冻食品不受该法规约束。
托运人的合规责任
托运人必须做什么才能符合法规?既有通用要求,也有针对托运人的特定要求。
在众多具体责任中,托运人负责确保食品运输符合该法案和法规的所有要求。这意味着托运人必须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在适当的控制和条件下处理,以防止食品变得不安全。
什么是“适当”的,取决于商品的性质,而托运人作为食品的制造商、分销商或经销商,是最了解这一点的人。因此,即使根据协议将托运人的责任委托给第三方,托运人至少仍有责任确保所有确保食品安全处理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完整且准确,以便告知第三方必须采取哪些措施以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或掺假。
这种广泛的责任可以通过托运人与参与安排或实际运输食品的第三方(如财产经纪人、货运代理或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进行分配。但是,如果托运人同时充当自己的承运人,则仍需对全面合规负责,包括确保用于运输食品的所有车辆和设备处于卫生状态,以防止食品变得不安全。
无论托运人是否充当实际承运人,还必须满足培训和记录保存及保留要求。
这些具体内容及其他内容均载于新法规 21 C.F.R. 第 1 部分§1.900-1.934。建议受该法案约束的托运人、承运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熟悉这些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