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提案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其对范围调查程序的调整,这些程序用于确定特定产品是否属于反倾销(AD)或反补贴税(CVD)令的适用范围。
美国商务部拟重大修改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法规
美国商务部(“商务部”)在一份公告中表示,拟对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规进行重大修改。上次进行如此广泛的修改是在 1997 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生效之后。商务部要求各方就拟议的修改提交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 年 9 月 14 日。
核心变革:分离范围调查与规避调查程序
商务部提案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其对范围调查程序的调整,这些程序用于确定特定产品是否属于反倾销(AD)或反补贴税(CVD)令的适用范围;以及对规避调查程序的调整,在这些程序中,进口商被指控通过从涉案国使用零部件在其他不受相关 AD/CVD 令的国家组装产品来规避关税。目前,这两类程序均受《联邦法规汇编》第 19 编第 351.225 条同一套规章管辖。商务部的提案将把这两类程序分离为独立的监管框架。
拟议修改涉及的关键分析领域
拟议的修改还影响以下在范围裁决和规避调查背景下经常存在争议的分析领域:
- 混合媒体产品:对范围拟议的修改将“编纂并澄清”商务部关于混合媒体产品的分析,涉及混装商品,其中混装产品中的单个物品可能受到 AD/CVD 令的约束。混合媒体产品通常指包含多种产品的包装商品(例如一个装有钉子、螺丝、水平仪、锤子和几把螺丝刀的塑料工具箱,其中只有钉子和螺丝可能受到 AD/CVD 令的约束,而其他物品单独检查时则不受约束)。
- 实质性转型测试:修改将编纂商务部长期使用的“实质性转型”测试或分析,该测试或分析用于确定产品或产品的原产国。
- 范围措辞优先:修改将编纂分析框架,在该框架下,任何范围查询的主要分析是范围本身的措辞。
- 自行发起调查权:对规避法规的拟议修改将授予商务部自行发起反规避调查的权力,无需由美国国内产业提交请求或请愿书。
- 全出口国认定:修改将增强商务部做出适用于整个出口国而非基于公司特定基础的规避认定的能力。
- 现行做法编纂:修改将编纂商务部目前在各种问题上的现行做法,包括零部件和组件的估值方法;确定产品是否“后续开发”的标准;以及确定对涉案商品的任何更改是否“轻微”的标准。
- 程序性调整:拟议的法规还将进行其他修改,包括调整范围和规避调查中的截止日期,以及修改当事方在任何启动范围或规避调查请求中必须提供的信息。
- 追溯征收关税:也许最重要的是,对范围和规避法规的拟议修改将对任何未清结申报追溯征收关税,追溯至原始调查期间发布初步认定之日,而不是像现行法规那样追溯至启动范围或规避调查之日。
- EAPA 调查衔接:该提案还制定了一项新法规,以处理与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在执法与保护法案("EAPA")调查中移交的受控商品相关的程序和标准。
新船主复审的重大修改
除了拟议的范围修改外,商务部还就新船主复审提出了重大修改。这些修改包括:
- 要求在新船主复审请求开始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以便商务部“仅在存在合理可能性最终将有可供审查的销售时,才投入资源进行新船主复审”;
- 将新船主复审的请求限制于仅那些能够通过提供某些文件证明存在生产的 producers 或 exporters,包括来自无关联美国客户的认证,证明其未在调查期内从相关生产商或出口商处购买涉案商品,并且客户将提供商务部要求的信息。拟议的法规还将编纂商务部在确定是否存在销售时将考虑的一些因素。
其他配套修订
- 允许商务部对进口商施加认证要求,以确保涉案商品被正确归类为受 AD/CVD 关税约束的商品。
- 修订规范报销认证的法规,以适应更新的程序。
- 设定当事方对调查中行业支持发表意见的截止日期。
出庭登记要求的澄清
此外,拟议的规则对出庭登记 filing requirements 进行了修改,并澄清或编纂了商务部作为惯例采用的做法。例如,商务部提议修订规则以反映,提交范围裁决申请的利益相关方无需提交出庭登记。同样,对于规避调查,商务部提议修订规则以反映,提交规避调查请求的利益相关方无需提交出庭登记。
结语
对 AD/CVD 法律的拟议修改,特别是对范围和规避调查程序以及新船主复审的修改,将使外国出口商和美国进口商更难减少或消除潜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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