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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拟修改强制申报要求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拟修改强制申报要求 贸易趋势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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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引人注目的是,拟议规则将对涉及参与“关键技术”的“TID美国企业”的交易中触发强制申报要求的标准作出三项关键修改。 2020年5月21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拟议规则,该规则将修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最引人注目的是,拟议规则将对涉及参与“关键技术”的"TID 美国企业”的交易中触发强制申报要求的标准作出三项关键修改。

2020 年 5 月 21 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拟议规则,该规则将修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强制申报的范围。CFIUS 是一个跨机构机构,负责审查外资进入美国的情况,以评估国家安全风险。该拟议规则紧随财政部公布实施《外国投资审查现代化法案》的法规之后;该法案于 2018 年通过,旨在简化和现代化 CFIUS 的审查流程。

我们此前在此处和此处总结了 CFIUS 的法规。该拟议规则修改了涉及参与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的交易中的强制申报要求范围,并对涉及外国政府参与的收购背景下“重大利益”的定义作出了澄清性修订。

对触发强制申报的关键技术规则的修改

最引人注目的是,拟议规则将对涉及参与“关键技术”的"TID 美国企业”的交易中触发强制申报要求的标准作出三项关键修改。(关于构成 TID 美国企业的分析,请参阅我们此前的警报此处。)现行规则要求在以下情况下提交强制申报:在对参与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的覆盖投资或覆盖控制权交易中,这些关键技术用于或设计用于 31 C.F.R.第 800 部分附录 B 中 NAICS 代码所识别的一个或多个行业。首先,拟议规则将通过仅涵盖那些需要为交易中涉及的外国收购方获得“美国监管授权”方可出口、再出口、境内转让或重新转让给外国收购方的技术,来细化触发强制申报的关键技术的范围。

其次,如下文进一步所述,尽管首要关注的是外国收购方的国籍,但如果外国收购方本身受到来自第三国人士 25% 或以上的持股影响,则适用于该第三国人士的出口许可要求也将相关。第三,修正案将取消现行要求,即不再要求 TID 美国企业被列为附录 B 中识别的行业之一。

关于第一个要素,拟议规则将定义“美国监管授权”一词,包括根据《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由国务院要求的授权;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由商务部要求的授权;与对外国原子能活动援助相关的能源部要求;或与出口或进口核设备和材料。在大多数情况下,适用出口管制制度下的许可证例外不会得到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根据相关出口管制制度,向有关当事方出口需要获得许可证,那么出口许可证例外的存在同样不能免除强制申报规则的要求。

然而,存在四项例外——第一项涉及能源部出口管制下的普遍授权,其余三项涉及《出口管理条例》第 740 部分下的三种许可证例外(具体而言,是战略贸易授权(STA); 技术与软件——无限制(TSU);以及加密(ENC)许可证例外条款中的第 (b) 段)。因此,例如,与来自在《出口管理条例》(EAR)的战略贸易授权(STA)许可证例外(15 C.F.R. § 740.20(c)(1))下享有优惠待遇的国家的外国收购方的交易,可能免于拟议规则下的强制申报要求。其次,拟议规则可能会扩大基于适用于收购方外国实体所有者的出口许可证要求而触发强制申报的交易范围。

在这方面,拟议规则还将使强制申报要求适用于存在外国人的交易,该外国人持有或作为一群外国人的一部分共同持有一个“用于关键技术强制申报的投票权”,在外国收购方中。拟议规则将“用于关键技术强制申报的投票权”定义为 25% 的投票权,或者对于以合伙企业形式组织的实体,为对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实体的同等职位的 25% 权益。因此,例如,如果 TID 美国企业的外国收购方 X 来自一个无需许可证即可出口关键技术的国家,但 X 由第三国的 Y 拥有 25% 或以上的股权,而向该国出口需要许可证,则强制申报规定将被触发。

最后,尽管这可能并非其本意,但拟议规则实际上可能通过删除当前的附录 B 来扩大强制申报要求的适用范围,从而使申报要求不再仅限于附录 B 中列出的 27 个行业。因此,任何对具有相关关键技术参与度的美。国 TID 企业的收购,无论该 TID 企业所属的行业为何,都可能触发强制申报要求。

对“重大利益”定义的修改

拟议的规则还将修订涉及外国政府交易的“重大利益”定义。现行法规要求,在外国个人获得 TID 美国企业的“重大利益”,且外国政府(除豁免的外国政府外,目前仅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外籍收购方中拥有“重大利益”的交易中,必须提交强制申报。目前仅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目前“重大利益”的定义适用于外国政府在外国收购方(以合伙企业或类似实体形式组织)中的利益,当该外国政府持有该实体的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同等身份至少 49% 的权益时。

拟议规则将通过仅在普通合伙人或同等实体主要指导、控制或协调外国收购方的活动时适用该条款来缩小其适用范围。现行规则还包含一项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持有的任何“投票权”将被视为 100%。由于对于该条款是否适用于非投票权的合伙权益存在一定混淆,拟议规则将删除“投票”一词,以澄清该条款适用于以公司(及同等实体)和合伙企业(及同等实体)形式组织的此类实体。

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2 日

可在 2020 年 6 月 22 日之前提交关于拟议规则的意见。受该规则影响的各方应强烈考虑在此截止日期前提交意见,以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在最终规则生效前充分考虑所有相关的行业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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