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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谁在使用它?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谁在使用它? 贸易趋势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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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了解千禧一代在投资方面的思维模式,以及同样重要的是,了解他们的性格特征、偏好和厌恶,对于任何希望帮助他们配置资产的投资公司来说都至关重要。 外国投资 是全球经济的重要驱动力,美国一直是外国投资者的首选
了解千禧一代在投资方面的思维模式,以及同样重要的是,了解他们的性格特征、偏好和厌恶,对于任何希望帮助他们配置资产的投资公司来说都至关重要。

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是全球经济的重要驱动力,美国一直是外国投资者的首选目的地。截至 2014 年,流入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为美国经济增加了约 8700 亿美元的价值,外国投资者雇佣了约 640 万美国工人。外国直接投资还推动了超过四分之一的美国贸易。

那么美国在海外的投资情况如何呢?关于美国海外投资的常见抱怨是,企业似乎正在将生产完全外包到国外。但外国投资通常与企业在母国的投资互补,而非出口或国内生产的替代品。在某些情况下,开展海外业务需要外国直接投资。例如,花旗银行通过在上海开设分行来更好地服务其客户。该分行并没有取代爱达荷州的分行——它是为了服务另一位客户,即住在上海的这位客户。这是一种通过在另一个市场存在来扩大销售的方式,或是利用位于美国境外的实体资源。

可执行的权利

尽管绝大多数美国投资者从未使用过特定的投资者 - 国家争端解决条款(ISDS),但他们每天都受益于美国国际投资协定(IIA)中的实质性义务,而这些义务因其可执行性而得到加强。

美国投资协定包括在投资作出之前提供“国民待遇”的承诺,这涉及设立、收购和扩张,这是一个强大的市场准入工具。基本上,它赋予美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相同的机会。一旦投资作出,投资协定为东道国政府提供了提供合理和公平待遇的保证,包括:

  • 禁止施加如技术转让要求、本地含量要求或对进口的限制等业绩要求。
  • 保障资金自由转移,如股息、汇回利润等——进入和离开东道国——允许投资者以最高效和最及时的方式部署资本。
  • 确保对其投资的“充分保护和安保”。此外,他们同意不采取“任意”或“歧视性”措施。
  • 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在没有迅速、充分和有效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或国有化,这与美国宪法下所有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一致。

这些义务反映了美国法律的核心原则,旨在为海外的美国投资者提供与美国境内所有企业(无论是外国还是国内)相同的待遇。

ISDS 的使用频率如何?

鉴于生效的国际投资协定数量庞大,要找到其应用和使用情况的全面概述是一项挑战。幸运的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开发了一个出色的基于网络的工具——投资政策中心(Investment Policy Hub)。在投资争端解决页面上,该网站显示了所有已知投资仲裁的累计总数,以及已决仲裁程序的结果。读者可以自由浏览,但这里有一些对累积数据的观察。

首先,已知 ISDS 仲裁案件总数为 817 起,生效的国际投资协定超过 2500 份,因此可以说,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在未发生任何争议的情况下运行。

其次,在 528 起已决仲裁中,政府胜诉的频率高于投资者:约 27% 的争议在仲裁员作出决定前达成和解;政府在 37% 的争议中胜出,而投资者在 24% 的仲裁中成功;约 11% 的案件在仲裁员任命后撤诉,少数案件由小组作出裁决但未 award 赔偿。

第三,政府在仲裁案件数量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例如,美国作为被诉方参与了 16 起仲裁,而美国投资者提出了 152 起仲裁索赔。加拿大作为被诉方卷入了 26 起争议;加拿大投资者作为申诉方参与了 45 起争议。

ISDS 更多地被小企业使用

美国大学法学教授苏珊·D·弗兰克(Susan D. Franck)对 ISDS 的结果、成本和运作进行了广泛研究。弗兰克博士工作的一个有趣结论是,小型企业在 ISDS 使用者中占主导地位。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投资仲裁的美国投资者中,约有三分之二会被商务部归类为中小企业。

为什么案件这么少?

个别争议具有高度事实密集性,类似于复杂的民事诉讼。因此,很难对企业关于 ISDS 的决策进行概括。然而,总体而言,我们可以说,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提起投资争议费用高昂、耗时且难以胜诉。

再加上疏远东道国政府的风险,就不难理解,在不断增长的国际投资世界中,ISDS 似乎被投资者视为最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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