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与生效
12 月 13 日,美国司法部("DOJ")发布了一项修订后的政策,该政策扩大并澄清了针对潜在刑事制裁及出口管制违规行为的自愿自我披露的某些激励措施。
这项新政策(即"VSD 政策”)自即日起生效,对公司及其与司法部之间就潜在故意违反美国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方面的互动具有重要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的政策现延伸至金融机构,并为在并购中通过“彻底且及时的尽职调查”发现不当行为的目标公司确立了披露优惠。此外,该政策还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且不存在加重情节的公司,推定适用不起诉协议;若需处以罚款,则给予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信用。
VSD 政策的组成部分
最显著的是,VSD 政策明确规定,在满足某些条件且无加重因素的情况下,将推定公司对自我披露的制裁和出口管制违规行为获得不起诉协议,且不支付罚款。为了适用此种推定,公司必须:(1) 自愿自我披露违规行为;(2) 充分配合司法部的工作;以及 (3) 及时且适当地纠正任何违规行为。1
VSD 政策还为这些标准制定了具体定义。例如,根据 VSD 政策进行“自愿自我披露”,披露必须:
- 在披露或政府调查迫在眉睫之前进行;
- 在公司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的合理迅速时间内进行;以及
- 包含公司在披露时已知的所有相关事实,包括涉及实质参与或对已披露违规行为负责的个人情况。2
重要的是,为了使 VSD 政策适用,自愿自我披露必须向司法部作出。换言之,仅向监管机构而非司法部进行自我披露的公司将无法享受 VSD 政策的优惠。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享受 VSD 政策优惠的公司(包括获得不起诉协议的公司)均不得保留从非法行为中获得的收益,并被要求支付因披露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没收、forfeiture(没收/剥夺)和/或退赔款项。
VSD 政策规定了公司为“充分配合”必须满足的一系列具体要求。根据 VSD 政策,“充分配合”要求公司:
- 及时披露与不当行为相关的所有事实。这包括来自内部调查的相关事实及其更新(以及对内部调查进展的更新),并注明具体来源。此类事实应包括与高管、员工或代理人参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信息,以及关于第三方潜在犯罪行为的事实。
- 采取主动而非被动的方式配合。这种主动配合必须包括及时披露相关事实,即使司法部未要求这样做。
- 及时保存、收集并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这些行动包括披露海外文件(及其存放地点和发现者)、促进第三方提供文件,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进行文件翻译。
- 协调证人访谈,以便在请求且适当时使公司的内部调查与司法部的调查保持一致(尽管 VSD 政策指出,司法部不会积极指导公司的内部调查);以及
- 在司法部请求时,使掌握相关信息的公司高管和员工(包括前员工和位于海外的员工)接受访谈,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对第三方证人的访谈。3
最后,为了根据 VSD 政策“及时且适当地纠正”,公司必须采取以下几项行动:
- 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分析底层行为并在适当时纠正这些根本原因;
- 实施合规计划,并定期更新。VSD 政策承认此类计划会因组织的规模和资源而异,但指出其可能包括以下信息:
- 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包括对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以及具有监督和管理权限的人员;
- 业务记录的保存以及禁止不当销毁此类记录,包括对个人通信的指导和控制;以及
- 为表明认识到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以及降低未来发生不当行为风险所需采取的任何其他步骤。4
加重因素
如前所述,不起诉协议的推定及免予罚款仅在自愿自我披露且不存在加重因素的情况下,根据 VSD 政策提供。VSD 政策列出了此类加重因素的详尽清单,并规定如果这些因素大量存在,可能导致“更严格”的处理结果:
- 向扩散国出口受核不扩散或导弹技术原因管制的物品;
- 出口已知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物品;
- 向外国恐怖组织或特别指定全球恐怖分子出口物品;
- 向敌对外国权力出口军用物品;
- 重复违规行为,包括过去类似的行政或刑事违规;以及
- 高层管理人员明知地参与犯罪行为。5
即使存在此类加重因素,VSD 政策仍为公司提供了激励措施,以鼓励其自愿自我披露违规行为、配合司法部工作,并根据 VSD 政策中的定义及时且适当地纠正问题。在此类情况下,司法部建议的罚款上限为原本可处金额的 50%。此外,如果公司已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司法部将不要求为公司任命合规监察员。
对公司的启示
司法部新的 VSD 政策是该机构明确努力,旨在鼓励并奖励那些发现潜在故意违反出口管制和制裁法规的公司及时进行自愿自我披露。VSD 政策使司法部的做法更接近于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和工业与安全局(BIS)的做法,这两家机构也通过限制处罚来激励自我披露。司法部的激励措施旨在鼓励私营部门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以预防并发现违规行为,并在发生时及时向司法部报告。VSD 政策的另一个明确目标也是为司法部提供信息和资源,以起诉对不当行为负责的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与司法部此前发布的指导文件不同,《自愿披露政策》未对金融机构设置例外条款。因此,这些实体今后将能够利用《自愿披露政策》。此外,《自愿披露政策》为并购中的自我披露提供了激励措施。具体而言,《自愿披露政策》明确规定,若继受实体及时作出自愿自我披露(即使是在收购后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并披露),即可享受《自愿披露政策》规定的激励措施。希望审查或加强其合规计划的公司应咨询制裁和出口管制方面的法律顾问,以确保此类计划符合司法部设定的标准,并反映公司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同样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自愿披露政策》旨在通过提供某些明确的好处来激励企业向司法部进行自我披露,但这些好处并非没有成本或风险。存在潜在违反制裁或出口管制规定的公司应咨询经验丰富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顾问,就是否进行自我披露的决策提供指导,该决策涉及对众多因素的复杂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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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司法部,《企业出口管制与制裁执法政策》, 2, 2019 年 12 月 13 日(以下简称"VSD 政策”)。
2第 2 条的 VSD 政策。
3第 3-4 条的 VSD 政策。
4第 5-6 条的 VSD 政策。
5第 6 条的 VSD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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