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2 月,2015 年贸易便利化和贸易执法法正式生效。该法第四部分题为《防止逃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简称《2015 年执法和保护法》。
《2015 年执法和保护法》及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发布的配套法规,明确了利益相关方在怀疑他人逃税时向 CBP 提交指控的程序。此举旨在协助 CBP 识别潜在逃税者,并深化国内生产商在执法程序中的参与度。
CBP 已在贸易办公室内设立新的调查小组——贸易救济执法局(TRLED)。接到指控后,CBP 通常审查指控日前一年内的申报记录,但保留自行扩大审查范围的自由裁量权。现行法规未对 CBP 的调查权限设限,其可继续利用其他途径查处逃税行为。
《2015 年执法和保护法》中的关键术语定义与反倾销及反补贴税法相似,业界较为熟悉:
“指控”指利益相关方向 CBP 提交的、指控存在逃税行为的文件。
“逃税”定义为:通过实质性虚假的文件、数据、陈述或行为,或实质性遗漏,将受反倾销/反补贴税令约束的货物输入美国供消费使用,导致现金押金、担保金减少或未适用,或应纳税额降低。
“利益相关方”涵盖与国内同类产品或涉嫌逃税相关的任何一方,包括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及任何进口商(不限于报关行)。“调查当事人”范围较窄,仅指提交指控方和涉嫌逃税的进口商;若联邦机构作为指控方,则不接收相关行动通知。
利益相关方可提交指控,每项指控仅限一个进口商,但单方可提交多项指控。在认定逃税前,CBP 可基于进口商关联性、货物相似性、税令一致性及时间重叠等因素,将针对多个进口商的指控合并调查。合并行动的截止日期以收到首项指控的日期为准。
非律师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代表委托人提交指控。现有多数贸易类授权委托书可能因缺乏明确的制作、签署及提交授权,或无限权限条款而不足以满足要求。
利益相关方可申请保密处理,但以下信息绝不视为机密:提供方及其代理人名称、指控方资格依据、涉嫌逃税者姓名地址、货物描述以及适用的反倾销/反补贴税令。
CBP 须在收到合规指控后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若不启动,须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指控方。该期限自收到指控之日起算,属法定时限,不得延长。
若 CBP 要求提供信息,而进口商、外国生产商/出口商或指控方未能全力配合,即使另一方已提供所需信息,CBP 仍可对该方作出不利推断(此规则不适用于外国政府)。
若 CBP 无法确定货物是否属于反倾销/反补贴税令范围,TRLED 须将事项转交商务部。此举将暂停 CBP 关于启动调查或发布认定的法定时限。
除回应信息请求外,调查当事方可在调查启动后 200 个日历日内提交事实信息以支持、反驳或澄清指控;反驳意见须在 10 个日历日内提交。书面论点可在第 230 天前提交,各方另有 15 个日历日进行回应。
CBP 最迟须在调查启动后 90 个日历日内,确定是否存在合理怀疑表明存在逃税行为。若存在,将采取临时措施,如暂停或延长结算(即货物入境及税率最终确定的时间),或要求提供单笔交易保证金、额外担保及缴纳现金押金。
若实施暂停或延长结算,申报记录将保持开放,直至 CBP 裁定该记录是否涉及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及是否发生逃税。
调查通常在 300 个日历日后结束。若 CBP 认定无实质证据证明逃税,将解除临时措施并按正常程序结算;若认定存在逃税,除结算行动外,还将要求缴纳现金押金并征收相应税款。
调查当事方可向法规和裁决办公室申请行政复审,CBP 将重新审查该案。最终认定可接受国际贸易法院的司法审查。
综上所述,虽然此前即可提交指控,但 CBP 并无义务通报案件进展。如今,CBP 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定时限及通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