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启动深入调查:法比港口所得税豁免或违欧盟国家援助规则
欧洲委员会已启动两项深入调查,以核查根据比利时和法国法律向港口经济活动授予的企业所得税豁免是否符合欧盟国家援助规则,以及是否使某些行业的企业相对于其他成员国的竞争对手获得优势。
港口的主要活动是人员和货物的转运,以及为航运公司、造船厂和其他公司提供基础设施。这些商业活动构成经济活动,港口应为此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像其他公司一样。但港口还从事某些与履行基本国家职责相关的活动,如安全、监控和交通控制,这些活动不属于欧盟国家援助规则的范畴。
对从经济活动中获利的港口给予企业所得税豁免,使其相较于其他成员国的竞争对手获得选择性优势,因此构成欧盟规则意义上的国家援助。
“我们的竞争规则允许成员国通过投资援助支持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或升级,”负责竞争政策的委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表示。“然而,税收豁免不应通过赋予部分港口相对于欧洲其他港口的不公平优势来扭曲竞争。”
比利时港口税负低于本土其他企业
在比利时,包括安特卫普、布鲁日、布鲁塞尔、沙勒罗瓦、根特、列日、那慕尔和奥斯坦德在内的若干海港和内河港口,以及埃诺省和弗兰德斯的运河沿线港口,均免除一般企业所得税制度。这些港口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税基和税率不同,导致比利时港口在其商业活动上的整体税负水平低于比利时其他公司。
法国多数大型海港完全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法国,大多数港口,特别是十一个“大型海港”——波尔多、敦刻尔克、拉罗谢尔、勒阿弗尔、马赛、南特 - 圣纳泽尔和鲁昂,以及瓜德罗普、法属圭亚那、马提尼克和留尼汪,“巴黎自治港”,以及由工商会运营的港口——完全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导致法国港口在其商业活动上的整体税负水平低于法国其他公司。
调查背景与“现有援助”认定
2016 年 1 月,在对欧盟成员国港口的运营和税收情况进行调查后,委员会要求比利时和法国将其企业所得税法与欧盟国家援助规则保持一致,取消对港口的税收豁免。由于比利时和法国未同意按照委员会的建议调整其税法,委员会现已启动深入调查,以评估其初步关切是否得到证实。
由于比利时和法国的措施均在 1958 年欧盟成立之前就已存在,该援助被视为现有援助。这意味着委员会不能要求比利时和法国追回过去授予的援助,也不能要求追回在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授予的任何援助。
荷兰案例:此前已被要求废除豁免
今年 1 月,欧洲委员会要求荷兰废除对其六个海港的企业所得税豁免,以使该制度符合欧盟国家援助规则。
荷兰此前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港口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法律维持了对六家国有荷兰海港的税收豁免。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后者所述的豁免也必须予以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