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更新香港记录保存指导方针
随着香港与中国在《出口管理条例》("EAR")下对香港待遇方面的合并,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关于香港记录保存的指导方针现已得到体现。2021 年 2 月 19 日,BIS 更新了其香港记录保存常见问题解答,以使该指导方针与其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发布的实施第 13936 号行政命令("E.O.")的最终规则保持一致。该行政命令是在美国反对中国政府于 2020 年对香港实施的国家安全立法之后签署的,该立法禁止任何“分裂”、“恐怖主义”或与外国势力“勾结”的行为。
额外记录保存要求详解
自 2017 年 4 月 19 日起,向香港出口物品以及从香港再出口物品的出口商和再出口商,如果物品因化学生物("CB")、导弹技术("MT")、核扩散("NP")或国家安全("NS")原因受到多边管制,则必须遵守额外的记录保存要求。在进行所有此类出口活动之前,必须获取证明符合香港进出口许可要求的文件,并将其存档。当不需要香港进出口许可证时,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必须保留来自香港政府的“无需许可证通知”("NLR Notification")或确认拟进口至或出口自香港的物品为“无需许可证”("NLR")状态的“网站信息”。香港的进出口许可记录保存要求不适用于 EAR99 类物品以及由美国单方面管制的物品。
更新背景与影响
最近对香港常见问题解答的更新并不令人意外。这些更新似乎隐含地考虑了最近的进展,例如香港从国家图表中移除(因为它现在被视为中国目的地),以及香港在各种许可例外下的优惠待遇被暂停,BIS 已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通过最终规则对此进行了变更。
合规依据
针对香港的特定进出口许可记录保存要求是附加于 EAR 对所有出口活动规定的其他重大记录保存要求之上的,详见 15 C.F.R. 第 762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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