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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CFIUS法规正式实施:您的企业需要了解的关键事项

新CFIUS法规正式实施:您的企业需要了解的关键事项 贸易趋势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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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拟议的外国投资进行稳健的尽职调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以确保遵守CFIUS的任何强制性要求。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或该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政府委员会,有权审查、修改和阻止可能对美国国
对拟议的外国投资进行稳健的尽职调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以确保遵守 CFIUS 的任何强制性要求。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或该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政府委员会,有权审查、修改和阻止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外国对美国企业的收购或投资。

2020 年,新的法规生效,扩大了受委员会审查的外国投资交易范围。历史上,CFIUS 的国家安全审查仅限于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获得对美国企业“控制权”的交易。然而,潜在 CFIUS 审查的交易范围已扩大,现在包括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美国公民敏感个人数据的某些非控制性外国对美国企业的投资。此外,CFIUS 还对特定类型的外国对美国关键技术公司的投资实施了新的强制申报要求。

对于与美国开展业务或在美国投资的非美国公司而言,了解其业务如何受到修订后的 CFIUS 法规影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如果非美国公司考虑购买或投资美国企业,必须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纳入对潜在 CFIUS 风险和义务的评估。为协助此评估,以下概述了 CFIUS 的基本情况,并详细说明了 2020 年实施的可能影响您业务的关键 CFIUS 监管变化。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CFIUS 由美国财政部领导,有权审查任何由或涉及外国人的交易,该交易可能导致外国人获得对美国企业的控制权(或在某些情况下为非控制性权益)。这包括外国政府、外国实体以及由外国政府和实体控制的主体提出的或已完成的合并、收购或接管。当 CFIUS 对拟议交易拥有管辖权时,各方可以自愿向委员会通知该交易及其条款。CFIUS 有权单方面启动审查,但很少使用这一权力。

外国投资者通常希望自愿申请 CFIUS 批准,因为一旦交易获得委员会批准,即可享受“安全港”待遇,通常被视为无限期通过,从而消除与 CFIUS 相关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 CFIUS 在交易关闭前未批准特定交易,委员会可能会单方面启动调查,并最终要求外国方剥离资产,甚至可能在交易完成数年后才发生这种情况。

如果 CFIUS 确定某项受涵盖的交易存在国家安全风险,它有权在允许交易继续进行之前施加某些缓解条件,并可将交易提交总统,总统拥有唯一权力阻止拟议交易或撤销已完成交易。然而,美国总统很少行使阻止交易的权力,因为 CFIUS 通常与高风险交易的各方达成缓解协议,以消除任何已确定的国家安全关切。

如果 CFIUS 反对某项外国投资或收购,且交易各方无法实施缓解措施,则外国投资者通常在 CFIUS 将其建议升级至总统之前撤回交易。尽管迄今为止仅有五项投资被总统正式否决,但众多拟议交易因各方为避免交易被正式否决的风险而主动撤回。

近年来,CFIUS 的活动显著增加,特别是在特朗普政府时期,该委员会在 2017 年至 2019 年间审查了 697 项交易。近期的高调案例包括:

  • 2017 年,特朗普总统以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问题为由,阻止了中国投资公司 Canyon Bridge Capital Partners 对 Lattice Semiconductor Corp. 的收购。
  • 2018 年,特朗普总统以新加坡芯片制造商博通(Broadcom)收购美国电信设备公司高通(Qualcomm)为由,予以阻止。
  • 2019 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在线约会应用 Grindr LLC 表示关切,原因是担心外国方可能获取美国公民的个人可识别信息。随后,该中国公司出售了其在 Grindr 中的股权。
  • 2020 年,特朗普总统宣布计划禁止广受欢迎的社交媒体平台 TikTok,理由是该公司由中国科技公司字节跳动所有,并可能接触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数据。目前,CFIUS 与字节跳动仍在就拟采取的缓解措施条款进行谈判,以使 TikTok 能够继续在美国开展业务。

格局变化:《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

近年来,政府官员推动对 CFIUS 进行改革,认为现有流程不足以应对由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美国企业——尤其是来自中国的外国投资——对美国企业和技术构成的现代地缘政治威胁。这促成了 2018 年 8 月通过了一项广泛的 CFIUS 改革立法,即《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

FIRRMA 旨在扩大委员会开展的外国投资审查范围,并对 CFIUS 审查流程进行全面改革,以更有效地应对现代美国国家安全关切。FIRRMA 规定的修订版 CFIUS 法规于 2020 年 2 月正式生效。

历史上,CFIUS 的审查主要基于交易各方对受涵盖交易的自愿申报。只有涉及外国控制且引发国家安全担忧的交易,才会由交易各方向委员会提交审批申请。根据 FIRRMA,委员会现在还有权审查外国人士对美国关键科技、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公司的非控股“受涵盖投资”。这些"TID 企业”(即美国技术、基础设施和数据公司)包括从事以下任一活动的企业:

  • 生产、设计、测试、制造、加工或开发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
  • 拥有、运营、制造、供应或提供关键基础设施服务;或
  • 保存或收集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数据(例如健康或财务数据),这些数据可能被以威胁国家安全的方式加以利用。

“受涵盖投资”包括外国投资者获得以下情形之一:

  • 获取重大未公开的技术信息;
  • 在企业董事会或同等治理机构中担任成员或观察员席位,或有权提名个人在该机构任职;或
  • 除通过投票权之外,以任何形式参与关于美国公民敏感个人数据、关键技术或关键基础设施的重大决策。

CFIUS 还针对涉及“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 inbound 投资设立了新的强制申报要求。在 FIRRMA 最初实施时,对于涉及被列入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所确定的 27 个指定行业之一的美国关键科技企业的相关交易,申报成为强制性要求。

然而,自 2020 年 10 月起,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实施了一项新规则,将“关键技术”的定义与美国出口管制法规挂钩。现在,对于涉及一家“生产、设计、测试、制造、加工或开发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的受涵盖交易,若向该外国投资者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此类关键技术需要获得“美国监管授权”,则必须向 CFIUS 提交声明。因此,清晰理解美国的出口管制分类制度及许可要求——包括根据《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和《出口管理条例》(EAR)制定的相关规定——已成为任何 CFIUS 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增加了对某些类型的外国政府投资的强制申报要求。如果外国政府在外资投资者中持有“重大利益”,而该外资投资者又在目标 TID 企业中取得“重大利益”,则必须向 CFIUS 进行申报。当外国政府在外资投资者中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 49% 的权益时,即触发此申报要求;而如果外国个人/实体在目标 TID 企业中寻求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 25% 的权益,则被视为取得“重大利益”。在此类情形下,各方必须在交易交割前至少 30 天向 CFIUS 提交强制性声明。

全球影响

就全球影响而言,此前不熟悉 CFIUS 申报流程或原本不在受涵盖交易管辖范围内的美国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如今在考虑任何形式的被动型外国投资时,都必须评估强制性或自愿性 CFIUS 申报的潜在影响。这包括医疗保健公司、电信公司、科技初创企业、相关基础设施行业、风险投资基金、新兴技术公司和制造商,以及任何维护或能够访问敏感的美国消费者个人数据或健康数据的公司。

对拟议外国投资的尽职调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以确保符合任何强制性 CFIUS 要求。这将导致跨境交易成为耗时更长的流程,在起草赋予外国投资者的合同权利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注重细节。重要的是,这也要求对任何拟议的非美国投资者的公司结构和最终所有权进行更深层次的“上游”尽职调查。

潜在非美国投资者需就应向 CFIUS 提交何种类型的申报(如有)作出商业决策,该决策基于多种因素,包括交易的复杂性、各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美国企业的国家安全影响和风险等级、与 CFIUS 成功解决争议的可能性、法律资源的经济性、“国家安全关切”定义的演变,以及当前 CFIUS 的执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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