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于9月1日起执行。此规定对动植物检疫处理的实施流程、企业义务、海关监管等作出全面规范。本文对相关要点进行梳理,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快速了解新要求。
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处理?谁来做?
这些情形,必须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
1.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实施的。
2.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
海关总署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的。
3.双边/多边协定要求的
双(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的。
4.输入国(地区)官方需要的
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义务主体申请海关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的。
💡特别提示
企业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建议提前了解输入国(地区)的检疫处理要求,避免货到口岸才发现需要处理而影响交货期。
检疫处理怎么实施?企业要做哪些事?
技术措施怎么定?三条原则记牢
对拟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技术措施:
(一)我国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有强制性要求的,须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我国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参照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
(二)我国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无明确要求的,按照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动植物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符合法定情形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海关向义务主体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明确标注处理的对象、原因、方法等。
谁来实施处理?自行或委托均可
义务主体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但实施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 具备相应能力
- ✅ 配备符合相应标准的药剂和专用设备
- ✅ 操作人员经培训,掌握相应的检疫处理知识和技能
- ✅ 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 ✅ 接受海关监督
⚠️ 【重要提醒】动植物病虫害熏蒸、消毒处理应由经海关核准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实施。
处理方案要先审核,再作业
实施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处理任务,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明确:
- 处理人员
- 技术指标
- 药剂
- 防护用品等相关要求
义务主体应当于实施处理前,将实施时间、地点告知海关。
⚠️ 【关键节点】 处理方案需经海关审核合格后方可作业!未经审核擅自作业的,处理结果可能不被海关认可。
现场实施有讲究
- 实施单位应按方案安排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实施
- 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实施熏蒸处理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处理完了还要做什么?
检疫处理完成后:
1. 实施单位按规定开展效果评价。
2. 填写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记录、结果报告单。
3. 义务主体及时向海关提交动植物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
海关怎么监管?过程监督+书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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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时告知
义务主体应当于实施处理前将实施时间、地点告知海关。
2. 方案先审
处理方案需经海关审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3. 选对单位
动植物病虫害熏蒸、消毒处理应由经海关核准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实施。
4. 及时提交报告
动植物检疫处理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效果评价,填写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记录、结果报告单,义务主体应当及时向海关提交动植物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
5. 关注不适用情形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对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
- 进出境货物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检疫处理
- 采取退回处理措施的
★ 海关小贴士 | TIPS
💡 【注意】 以上内容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重点要点,供企业工作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海关实际审核意见为准。
动植物检疫处理是国门生物安全的重要防线,也是企业通关合规的关键环节。 建议企业:
- 提前掌握输入国(地区)检疫处理要求
- 选择有资质的实施单位
- 严格按方案规范操作
- 妥善保存处理资料备查
如遇检疫处理业务疑难,可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咨询,或直接联系现场海关办理。
以上转自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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