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使 14 家班轮公司承诺具法律约束力
欧盟委员会已作出决定,使 14 家集装箱班轮航运公司提供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承诺旨在提高客户的价格透明度,并降低协调价格的可能性。
这些承诺旨在解决欧盟委员会的关切,即各公司公布未来涨价意图的做法可能损害了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这种做法可能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则,导致往返欧洲航线的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市场价格上涨。
“集装箱航运承担了绝大部分通过海运往返欧洲的散货以外的货物运输,”负责竞争政策的委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表示,“因此,具有竞争力的航运服务对欧洲企业以及整个欧盟经济至关重要。14 家承运人提出的承诺将使这些服务的价格更加透明,并促进竞争。”
欧盟超过一半的进出口货物通过海运完成,其中约 40% 以集装箱形式运输。
涉事承运人名单及公告性质
根据委员会报告,14 家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已在网站上、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其未来拟提高运费的计划。这些承运人包括:法国达飞轮船(CMA CGM)、中国远洋海运集团(COSCO)、台湾长荣海运(Evergreen)、德国汉堡南美航运(Hamburg Süd)、韩国韩进海运(Hanjin)、德国赫伯罗特(Hapag Lloyd)、韩国现代商船(HMM)、丹麦马士基(Maersk)、日本商船三井(MOL)、瑞士地中海航运(MSC)、日本日本邮船(NYK)、香港东方海外(OOCL)、阿联酋联合阿拉伯航运(UASC)以及以色列以星航运(ZIM)。
这些价格公告被称为“普遍费率上调”(GRI)公告,并不表示相关服务的确切最终价格,而仅说明以每 TEU 计的美元增加金额、受影响的贸易航线以及计划实施日期。通常涉及每 TEU 数百美元的大幅上调。
委员会对竞争损害的担忧
普遍费率上调公告通常在计划实施日期前三至五周发布,在此期间,部分或全部其他承运人会就相同或相似航线及相同或相似实施日期宣布类似的价格上调意向。承运人不受所公告上调幅度的约束,一些承运人确实推迟或修改了已公布的普遍费率上调,并可能与其他承运人宣布的上调保持一致。
委员会担忧,普遍费率上调公告未能向客户提供关于新价格的完整信息,而只是使承运人能够了解彼此的价格意图,并可能使他们得以协调行为。
公布未来价格上调可能发出承运人预期市场行为的信号,并通过降低对其定价行为的不确定性,减少彼此之间的竞争激励。由于这些公告仅向客户提供部分信息,且对承运人不具约束力,客户可能无法依赖这些公告,因此承运人可能在无需担心流失客户的情况下调整价格。
委员会得出结论,这种做法可能导致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价格上升,损害竞争和客户利益,违反欧盟和欧洲经济区(EEA)的竞争规则。
承诺内容与市场测试结论
为回应委员会的关切,各承运人承诺停止发布和传达普遍费率上调公告。未来的价格公告将至少包含总价格的五个主要组成部分(基本运费、燃油附加费、安全附加费、码头操作费,如适用还包括旺季附加费),并且对承运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公告有效期内的最高价格。此外,价格公告不得在生效前超过 31 天发布,这与客户通常开始大量订舱的时期相对应。
该承诺不适用于与已存在有效运价协议的托运人的沟通,也不适用于为满足托运人需求而进行的定制化谈判期间。
在对上述承诺进行市场测试后,委员会宣布其满意地认为这些承诺解决了其关切。委员会声明称:“这将提高对客户的价格透明度,并通过使承运人受其所公布价格的约束,降低协同价格信号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