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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博律所|司机修车跌入地沟致八级伤残!雇主无需赔偿?责任这样划分

山东青博律所|司机修车跌入地沟致八级伤残!雇主无需赔偿?责任这样划分 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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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机修车跌入地沟致八级伤残!雇主无需赔偿?责任这样划分

青博案鉴

以案为鉴  智赢未来

跑长途货运半路车辆故障,就近找厂维修是常有的事。可谁能想到,司机在等待修车的过程中不慎跌入维修地沟,竟造成脾切除、多处骨折,落下八级伤残。

受伤后司机将雇主与汽修厂一同告上法庭,主张 53 万余元赔偿。这场意外里,谁该担主责?雇主是否必须为员工在外的所有意外兜底?

今天我们结合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张晓清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厘清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

01

案情介绍

长途运货途中修车,
意外坠坑造成伤残

王先生系青岛某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货运司机。2023 年 2 月,王先生驾驶公司货车执行广西至山东的运输任务,途经广西柳州市时车辆出现故障,遂驶入当地一家汽修厂进行维修。

在车辆维修等待期间,王先生不慎跌入汽修厂内的维修坑道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处肋骨骨折等,并行全脾切除术。后经司法鉴定,王先生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

因赔偿协商未果,王先生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雇主青岛某运输公司、涉事汽修厂共同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 53 万余元。

02

案件结果 

汽修厂承担七成责任,
雇主依法免责

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张晓清律师接受被告青岛某运输公司委托,全程代理本案一、二审诉讼程序。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晓清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点充分抗辩:王先生受伤并非因驾驶、装卸等本职劳务行为直接导致,而是等待维修期间因汽修厂场所安全隐患所致;事故发生时车辆已交由汽修厂实际掌控,运输公司无法对维修场所的设施安全进行管控,对损害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赔偿责任应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经营者承担。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

涉事汽修厂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在维修坑周边设置警示标志与防护装置,夜间作业区域照明不足,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承担70% 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366735.18 元;

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分心接打电话,未尽到自身谨慎注意义务,承担30% 的自身责任;

青岛某运输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涉事汽修厂提起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案件启发

本案清晰划分了经营场所经营者、劳务用工单位、从业人员三方的责任边界,对同类纠纷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1. 经营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汽修厂、施工场地等存在危险区域的经营主体,不能仅以 “口头告知”“禁止入内” 代替物理防护。维修坑道、起重设备等危险区域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设施、醒目的警示标识,保障充足照明,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
2. 用工单位:并非 “员工受伤一律由雇主买单”

很多企业存在误区,认为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雇主就一定要赔偿。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如果损害完全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用工单位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也无法管控风险来源,且员工已选择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的,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从业人员: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不能豁免

进入陌生的经营、作业场所时,从业人员也负有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边走边接打电话、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等行为,一旦造成自身损害,也需要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不能将全部风险转嫁他人。

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张晓清律师提示:企业在经营用工中应当厘清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责任边界,经营场所务必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遇到人身损害纠纷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准确界定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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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司法厅核准的综合型律师所,以各级工商联、各地方商会、各行业商会为依托,以服务企业为中心,为企业提供注册、运营、财务管理、企业上市、融资、股权转让等360度的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一个综合性、专业化的商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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