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17日,由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与LEB法务平台联合主办的“新《公司法》下企业股权激励合规治理与纠纷应对”主题活动在北京圆满落幕。本次活动紧扣新《公司法》施行两年来的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演变,特邀中伦文德三位合伙人——赵鹏丽、胡高崇、刘晓琴,分别从法律环境、纠纷应对、方案治理三个维度层层深入,为与会企业高管、法务专业人士呈现了一场高密度、高价值的专业盛宴。
法律环境篇:新法底层的深度剖析
赵鹏丽律师率先开讲,她深入拆解了新《公司法》六大核心变革对股权激励的底层影响。赵律师指出,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导致持股平台面临时间错配困境——平台可能在员工行权前就需先掏钱实缴。她针对性地提出了“过桥资金+分期置换”“虚拟股权过渡”“降低持股平台注册资本”等应对方案。
在股东失权制度方面,赵律师警示:持股平台一旦未按期实缴,已授予但未行权的期权可能消失,将引发群体性纠纷。对于财务资助条款,她指出新法首次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可豁免财务资助禁令,为“公司借钱给员工入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提醒注意“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边界争议尚待监管细则明确。
纠纷应对篇:攻防策略的体系化构建
胡高崇律师则从实战角度,系统梳理了员工股权激励争议的四大表现形式与案由选择策略。他以丰富的案例分析深入剖析了证券纠纷、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及劳动争议四种处理模式。在程序问题上,胡律师以最高检抗诉后最高法终审改判的深圳斯曼特案为引,生动展示了董事催缴义务下“有能力催缴而未作为”的董事需担责、“无能力催缴”的董事则可免责的裁判逻辑。
针对实体争议,胡律师指出:以股票期权替代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倾向无效,而限制性股票替代则可能被认定合法——底层逻辑在于是否满足《劳动合同法》按月支付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立法目的。
方案治理篇:从源头避免纠纷的实务指引
刘晓琴律师则以前瞻性视角,从方案设计源头堵住漏洞。她以富安娜案确认“人走股留”条款有效、欧派案认定股权激励收益属劳动报酬、北京三中院最新案例确立“因用人单位过错阻却视为成就”的裁判规则等典型案例,梳理了股权激励的“十必谈”条款与六大高风险地带,为企业提供了覆盖“定人、定量、定价、考核、退出”全链条的实务指南。
这场活动以三位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清晰的底层逻辑,帮助企业完成了从宏观认知到微观操作的全链路能力构建。
LEB九月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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