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制裁合规的误区与现实
人们常误以为制裁法规主要针对金融部门。毕竟,“金融制裁”一词的使用频率甚至高于“经济制裁”。在许多国家,主要的制裁监管机构往往也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者。
然而,除美国外,全球范围内对违反制裁合规行为的执法方式,使公众产生了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企业通常仅在定期审查合规计划并发现控制系统存在缺陷时,才会受到处罚。
2018 年 10 月,英国制裁监管机构负责人曾预计将在未来一年内基于收到的 122 份违规报告开出罚单。但截至目前,尚无基于对实际违反监管义务行为进行调查的执法先例。
美国制裁的广泛管辖与透明执法
相比之下,美国拥有最长且最具惩罚性的监管执法历史,其制裁法规应用最为积极多样,法律管辖权定义也最为广泛。幸运的是,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对其要求、期望以及调查起诉流程保持着高度透明。
美国广泛主张其法律管辖权。除“美国人”(即美国公民和注册企业)及位于美国的外国实体运营外,在以下情形中,美国亦声称有权采取执法行动:
- 使用美元促成被禁止的交易(参考 2017 年对两家新加坡公司的执法行动)。
- 将原产于美国的货物运往伊朗(依据美国对伊朗制裁框架中的明确措辞)。
- 外国人或组织参与(包括提供建议、保险及便利措施)美国人被禁止进行的涉及真主党、伊朗及乌克兰/俄罗斯相关的交易。
此外,美国制裁项目通常授权对那些通过与被制裁方开展业务、从而帮助减轻或延迟制裁限制影响的相关方实施制裁。2018 年底,一名新加坡公民及其公司因协助涉及朝鲜的贸易活动,违反 OFAC 及联合国制裁规定而受罚,即为明证。
虽然并非只有美国会对联合国或欧盟多边协议范围之外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制裁,但其制裁的域外适用无疑是最为广泛的。
美国制裁制度的复杂性与"50% 规则”
与绝大多数国家不同,合规遵守美国制裁制度需掌握一系列立法、法规和指引。仅下载被制裁方名单并冻结资产通常不足以满足要求,许多细微之处需从受影响方描述及交易类型中推导。例如:
在众多未由 OFAC 明确规定的监管预期中,最具影响力的是"50% 规则”。该指引自 2016 年以来已在 3 起执法行动中被引用,规定任何由一个或多个被制裁方合计持有至少 50% 股权的组织,本身即被视为被制裁方。欧盟虽发布了类似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指引,但研究表明,基于公开记录推导出的额外被制裁相关方数量,是美欧制裁名单合计规模的 3 至 4 倍。
合规成本与风险警示
外国制裁要求(尤其是美国)的范围可能令人望而生畏。但企业必须面对两个现实:首先,尽管遵守他国监管要求看似是不必要的开支,但与因忽视 OFAC 域外管辖权而引发的执法行动所带来的商业冲击相比,这种成本微不足道;其次,本国监管机构目前的宽松态势可能瞬息万变,使企业立即面临重大的声誉和监管风险,香港和新加坡在 1MDB 丑闻后的监管反应便是典型案例。
审视欧洲银行因合规失败面临的巨额罚款,以及对中国电信企业中兴通讯实施的出口禁令,正如老话所言:一盎司的合规预防胜过一磅的执法补救,即使违规风险看似遥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