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急诊室内,一位中年男子被推进抢救室,颅内大量出血。
经过数小时的全力抢救,命保住了,但脑部损伤不可逆,患者可能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
谁也没有想到,这场灾难的导火索,竟是几个小时前那场"不该发生的关系"......
01
为方便叙述,将当事男子称为张某,女子称为李某。
张某已婚(40岁),在公司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与公司一名女同事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事发当晚,两人下班后并未回家,而是在外逗留。
就在两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张某突然头痛欲裂,随即昏迷倒地,被紧急送医。
医院诊断张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
经抢救,张某命虽保住,但大脑功能严重受损,其后续苏醒希望渺茫,基本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
张某住院期间,公司调查得知事发经过,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家属无法接受,人还昏迷不醒,公司就"落井下石"开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02
法院认定,2013年10月,张某入职第三人某甲公司处,工作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张某入职某乙公司。
2023年3月28日,某乙公司制定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并举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张某作为职工代表参与了会议。
上述制度中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挑逗、骚扰异性同事被警告后仍再次发生的,或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03
有网友认为,人都那样了,公司这时候开除,是不是太冷血?
从法律角度看,公司的操作,还真挑不出毛病。
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应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发生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且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张某本人签收确认过。程序上也无瑕疵。公司解除前通知了工会,解除通知书依法送达(由其家属代收)。
家属的诉请有两个,其一,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其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家属的逻辑是事发与公司存在某种"因果关系",公司应担责。
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能无限放大到现实当中,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本案中,公司既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对张某的脑出血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脑出血是其自身疾病导致,与其私人行为存在关联,但与公司毫无因果链条。
所以,张某家属的诉求在法理上得不到支持。
法律不是万能的救济站,它只保护权利,不兜底欲望。
成年人的世界,没有"出事总有人兜底"这回事。你能依靠的,只有清醒时的自律,和清醒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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