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核心解读
参议院的《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于 12 月 2 日以 51 票对 49 票通过,与众议院版本相比,对美国在海外开展业务的制造企业的税务处理做出了较为一致的根本性改变。然而,参议院版本似乎在国际税收条款方面增加了额外的复杂性和精细度。
重要的是,众议院和参议院必须就最终立法文本达成一致,以完全相同的版本通过,然后才能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其中包括就税改各项条款的生效日期达成共识。
与众议院的方案类似,参议院的税改方案包括将美国税制切换为混合属地制度,该制度将对未来来自境外的股息提供 100% 的已收股息扣除额,并取代美国现行的全球征税制度——在现行制度下,美国公司的收益和利润(E&P)在被分配或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分部分 F 规则或被动收入规则被视为汇回时才予以递延纳税。这一向属地制度的转变将要求美国跨国公司将其在海外的约 2.6 万亿美元估计境外收益汇回。
然而,尽管新的属地制度与旧的全球征税制度截然不同,但参议院法案中仍融入了全球征税制度的一些方面,正如众议院法案一样。总体而言,似乎采取了一种混合的属地方法,这与其他国家的情况相似。
我们已概述了《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将如何影响我们在海外设有子公司的制造业客户。尽管如此,以下是法案中的一些关键要素,其中一些对我们的制造业客户有利,另一些则不利或中性:
过渡税与基准对齐
为了转向新的税收制度,美国公司需要进行一次基准对齐。参议院法案要求拥有 10% 以上外国子公司的美国跨国公司通常必须将其子公司在 1986 年之后的净 E&P(对于日历年纳税人而言,截至 2017 年)计入收入。其中,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部分的 E&P 按 14.49% 的税率征税(众议院法案为 14%),而非现金资产则按 7.49% 的税率征税(众议院法案为 7%)。税款可以在八年内分期支付,但付款时间有所不同:众议院法案规定分八期等额支付;而参议院法案则将税款支付后置。S 型公司也需缴纳归集税,净额将流向股东;然而,在某些情况下,S 型公司可以延迟这种强制性的视同归集。
股息豁免与穿透式企业待遇
2017 年之后,参议院和众议院法案都取代了当前的全球征税体系,即 C 型公司在其子公司海外利润汇回之前(无论是视同还是实际汇回)不对其征税。相反,两部法案都引入了股息豁免制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C 型公司在出售外国股票时不能享受参与豁免。对于 S 型公司和合伙企业,无法从股息豁免制度中受益,这是拟议税改的一个不利因素。不过,符合条件的穿透式企业可享受 23% 的扣除额。
Subpart F 规则与 GILTI 条款
美国 Subpart F 规则限制了受控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外获得的某些被动收入的递延纳税。众议院法案引入了一项关于高利润率收入的新 Subpart F 条款,例如来自知识产权的收入,这些收入将以 10% 的税率征税(50% 的收入按 20% 的税率征税),并允许扣除相当于外国所得税 80% 的外国税收抵免,无论该收入是否汇回给美国跨国公司。
参议院法案引入了关于“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的新 Subpart F 条款,并提供此类收入 50% 的扣除额,同时允许用 80% 的外国税收抵免来抵消任何美国税。这一对现有美国 Subpart F 规则的扩展可能会被视为对那些在其海外业务中高利润率/低税负收入流的人不利,因为它是对全球征税方法的一种回归。
此外,参议院法案允许对“外国衍生无形资产收入”进行 37.5% 的扣除,这将鼓励纳税人将知识产权置于美国境内。在外国税收抵免方面,将为众议院的高利润率收入以及上述参议院的 GILTI 收入和外国分支机构收入增设单独的篮子——这种单独分类最小化了纳税人混合高税负和低税负收入以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的能力。这些对 Subpart F 的修改将增加美国跨国公司的合规负担。
税基保护机制
虽然《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旨在通过普遍在收入产生地征税的方式转向属地税制,但也注重维持美国的企业税基。众议院和参议院的税改版本都包括围绕限制净利息支出的美国税基保护机制。众议院版本以 EBITDA 作为限制依据,而参议院版本则采用“债务与股权差异百分比”。此外,众议院法案在此方面重点关注大型纳税人,而参议院法案并未根据纳税人的规模进行区分。然而,两部法案都旨在在不考虑纳税人是否为外资拥有的情况下适用这些规则,这与现行第 163(j) 条收益剥离规则的情况相同。
TCJA 下的另一项美国税基保护措施涉及针对向外国关联公司支付重大关联方款项的美国跨国公司的某些消费税(众议院版本)或附加最低税(参议院版本)。这些措施被认为具有广泛的性质。鉴于 2016 年夏季众议院蓝图中的边境调整税遭到强烈抵制,在会议委员会期间可能会对这些反税基侵蚀措施进行修改。
IC-DISC 条款的保留
早期的参议院法案版本废除了 IC-DISC 条款,该条款允许基于税率差异对在美国境外销售的国内商品提供某些出口激励。12 月 2 日通过的参议院法案采纳了一项恢复 IC-DISC 条款的规定,这实际上并未废除或修改现有的 IC DISC 条款。
总结
如前所述,美国税改是一个快速推进的过程:1986 年的税改法案历时多年才完成,而 TCJA 则在短短几个月内压缩而成。最终的税改法案需要对上述差异达成一致——我们预计,一旦最终立法成为法律,每位纳税人都将面临独特的机遇和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