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金融危机后,监管与合规要求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影响了贸易融资的供给。随着银行适应日益严格的合规和监管要求,纷纷通过减少代理银行关系数量来降低风险。这种现象被称为“去风险化”,对最需要融资的新兴市场中小企业(SME)影响尤为严重。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获取充足的贸易融资本就困难,因为它们往往缺乏抵押品、过往交易记录以及对可用金融工具的了解。这导致贸易融资供需之间存在 1.5 万亿美元的缺口,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被严重忽视。
国际商会(ICC)在其报告中概述了危机后部分银行业监管如何无意中加剧了这一贸易融资缺口。报告指出,行业倡导至关重要,以确保贸易融资获得公平对待,已有多个案例证明了这一点。
意外后果与成功的倡导
尽管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的初衷是增强金融系统的韧性,但也限制了银行投资跨境关系的能力,引发了对各地区贸易融资工具处理方式的担忧。
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 2010 年引入了巴塞尔协议 III——一套国际银行监管建议。然而,BCBS 无权强制执行其建议,需由各国或超国家机构将其纳入法律。
此外,这些建议留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允许各司法管辖区相应调整。这导致了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不一致性,使新兴市场银行面临由此产生的模糊性。
特别是支持贸易融资的金融工具的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引发了众多行业从业者的担忧。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及欧洲银行管理局建议,根据交易期限,NSFR 采用 5%-15% 的可变利率。然而,在欧盟以外的许多司法管辖区,NSFR 费率要么是固定的(最高为 5%),要么根本不存在。
这构成了明显的市场劣势。因此,由国际商会(ICC)引领的行业倡导成功推动了对贸易融资 NSFR 比率的更公平处理。费率范围大幅缩减:目前期限六个月以下的交易为 5%,一年以下的为 7.5%,超过 12 个月的为 10%。
早期介入
为确保最高成功率,行业成员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讨论必须在决策过程的最早阶段进行。鉴于监管采纳和实施过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长达十年,行业必须与监管机构合作并保持积极主动,以促进对贸易融资的公平监管待遇。
outlining 巴塞尔协议 III 框架最终确定的文件虽于 2017 年发布,但将在 2022 年至 2027 年间实施。若希望行业呼声得到回应,现在就必须采取行动。
银行已确定几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贸易融资相关领域,例如无条件可撤销承诺的处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最短期限以及大型集团中子公司的处理。未来几年,银行和行业机构需就这些议题积极参与,因为国家监管机构将把最终方案转化为国内立法。
下一步
据世界贸易组织称,约 80% 的国际贸易流动涉及使用金融工具。为了鼓励在全球范围内采用贸易融资,并确保最广泛的市场准入(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需要实现监管的协调统一。
在促进银行业监管内对贸易融资的公平待遇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然而,除非所有利益相关方表达关切,否则监管规定不会自行调整。整个行业——尤其是作为贸易融资领域最大、最具权威性声音的国际商会(ICC)——有责任在这场工作中走在前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