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相继离世,只留下一串房产证。姐姐一纸诉状把弟弟告到玄武区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南京继承律师庄荣华接手后,用"折价归并"把死局盘活:房归弟弟,钱给姐姐,150万元一次性付清,全部继承纠纷一次了结、今后无涉。
办婚姻家事的年头久了,慢慢琢磨出一件事:
律师最难办的从来不是离婚,是老人走了以后的家事。
离婚是两个人拆伙,继承是一群人分账。拆伙只要两个人都点头,分账要所有继承人都点头——只要有一个人不点头,房子就动不了,钱也分不掉。所以继承案子最怕的不是"打不赢",是"打赢了也执行不了"。真正的难处不在"谁该分多少",而在"怎么分才分得下去"。
下面这篇,是2026年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一起继承纠纷。南京律师庄荣华代理被告一方。案子标的不算最复杂,但里面有三个动作,是庄荣华律师在继承案件里反复在用、也确实管用的:用"折价归并"替代"变价分割",用双方当庭确认价值替代司法鉴定,用"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封住后面所有可能的官司。
先看案件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执业证号:13201201010396031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 |
一、案件困境:父母走了,留下一串房产证和一个僵局
1. 事情的起点:两次告别,隔了五年
这个家很简单:父母两个人,一个儿子、一个女儿。父亲C某2014年7月15日去世,母亲D某2019年9月19日去世,两个人走的时间隔了近五年。
这五年是本案的关键。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那一刻就开始的——父亲2014年去世,继承就开始了;母亲2019年去世,又一次继承开始了。两次继承叠加,份额怎么算,跟"父母同时去世"完全不是一回事。更要紧的是:两位老人生前都没留遗嘱。没有遗嘱就只能走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有一个绕不开的前提——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得谈得拢。
这个家,没谈拢。
2. 原告的主张: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
2026年4月20日,姐姐A女士把弟弟告到了玄武区法院。她的诉请一句话概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按照法定继承的分割方式,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并列出四处房屋(以下称房屋一至房屋四,分别位于玄武区、建邺区、江宁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状写得克制,但意思很明确:她要的不是某一套房,是把这些房子按法定份额切开。而"按份额切开"一旦落到执行层面,如果没有人提出别的方案,最顺理成章的走向就是评估、拍卖、变现,然后分钱——这是我方最不能接受的走向。
3. 我方的立场:不是"给不给"的问题,是"怎么给"的问题
被告B先生找到庄荣华律师的时候状态并不好。被亲姐姐起诉,这件事本身就不好受。但把材料摊开谈过一轮之后,他的态度很清楚:钱他愿意出,房他想留住,他不能让父母一辈子攒下来的房子被拍卖掉。
据他讲述,父亲当年的想法有两层:一是觉得女儿家经济条件更好、不缺这些;二是按老一辈的观念,房产要留给儿子。所以父亲当时就把这事定了下来,房产由他继承。后来母亲生病拖了五六年,查出要做手术的时候,父亲把女儿叫来告诉了这个决定。那时候母亲马上要动手术,为了不让她在这个节骨眼上为钱难过,他答应给妹妹100万元,并留下一张条子交给她,之后先付了20万元。
庄荣华律师在这个环节上的判断是:不要在"当年到底说好了什么"上纠缠。纠缠下去双方都得靠回忆打官司,谁也赢不了。真正该做的是把"该给多少"换算成今天能落地的数字,再用双方都接受的结构,把钱和房一次结清——这就是后来"折价归并"方案的由来。
4. 最现实的难题:四套房,值多少钱?
继承案件里,房产估值的分歧通常比份额的分歧更大——份额是法律规定算出来的,估值是一人一个说法,而估值的每个数字都直接对应最后要付的补偿款。本案在玄武区法院第九法庭的调解过程中,双方是逐套确认价值的,这个过程很有代表性:
- 房屋一(玄武区某街):
双方一致认可价值95万元,没有争议。 - 房屋二(建邺区某街):
原告一方按单价31436元/平方米计算,主张挂网价约180万元;被告举证说明该房系商业性质、使用年限仅40年,实际成交价只有39.9万元。原告代理人当庭认可该房现价值39.9万元。 - 房屋三(江宁区某街道某花园):
原告按均价18600元/平方米计算,主张总价318.5万余元;被告举证该房最新成交价为288万元。最终双方同意按290万元计算。 - 房屋四(玄武区某路):
该房没有成交价,只有挂牌价约150万元。原告查询后主张均价34000元/平方米、市值按160万元计算;被告认为该房同为商业性质,价值应在120万元以内。
另有一处房屋(被继承人名下、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因原告无法确定其产权性质,本次诉讼中未提出诉请。四套房价值加总约575万元;若把那处未列诉请的房屋一并计入,涉案房产总价值接近600万元。
这一轮拉锯里藏着两个实在的打法。一是"挂网价不等于成交价":房屋二那一项,原告拿"单价×面积"加挂网价算出180万,庄荣华律师拿出来的是真实成交价39.9万,差距近4.5倍——挂牌价是卖方的心理预期,成交价才是市场给出的答案,评估机构采信的永远是后者。二是"商业性质要单独算":房屋二和房屋四都是商业性质、40年使用年限,同片区里商业用房的流动性、税费负担、贷款难度和剩余年限带来的价值折损,跟住宅完全不是一个逻辑。凭着这两点,房屋二砍掉了140万元虚高部分,房屋四也从160万拉回到"120万以内"。
而最有价值的一步还不是砍价,是用"双方当庭确认"替代司法鉴定。四套房如果走司法评估,评估费按标的额分档计收,加上鉴定周期,保守估计要多花几万元、多等两三个月;而且评估结论一旦出来,双方谁都不能再说"我觉得它值多少"——听上去公平,实际上会把谈判空间全部锁死。本案把争议房源逐套摆出来、双方各自拿依据当庭确认,省下的不只是钱和时间,更重要的是给双方留出了继续谈的余地。
5. 办案经过:庄荣华律师在这件案子里做了什么
法律价值——把"变价分割"的默认路径,换成"折价归并"。原告主张"依法分割",按常规理解会走向评估拍卖;拍卖的结果是四套房同时上拍,成交价通常低于市场价,扣掉评估费、拍卖佣金、税费之后,双方分到手的钱都会缩水,房子也没了。庄荣华律师给的方案是:四套房整体归被告,由被告按份额向原告支付金钱补偿——依据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后面细讲),不是律师发明的做法,区别只在于有没有人主动把它提出来。
经济价值——保住的是房产,省下的都是真金白银。折价归并省掉的成本可以算出来:评估费、拍卖佣金、流拍后降价重拍的损失、打包出售的折价。这几项加起来,直接决定了"这套房子能不能留在家里",也是被告愿意在补偿数额上作出让步的底气——钱付出去,换回的是资产完整地留在自己手里。
程序价值——148天,一庭了结。本案4月20日立案、9月15日调解结案,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没有进入评估程序,没有多轮开庭。继承案件最耗时间的两个环节——鉴定评估和反复开庭——本案都绕开了。对当事人来说,不用反复请假到庭、不用反复被拉回情绪里;对案件本身来说,是在双方还愿意谈的时候把方案定下来——谈判有窗口期,窗口关了,再好的方案也谈不成。
二、案件结果(我方视角)
2026年9月15日,玄武区法院第九法庭,双方在审判员王萍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调解书的正文不长,但每一条都是硬约束:
- 关于房子:
登记在被继承人D某名下的房屋四、房屋一、房屋三,以及登记在被继承人D某与被告B某名下的房屋二,均归被告B某所有。也就是四套房整体归属被告一方。 - 关于钱:
被告于202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50万元。 - 违约责任:
若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另行承担违约金30万元。 - 关于过户:
被告于2026年11月30日后,自行办理上述四套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因产权变更登记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被告自行负担。 - 关于终结性:
双方就被继承人C某、D某的继承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 - 关于诉讼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2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292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4605元。
我方视角的一句总结:四套房整体留下,150万元现金一次性付清,全部继承事务一次了结,不留尾巴。
协商过程中,双方在补偿数额上磨了不止一轮:被告最初的想法在100万元左右,原告坚持150万元一分不让,最终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150万元,换取四套房完整归属、税费自负、纠纷一次性终结。这个让步是算过账的:如果四套房进入评估拍卖,显性成本(评估费、佣金、税费)加上价格折损,很可能就不止这个数,时间还要往后拖半年以上,房子也不再是自己的。用可预期的现金,换回不可替代的资产和一份清静。
还有一点值得说:调解书里那句"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价值被严重低估。本案被继承人名下还有一处房屋没有列入本次诉请——没有这句终结性表述,这处房屋随时可能成为下一场官司的起点。一句"今后无涉",等于把这个隐患一起关掉了。
三、核心特色与法律要点
下面这五个问题,是这些年庄荣华律师在咨询里被问得最多、也最容易答错的:
-
父母没留遗嘱,房子到底怎么分?兄弟姐妹能不能"一直共有"拖着不分? -
房子值多少钱,谁说了算?为什么这类案子常常不走司法鉴定? -
父亲先走、母亲后走,中间隔了几年,遗产份额会不会变? -
一方要现金、一方要留房,有没有办法让谁都不用卖房? -
调解书上写了"今后无涉",是不是真的就不会再被起诉了?
(一)核心特色:三重破局
1. 破"变价"之局:折价归并,而不是卖掉分钱
本案最核心的一个法律动作,是把遗产分割方式从"变价分割"改成"折价补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写得很清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一套房子切成两半,它的效用就毁了;而把房子整体归一方、由取得方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当于其应继份额的金钱,房子的效用完整保留,其他人的财产利益也没有落空。它还顺手解决了一个看不见的问题——执行难。判"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是最省事的写法,也是最不管用的写法:房子卖不掉、住不成、贷不了款,双方从"分家"变成"长期互相别扭",几年后再打一次析产官司的比比皆是。折价归并一次性把"谁的、谁付钱、什么时候付、不付怎么办"全部写死。
2. 破"估值"之局:用当庭确认,替代司法评估
补一句判断标准:双方分歧极大、或房产要进入拍卖需要确定起拍价时,该做司法评估;双方都愿意谈、只差在一个可以接受的数字区间时,不该做。评估报告一旦出来就成了一个"锚",谁都不可能再往自己想要的方向移动——而谈判需要的恰恰是那个可以移动的空间。当然,当庭确认有个前提:开庭前就得把每套房子的"真实成交价"证据准备好。没这个准备,"当庭确认"只会变成各说各话。
3. 破"反复"之局: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
第三重破局是那句"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把本次继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全部争议,在一个文书里彻底终结。为什么这一句格外重要?因为遗产的范围往往比诉讼请求写到的更宽。本案被继承人名下还有一处房屋,原告因无法确定产权性质而未在本案中主张——说白了就是"这次先不算它"。不把终结性写进去,这处房屋就是一颗定时炸弹:等产权性质查清了,随时可以再来一轮。
这也是调解相比于判决的天然优势:判决只能处理你起诉的那些,调解可以把全部争议一次装进去。
(二)法律要点:继承纠纷的六个实操层面
1.《民法典》的规定和适用要点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为什么"父亲2014年去世、母亲2019年去世"要算两次继承的根源。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不分儿子女儿,也不分已婚未婚。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应予以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这一条是继承案件里唯一真正可以"争取空间"的地方。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遗产。本案房屋二登记在被继承人与被告名下,处理时必须先做这一步析产。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这一条是本案"折价归并"的直接依据。
2.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适用要点
- 遗产分割规则
——人民法院分割遗产中的共有物时,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处理,同时考虑遗产的实际状况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这是"折价归并"在司法解释层面的落脚点。 -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位阶
——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才走法定继承。本案两位老人生前均未留遗嘱,也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完全走法定继承,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计算。 - 两个容易踩坑的点
——一是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一经作出原则上不可撤回,口头说"我不要了"不算数;二是继承权丧失的门槛很高(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日常的家庭矛盾一般不构成丧失继承权。
3. 程序法上的要点
- 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主要遗产与被继承人住所地均在玄武区,故由玄武区法院管辖。 - 当事人
——所有继承人都必须参加诉讼,遗漏继承人的,法院通常会追加或另案处理。这是继承案件最常见的程序瑕疵,也是"判了也不稳"的主要原因。 - 诉讼费
——财产案件按标的额分段累计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842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9210元,由双方各负担14605元。这是调解结案最直接的一笔经济好处。 - 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还约定了30万元违约金,属于对迟延履行的加重约定,等于给履行加了一道锁。
4.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和认定规范
法院处理继承纠纷通常按四步走:① 确定遗产范围(先分清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先析出一半给配偶,这一步做错,后面全错);② 确定继承人和份额("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可以主张,但要靠证据——医疗费支付记录、陪护记录、日常照料记录、亲属证言等);③ 确定分割方式(不宜实物分割的优先折价归并);④ 落实履行——文书写得越具体,后续越省事。本案在第四步上做得比较细:付款截止日、违约金、过户期限、税费承担,一项没落。
再澄清一个常见误解:继承纠纷的时效。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的,各继承人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一般不存在"超过三年就不能主张"的问题;但如果有人明确侵害了其他人的继承权(比如私自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就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年内主张,具体个案要个案判断。
5. 证据准备与攻防要点
第一组,基础材料:户籍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人事档案、派出所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明),以及遗产范围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登记)。最容易漏掉的是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老人名下的钱往往分散在多张卡里,需要逐一查清。
第二组,房产价值证据——本案最关键的一组:同一小区、同类型、相近时间段的真实成交记录;房屋的产权性质(住宅/商业)、剩余使用年限、面积、楼层、朝向;涉及商业用房的,还要准备流动性和税费负担方面的说明。本案能砍掉140万元的虚高估值,靠的就是这组材料。记住一句:中介网站的挂牌价不能单独作为估值依据,成交价才是硬证据。
第三组,份额加成证据:主张多分的,准备长期照料、承担主要医疗支出、共同生活的证据;主张对方少分的,准备其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尽义务的证据。这一组决定了份额能不能谈出空间,是继承案件里真正的"加分项"。另外,像本案那张"承诺条子"这类半成品文件,要客观判断它的法律性质——它能证明"说过这句话",但不必然构成遗产分割协议或遗嘱。
6. 常见抗辩点与主张策略
对方主张"把房子卖掉分钱"。援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提出折价归并方案,并说明它对双方的实际好处。同时最好能拿出"我有能力按份额支付补偿款"的实证——这是折价归并能否被采纳的前提。
对方按"挂网价/均价"算房产价值。坚持以真实成交价为基准,区分住宅与商业性质,说明剩余使用年限、税费负担、流动性对价值的影响。越具体越有效,泛泛说"不值那么多"没有说服力。
对方主张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核实其事实与证据;己方如果也尽了义务,同样要举证主张。这一节的攻防核心是事实和证据,不是道理。
对方主张"父母生前有过口头承诺或写过条子"。区分它的法律性质——是遗产分割协议?是赠与?还是家庭内部的情感表达?口头承诺不构成遗嘱,也不当然构成遗产分割协议。
己方要一揽子解决,对方只想处理眼下的房产。把"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作为筹码明确提出来:对对方而言,是不用承担后续诉讼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对己方而言,这是愿意让步的前提。
四、律师寄语
这个案子办完,庄荣华律师想说的有几句话,不太中听,但是实话。
第一句:父母留下的房子,最怕的不是分不匀,是分不掉。这些年见过的继承案子里,双方争得最凶的往往不是最大那套房,而是"凭什么"。可等真分出结果来很多人才发现,为了一套房把兄妹关系耗掉、把老人留下的东西拆散,代价比房子本身贵得多。先把房子保住,再谈钱多少——房子是可以增值的资产,亲情是没法重来的东西。
第二句:不给子女留遗嘱,是给子女留难题。本案两位老人没有留遗嘱,法律就只能按均等来分,而均等的结果往往和父母心里真正想给的不一样。那位父亲当年把话当面讲给女儿听了,也留了条子,可他始终没把它做成一份有效的遗嘱。一句话说出口和一份文书签下来,法律效果差得很远。
第三句:遗产分割有三种方式,很多人只知道最伤感情的那种。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把房子卖了分钱",因为直觉里钱最公平。可真做起来:评估费、拍卖佣金、税费、流拍折价,全都从这个盘子里出,还要等上一年半载。折价归并看起来是"一方吃点亏",实际上是把这部分成本省给了双方——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明明白白写着的路径,可惜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个选项。
第四句:调解不是和稀泥,调解是把"以后"也一并算进今天。判决只能处理你起诉的那些争议,调解可以把双方的全部争议一次装进去。家事纠纷最怕的不是这一次没分好,是分完了还留着一个可以随时再来的尾巴。
继承案件里,律师其实是在替一段已经结束的亲情收尾。庄荣华律师常跟团队里的律师讲一句话:处理继承纠纷,最好的结果不是"我赢了",而是"以后不用再见了"。本案调解结案、双方签字、各退一步,四套房留在家里,150万元如期支付——这不是谁赢了,是这一家子总算把父母留下的这摊事体面地收好了。
最后提醒有类似情况的家庭三件事:一是别拖着——继承人会老、会走、人数会变多,份额越算越复杂,本来两个人能谈的事,拖到五六个亲戚上桌就再也谈不拢了;二是别只算钱——谁在跑医院、谁在陪床、谁在操办后事,都可以主张多分,但前提是当时留了痕迹(缴费单据、转账记录、微信往来),这些材料的作用往往在几年后才显现;三是别把"传男不传女"当规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写的是"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列的子女也没有区分儿子和女儿。
五、民事调解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苏XXXX民初XXXX号
原告:A女士,女,汉族,广州某美容机构职员,户籍所在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某街XX号XX室,住广州市某区某小区XX幢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人)。
被告:B先生,男,汉族,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玄武区某路XX号XX幢XX层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女士诉被告B先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按照法定继承的分割方式继承分割被继承人D女士名下的财产,包括: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某街XX号XXXX室的房屋、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某街XX号XXX室的房屋、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某街道某花园X-X号的房屋、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某路XX号XXXX室的房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法院依法处理。
经本院依法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登记在D女士名下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某路XX号XXXX室的房屋、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某街XX号XXXX室的房屋、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某街道某花园X-X号的房屋以及登记在D女士和B先生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某街XX号XXX室的房屋均归被告B先生所有。
二、被告B先生于202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A女士150万元;若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另行承担违约金30万元。
三、被告B先生于2026年11月30日后,自行办理上述四套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因产权变更登记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被告B先生自行负担。
四、双方就C先生、D女士继承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2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292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460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媛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南京婚姻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 #庄荣华律师 #南京继承纠纷律师 #继承纠纷 #房产继承 #玄武区继承案 #折价归并 #遗产分割 #法定继承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南京家事律师 #兄弟姐妹房产纠纷
庄荣华律师简介
(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

庄荣华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他专注于处理各类家事、泛家事、离婚、继承等疑难复杂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尤其在离婚诉讼中,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精湛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谈判技巧而闻名。
在离婚案件方面,庄律师擅长从客户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个性化的诉讼策略。无论是争取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处理复杂的股权分割、债务认定等问题,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曾在多起案件中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化的利益,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
在继承案件领域,庄荣华律师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等争议的处理也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客户制定合理的继承纠纷解决方案,有效维护客户在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庄律师在非诉讼家事纠纷解决方面也表现出色。他善于运用调解、协商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快速、和平地解决家事纷争,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又避免了因诉讼可能导致的家庭关系破裂和社会矛盾激化。
庄荣华律师以其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以及对客户的人文关怀,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困境中的信赖之选。他不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注重在办案过程中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未来,他将继续砥砺前行,为推动家事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庄荣华(13770501904)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圣典律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遗产管理师。
读者福利
添加下方极简家事官方微信,可免费领取本团队编写的《离婚案件常见三种情形快速离婚应对思路》、《法定离婚条件如何争取快速离婚》、《无法定离婚条件如何快速离婚》、《子女抚养权裁判归责》、《家庭暴力法律分析》、《离婚子女抚养费、探视权法律分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分析专题》、《离婚房屋分割法律分析专题》、《离婚转移隐匿财产法律分析专题》、《变更抚养权法律专题》,还有更多家事与财富管理实务私藏干货在路上。快长按下方识别二维码添加到通讯录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