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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第一部分):对美国拥有海外子公司的制造商的影响

税改(第一部分):对美国拥有海外子公司的制造商的影响 贸易趋势
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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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美国税制改革:部分条款对制造业有利,部分不利,部分中性。 众议院通过的税改法案《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对美国在海外运营的制造企业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根本性变革。众议院对税法的修改复杂且精细。我们目前
美国税制改革:部分条款利好制造业,部分不利,部分中性。

众议院通过的《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从根本上变革了美国海外制造企业的税务处理规则。该法案修改复杂精细,目前业界正深入研读参议院版本及其修正案。

这是三十多年来首次全面 overhaul 税法,标志着美国税制从“全球征税”转向“属地征税”。新制度将对未来外国来源股息提供 100% 已收股息扣除,取代现行全球征税制。在旧制下,美国公司 foreign subsidiaries 的收益和利润(E&P)若未分配或不符合“分国别规则”(subpart F)及被动收入规则,可递延纳税。转向属地制将促使美国跨国公司汇回预估高达 2.6 万亿美元的海外资金。

尽管新属地体系与旧制截然不同,但众议院法案仍保留了部分全球征税体系的特征。

以下概述 TCJA 对拥有外国子公司的制造业客户的潜在影响。需注意,税改进程迅速且关键步骤尚未完成:两院法案版本需经多轮协调,并最终签署生效。

尽管如此,以下是法案的关键要素,其对制造业的影响有利有弊,亦存中性条款。

过渡期基准梳理与视同汇回税
为过渡至新税制,美国公司需进行基准梳理。众议院法案要求持股超 10% 的美国跨国公司将外国子公司截至 2017 年的"post-86 E&P"计入应税收入。其中,现金及等价物部分按 14% 征税,非现金资产部分按 7% 征税,税款可分八年缴纳。S 型公司同样受此约束,净额将穿透至股东层面;但在特定情形下(如终止 S 型身份、出售股权/资产或停止业务),S 公司可申请递延该强制性视同汇回。此递延机制是拟议税改中的积极因素。

股息豁免制度的局限性
2017 年后,法案将以股息豁免制度取代现行 C 型公司在海外收益分配前不征税的规则。然而,S 型公司和合伙企业无法享受股息豁免,此为拟议税改中的负面因素。

分国别规则(Subpart F)的扩展
原有 subpart F 规则旨在限制受控外国公司境外被动收入的税收递延。TCJA 将其用于防止美国税基侵蚀。新增第 951A 条规定,高利润率收入(如知识产权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按 10% 税率征税(即 50% 收入按 20% 税率计),并允许扣除 80% 的外国税收抵免。这一扩展被视为对海外高利润来源者不利,意味着向全球征税方法的某种回归。

净利息支出限制
为维护美国企业税基,第 163(n) 条限制了外国公司或关联方在美申报表中可抵扣的净利息支出。上限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收入的 110%,或依据第 163(j) 条调整为调整后应税收入的 30%。

关联付款消费税
另一项税基保全措施涉及美国跨国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支付的可抵扣款项(如库存或材料款)。除非该外国子公司选择加入美国税法体系(适用实际关联收入制度),否则此类支付总额需征收消费税,税率适用第 11 条最高有效税率(目前为 20%)。该税仅适用于年度关联付款达 1 亿美元以上的跨国纳税人。此为众议院法案中的负面因素,将冲击从境外关联方进口零部件或产品的美国跨国集团。

摘要

美国税制改革进程迅猛:1986 年税改历时多年,而 TCJA 压缩至数周完成。最终法案可能与当前版本差异显著,每位纳税人都将面临独特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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