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已要求比利时和法国取消授予其港口的企业所得税豁免,以使其税收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规则保持一致。为避免扭曲竞争,港口运营商的利润必须按照正常的国家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征税。委员会还向成员国索取信息,并继续评估各国港口的运营和税收情况,以确保欧盟港口部门的公平竞争。
“最近,委员会引入了新规则,以帮助成员国在投资港口和机场时节省时间和精力,同时保持竞争,”竞争专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表示。同时,针对比利时和法国的委员会决定——正如此前对荷兰所做的——明确说明港口不合理的公司税豁免扭曲了公平竞争环境,必须予以取消。
在比利时,若干海港和内河港口(特别是安特卫普、布鲁日、布鲁塞尔、沙勒罗瓦、根特、列日、那慕尔和奥斯坦德等港口,以及埃诺省和弗拉芒大区的运河沿线港口)根据比利时法律免于适用一般企业所得税制度。这些港口受另一种税收制度管辖,其税基和税率均有所不同,导致比利时的港口相较于比利时其他企业整体税负较低。
法国大多数港口,特别是波尔多、敦刻尔克、拉罗谢尔、勒阿弗尔、马赛、南特 - 圣纳泽尔和鲁昂这 11 个主要海港,以及瓜德罗普、法属圭亚那、马提尼克和留尼汪的港口、巴黎自治港以及由工商会运营的港口,根据法国法律完全免征企业所得税。
委员会认为,比利时和法国向港口提供的企业所得税豁免构成了选择性优势,违反了欧盟国家援助规则。特别是,这些税收豁免并未追求明确的公共利益目标,例如促进流动性或多式联运。由此产生的税收节省可由港口运营商用于资助任何类型的活动,或补贴港口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从而损害竞争对手和公平竞争。
两项委员会决定明确指出,如果港口运营商从经济活动中产生利润,则应按照正常的国家税法对其征税,以避免扭曲竞争。
比利时和法国现在必须在 2017 年底前采取必要措施取消税收豁免,以确保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港口都与其他公司一样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规则。
由于港口企业所得税豁免在法国和比利时加入欧盟之前就已存在,因此这些措施被视为现有援助,委员会不能要求比利时和法国追回已提供的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