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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用保险与新冠疫情

贸易信用保险与新冠疫情 贸易趋势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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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预计第一波新冠疫情相关的贸易信用索赔将在初夏到来,并持续整年。 各个行业的出口商和卖家正感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他们将依靠贸易信用保险来覆盖其买家无法支付的金额。自报告首例美国居民感染新型冠状病毒(CO
预计第一波新冠疫情相关的贸易信用索赔将在初夏到来,并持续整年。

各行业出口商与卖家正深受新冠疫情影响,亟需依靠贸易信用保险覆盖买家无力支付的款项。自美国报告首例新冠肺炎(COVID-19)感染仅十周以来,病毒已对几乎所有行业的企业造成严重破坏。

贸易信用保险(亦称应收账款保险)旨在保护卖家免受买方违约风险,最高赔付比例通常为账单金额的 80% 至 90%。大多数保单设有“等待期”(通常为 180 天),即账单到期后需经过该期限方可提出索赔。因此,首波疫情相关索赔预计将于初夏涌现并贯穿全年。索赔激增可能促使保险公司采取有力措施以规避赔付责任。

将贸易信用索赔置于背景中审视

经济学家预测,2020 年第二季度该国 GDP 将萎缩 34%。某大型贸易信用保险公司估算,在典型市场中每 10 张发票就有 1 张未获支付。不到一年前,全球最大贸易信用保险公司组成的行业协会(ICISA)报告显示,受保金额增长 8%,赔付索赔额增长 1.5%。这意味着投保账户增加导致赔付相应上升,且此前是在“有利经济条件”下发生的。

此后,经济状况无疑已转向不利。

随着疫情席卷全球致使市场几近停滞,各行业卖家将无法按期付款。贸易信用保单持有人将提出更多索赔,而这些索赔所针对的保险公司,其投资账户价值较三个月前已大幅缩水。

财产险和责任险公司已明确表态,认为 COVID-19 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有充分理由相信,贸易信用保险同行也将做出类似回应。

做好应对保险公司对索赔提出异议的准备

贸易信用保单通常承诺,对有效期内到期未付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该保险旨在覆盖因买方违约、破产或灾难/不可抗力导致无力支付等多种风险。保单持有人有强有力论据主张:因 COVID-19 影响导致的买方违约属于赔付范围。

然而,保单持有人应警惕保险公司违背承诺的行为。以下是基于常见保单概念预期的挑战:

未披露

保险人常以“未披露”为由拒赔,声称若事先知晓某些事实便不会承保。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若能证明申请过程中的陈述或遗漏具有“重大性”(即影响了承保决定),保单可能被完全撤销。

在疫情背景下,保单持有人应预期面临关于缔约时买方信用状况的质疑。保险公司可能将付款失败归咎于与病毒无关的买方因素,辩称持有人未披露关键信息。若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已自行分析调查买方信用,则更难利用此理由免责。

面对“未披露”挑战,保单持有人应考察保险公司的既往行为:是否曾为同一卖方承保?所谓“重大”信息此前是否被询问过?尽管举证耗时,但保险公司的既往行为或沉默可大幅削弱其论点可信度。

事先知情

依据保单期间和付款日期,保险公司可能提出“事先知情”抗辩。保险承保的是签约时未预见的风险。保险公司或利用疫情演变特性,主张卖方对提示买方不付款的“事实或状况”早已知情。

反驳此类论点需结合全球及本地关键疫情时间节点,买方所在地区的防疫行动时间也可能成为争议焦点。与应对“未披露”类似,这高度依赖具体事实。

保单持有人可援引“合理期望”原则维权。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保单应按普通持有人的合理期望解释。大多数持有人合理期望保单能响应 COVID-19 突发传播导致的损失,毕竟签约时其影响尚未被充分认知。

对基础销售合同的挑战

除上述抗辩外,保单持有人还应预期保险公司对投保销售合同本身发起挑战。

贸易信用保单包含若干条款,若基础销售合同不符合要求,将限制保险义务。若成功挑战合同有效性(如未适当签署或交易不在覆盖范围内),保障将岌岌可危。部分保单明确排除对存在“免除付款义务协议”情况的承保。

为避免此类风险,保单持有人应严格遵循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和信用控制规定。虽无因尽责而被排除承保的情形,但在与买方沟通付款预期时仍需谨慎。

正如 COVID-19 的法律影响大多取决于具体事实,源于疫情的贸易信用索赔也将面临激烈争议。保单持有人应及时通知索赔、记录损失,并在经纪人或保险专家协助下,妥善应对保险公司的任何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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