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复合和层次性。选择权利束学说更适合网络虚拟财产在具体情景下的多元权利属性以权重位阶方式进行排序,有利于实现确认以犯罪客体作为划分标准的刑法规制,笔者接下来将简单论述刑法的保护对策。
立法路径为主,并行解释
法律是社会需求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如今网络虚拟财产的确权和保护需求增加背景下,一昧的试图通过解释路径规制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只会对法的确信的破坏,以及对现有法的可预测性的降低,并间接冲击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权益等新型的财产权益通过立法路径得以规制保护只是时间问题。
前文笔者也列举提到过网络虚拟财产与数据的现实争议,将数据大类中的有价值性、支配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提炼,再根据具体网络虚拟世界的运行规则细化不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物理属性。因多方主体在不同环节的数据劳动参与,现今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归属难以通过传统权利体系和所有权理论加以解释。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束说提供了一个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的分析框架,从网络虚拟财产不同层级的权利立场进行对侵犯不同法益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这样也就能减少由于现行刑法对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的规制,导致将例如网络虚拟财产这类新利益归入传统法益的解释结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
另一方面,采用权利束理论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解释,是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的视角,有助于解释多元体系下不同权益主张之间的复杂交织现象。
构建价值认定标准体系
当今数字时代下,新型财产权利正在冲击传统财产规则体系,并客观地推动权能的分离和流通,而由于客观现实中存在的社会民众对于自身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的薄弱,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特定权能的侵害行为极易发生,例如以QQ这类“账号网络虚拟财产”遭遇侵害,涉及的价值难以进行认定和衡量,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同采用的是以市场交易参考价,有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随着市场供给和需求量短时间剧烈变动;还有些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服务提供方不承认市场交易。
基于上述情况,一方面,法院的判决必然会受限于服务提供方与用户之间的服务条款,并同时影响市场中有关于该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流通;另一方面,由于不同于现实世界的有体物,虚拟世界的物很难出现基于时间或是行为导致其形体和客观价值的减损,因此换而言之,用户受侵害了多少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同于用户实际上损失多少现实金钱。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也为了强调在侵害财产犯罪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构建一个有效的价值评估体系,是现今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得到解决的一个问题。而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实际交易价格为核心,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确立的“市场价、损失额、销赃价”位阶,通过此位阶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保护的最大化。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互联网时代人类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对人类的的人格成长和性格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权利人在网络虚拟财产上投入的心血和时间是难以用传统的价值评估体系进行估量的,每一个独特的网络虚拟财产对于其权利人来说都存在着重要的精神价值,现行立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通常以事后保护为主,本质上是过去我国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的权益的价值评估和认识不充分,将其保护诉诸民法路径。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与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作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反应之一,应当积极地跟上网络虚拟财产发展的步伐,避免过于滞后产生反作用。又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在个体与个体、个案与个案之间的差异性较大,而关于其权利属性和权益,传统权利体系已无法解释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类新型复合权利。为了维护法秩序的一致性,并更加符合我国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型立法的理念转变,以及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分析和规则解释体系,贴合新型权利的特征属性,从而以刑法路径实现网络虚拟财产有效保护。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张明楷.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3):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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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Huawei,W.How to deal with virtual property crime: Judicial dilemma and a theoretical solution from China[J].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Law and Practice,2023,49.
④Alexander,G.S.Ownership and Obligations: The Human Flourishing Theory of Property[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3,43(3):45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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