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成为首个签署一项关键赔偿条约的国家,该条约涵盖通过船舶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HNS)。
《2010 年海上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责任与赔偿国际公约》(2010 年 HNS 公约)在生效后将建立一套针对由海运 HNS 货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与赔偿制度,补充现有已生效的关于作为货物运输的油类、用于船舶操作和推进的燃油、清除危险沉船以及乘客死亡或人身伤害或其行李损坏索赔的制度。
挪威贸易、工业和渔业部国务秘书 Dilek Ayhan 在向IMO 秘书长柳基燮递交 2010 年 HNS 议定书的批准文书时,在国际海事组织位于伦敦的总部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进行了交接。
根据条约要求,挪威还提供了数据,说明在前一个日历年中在挪威接收的贡献性 HNS 货物的总量。
柳基燮对挪威的批准表示热烈欢迎,并鼓励其他国家效仿。
"HNS 公约是确保因船上携带的 HNS 货物遭受损害者能够获得全面且国际性的责任与赔偿制度的最后一块拼图,”柳基燮说。“运载 HNS 货物的船舶数量正在稳步增长,每年有超过 2 亿吨化学品通过油轮进行贸易,我们必须认识到事故确实会发生。我敦促所有国家效仿挪威的做法,尽快考虑加入 2010 年 HNS 条约,以便使其生效。”
该条约的生效需要至少 12 个国家加入,这些国家需满足一定的吨位标准,并每年报告在该国接收的 HNS 货物数量。
国际海事组织关于防止涉及 HNS 货物事故的措施已经生效,包括船舶设计、船上操作和安全以及装卸作业的安全。此外,还有一项关于应对涉及危险物质的航运事故的准备和响应议定书。
2010 年 HNS 公约旨在提供统一且全面的制度,以在发生涉及 HNS 货物的事件时赔偿相关费用,包括清理和恢复环境的成本。根据该公约,每次事件的总赔偿金额上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 2.5 亿(约 3.4 亿美元)。船东对 HNS 事件的成本承担严格责任,最高责任限额由公约规定。运载 HNS 货物的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必须持有经国家认证的保险。HNS 基金在船东责任耗尽后支付赔偿,其资金来源于 HNS 货物接收者在事后支付的贡献金。
HNS 基金由国家管理,贡献金将基于实际赔偿需求确定。
HNS 公约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原则,确保航运业和 HNS 行业为因 HNS 事件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人提供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