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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政府贸易争端持续升级

特朗普政府贸易争端持续升级 贸易趋势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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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3月,美国政府宣布对被认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进口商品征收全球性关税——其中钢铁关税为25%,铝关税为10%。 关于(1)美国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限制从中国进口多种产品,以及(2)美国
今年 3 月,美国政府宣布对被认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进口商品征收全球性关税——其中钢铁关税为 25%,铝关税为 10%。

关于(1)美国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限制从中国进口多种产品,以及(2)美国依据《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对钢铁和铝进口实施全球贸易限制,近期出现了若干重要进展。特朗普政府声称,前者是由于中国维持不公平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做法所致,因而是正当的;后者则是为了防止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新兴威胁所必需的。如下文所述,中美之间的冲突持续加剧,但已有迹象表明,政府正寻求缓和围绕钢铁和铝的全球争端。

中美贸易关系中的动态

6 月 15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两份清单,列明将因第 301 条调查而加征 25% 附加关税的中国商品。第一份清单涵盖约 340 亿美元的商品,包括机械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航空器、船舶及相关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以及测量、检验、精密、医疗或外科仪器。第二份清单涵盖约 160 亿美元的商品,包括润滑剂;塑料;机械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机车、车辆及其零部件;以及测量仪器。第一份清单所列商品的关税自 7 月 6 日起生效,而第二份清单所列商品的关税则自 8 月 23 日起生效。

在 USTR 于 6 月 15 日宣布后不久,中国宣布拟对美国采取报复措施,对某些进口至中国的美国商品加征 25% 的附加关税。中国发布了两份目标商品清单,第一份清单涵盖农产品、汽车和水产品,第二份清单涵盖矿物燃料、化学品和医疗机械。这些清单所列商品的关税分别自 7 月 6 日和 8 月 23 日起生效。

特朗普总统对中国采取的报复措施作出回应,命令 USTR 制定一份新的清单,涵盖价值 2000 亿美元的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并加征 10% 的附加关税。在该宣布之后不久,中国承诺将以“定性”和“定量”措施进行反击。8 月 3 日,中国宣布对价值 600 亿美元的来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 5-10% 的新关税,该关税自 9 月 24 日起生效。

9 月 18 日,USTR 发布了其第三份清单,涵盖价值约 2000 亿美元的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远超第一份和第二份清单所覆盖的进口商品价值。针对的产品将被加征 10% 的额外关税,自 9 月 24 日起生效,并于次年 1 月 1 日起增至 25%。该清单包含 5745 个税目,涵盖广泛的产品类别,包括活动物及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制备食品;矿物产品;化工产品;塑料和橡胶;生皮、皮革及其制品;木材及木制品;纸制品;纺织制品;帽类;石料、陶瓷和玻璃制品;珍珠;贱金属及其制品;机械及电气设备;车辆零件;摄影及电影设备;以及各类制成品。10 月 12 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确认,符合最近签署的《杂项关税法案》下减免或暂停关税条件的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仍须缴纳指定的第 301 条关税。

USTR 已建立一套程序,允许美国利益相关方(如采购商或进口商)申请将特定产品从第一和第二批次所涵盖的第 301 条关税中排除。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份清单的公告并未表明存在排除程序。

针对第一份清单的申请截止日期已于 10 月 9 日届满,而第二份清单的截止日期为 12 月 18 日。USTR 偏好通过联邦电子规则制定门户提交电子申请。排除申请应包含某些信息,包括以下各项:适用的 HTSUS 十位子目号;区分拟排除产品与其他被涵盖八位子目下其他产品的物理特征;CBP 执行排除管理的能力;申请人在过去三年中每年购买的源自中国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以及 2017 年源自中国产品的销售额占总毛销售额的百分比。

钢铁和铝的第 232 条关税

今年 3 月,美国政府宣布对被认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进口商品征收全球性关税——其中钢铁关税为 25%,铝关税为 10%。多个国家通过谈判达成了各自避免关税的协议。澳大利亚完全豁免,但可能会受到进口激增的监控。阿根廷巴西和韩国在钢铁方面受配额(而非关税)约束。阿根廷对铝设有配额,但巴西和韩国未达成类似协议,因此需缴纳铝关税且无任何数量限制。

原始的全球第 232 条措施可按国别进行调整。例如,8 月份,由于土耳其里拉贬值,来自土耳其的钢铁进口关税提高至 50%——当时的担忧是,里拉贬值使得土耳其产品进口成本降低,从而削弱了原始第 232 条关税的有效性。据报道,加拿大墨西哥正在谈判以配额取代第 232 条关税,最早可能于今年 11 月达成协议。此外,美国政府最近通知国会,其有意与日本和欧盟谈判贸易协定,这可能涉及以配额取代第 232 条关税。

产品排除程序一直是实施第 232 条措施以来的重点。美国利益相关方可随时滚动提出产品排除申请。根据商务部的说法,如果某产品在美国无法以充足且合理可用的数量生产,或以令人满意的质量水平生产,或者存在需要排除的具体国家安全考量,则将批准产品排除。该产品排除程序最近已扩展至适用于来自配额国家的进口商品。

自设立以来,政府对产品排除程序进行了若干重要调整。首先,国内公司可为现有供应合同申请“快速解除数量限制”。其次,自 9 月初起,允许提交反驳意见(对异议的回应)和再反驳意见(对反驳意见的回应),商务部已通过其网站促进请求跟踪。第三,现在允许各方提交保密商业信息以支持请求或评论。最后两项变更是对公司和国会对该程序的强烈批评作出的回应。

目前,已批准超过 3,500 项钢铁和铝产品的排除申请(约占公布请求的 10%)。除极少数情况外,所有获批的排除申请均未遭到反对。

企业如何利用产品排除机制?

截至今日,美国政府尚未批准任何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豁免 301 条款关税的请求。然而,美国政府已表示,此类豁免将在联邦公报公布豁免决定之日起生效一年,并对清单一中的产品追溯至 7 月 6 日、对清单二中的产品追溯至 8 月 23 日适用,且涵盖所有相关产品的进口。(如上所述,第三清单产品不计划进行产品豁免,但国会就此向政府提出了关切。)

对于申请豁免 232 条款措施的产品,申请人必须密切关注相关公告以了解请求的状态。一旦获得批准,豁免有效期为一年,且仅限于请求中定义的产品描述、数量、供应商及原产国(地区)。

在决定发布后,商务部会通知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但记录进口商仍须在进口前事先通知 CBP。有关申请豁免的具体指导可参见 CSMS #18-000378。如果豁免获得批准,企业有资格就 232 条款关税自该豁免请求在相关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之日起获得追溯性退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 301 条款关税所覆盖的第一清单产品外,认为某产品应被排除在 232 条款或 301 条款关税适用范围之外的美国利益相关方仍可能提交豁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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