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托的核心是托管运营,简单来讲,就是管钱、管账、管报表。区别于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在服务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仅提供托管、运营等管理服务,不提供投资决策或顾问,融资决策或顾问的服务(见图)。
服务信托在海外的资产管理行业中广泛存在,如美国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托管业务、资产服务,日本的资产管理型信托等。
服务信托源于委托人、受益人各种各样不同的诉求,而不仅是投资需求。受托机构通过信托的形式帮助受托人实现这些目的。客户所看重的不是受托机构的投资能力,而是信托的法律结构、受托机构的资格和“处理事务”的能力。从这个角度讲,服务信托最能体现信托的制度价值,是可以将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区别开来的业务。
我们将这类业务命名为“服务信托”的理由如下:
1.“服务”和“投资、管理”相对应,区别于“资管新规”的用语——“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后者理论上说也可以归类于金融服务,但关键是投资决策,惯例上表现为某种金融产品,有可转让价值(存在估值问题),有发行动作(一级),可以流转(二级)。金融产品的客户可被称为投资者,与发行体之间有买卖关系。“服务”一词,则强调满足客户需求的一系列行为,一般不会固化为特定的金融产品,没有估值问题,服务本身一般也没有转让需求。其客户一般不称为投资者,因为客户的目标不是投资。
2.“服务信托”一词体现针对客户需求提供事务管理类服务的本质,区别于以投资管理为核心的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业务。
3.用语符合金融和法律语言规范,也符合国际惯例。海外同类业务称为“Asset Servicing”(直译为“资产服务”)。
4.银行、证券公司有托管业务,为其他机构提供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后台运营支持服务,属于接受外包业务,已成为重要的业务品种和利润中心。服务信托与银行、券商的托管业务既有相似内容,也可以互补合作;但更多体现了服务内容的差异化,尤其在企业和个人服务的传承、保障、公司治理、慈善公益等领域。
概念辨析:服务信托与事务管理信托
事务管理类信托是一种常见的名称,与投资信托、融资信托相对,一般是指信托公司只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业务。如果从受托人不承担投资决策职责的角度看,服务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可以等同。
事务管理信托的概念用事务管理来概括投融资以外的服务内容。实际上,这些服务内容从金融的视角看,主要就是托管和运营,因而,事务管理信托的提法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指称,不能表现出这类信托业务的目的和价值。
服务信托的核心内容:托管
托管是服务信托的核心内容,在所有人和受托人(管理人)相分离的情况下,托管服务自然而然就产生了。但托管作为一种金融业态,是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而兴起的。
20世纪30年代,基金业在英美获得飞速发展,但其中也出现了基金管理人违背信义义务,侵害投资者的行为,比如关联交易、业绩造假、挪用资金等。因此,法律做出了“托管”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客户的资产应该交由管理人以外的独立第三方进行保管、监督,而不能由管理人直接持有。
1939年,英国颁布《防止欺诈(投资)法》。该法规定:发售基金必须在基金中构建管理人和托管人双重运营结构。自此,托管人成为基金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结构。这是法律首次规定专门承担保管和监督职责的基金托管人制度。
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做出规定,投资公司所管理的证券和其他投资应该进行托管。
这一投资者保护机制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即有此规定。而且,关于托管人的规定,在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行业都得到普遍适用。2018年新颁布的“资管新规”也对托管做出相应规定。
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外,商业的需求是推动托管形成专门金融业态的重要原因。资产管理过程中包含许多琐碎、繁杂,同时又具有相当专业性的事务性工作,受托机构有将其外包的需求,托管机构也有通过提供这些服务提升附加值的动力,因此托管机构在保管、监督之外,又提供了覆盖整个交易流程的多种事务性管理服务。于是,在法律规定、商业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托管运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金融业态。
托管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
2.基金会计、行政服务,包括开户、登记、结算、清算、估值、信息披露等
3.投资合规性监督
4.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5.代理过户
基金管理语境下的托管业态,是三方结构下的托管:投资者交付资金、享有收益;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托管人负责保管资产、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并提供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绩效评估等多种事务性管理服务。在这种结构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实际上是双受托人(见图)。
虽然由于法律的强制要求,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了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的三方结构,但从本质来看,托管业务既不必拘泥于三方结构,也不必依托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只有委托人、管理人(受托人)的情况下,或在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存在托管业务的适用空间。事实上,随着各种投资基金的兴起,对托管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托管机构所提供的专业性的运营、行政管理服务成为财产所有人、管理人的内生性需求。这可以理解为金融分工进一步深化的结果(见图)。
服务信托的特征
信托的目的不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而是风险隔离、财产权利规划分配、交易按约执行等,整个信托结构所追求的是独立、效率、公平、安全等价值,而不再局限于经济价值。服务信托的目的可概括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不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业务核心:
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业务不同,服务信托业务的核心问题不再是价值创造与风险承担,而在于依照信托文件,妥当处理信托事务。它考验的主要不是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而是服务功能的设计安排能力、执行事务的能力。
业务形态:
服务信托业务的表现形态不是金融产品,而是一套包括财产保管、数据处理、财产核算、产品估值、清算交割、利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服务。这种服务依托于信托法律关系,而且每一类服务均有标准化的流程。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形态不再局限于资金,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股权、债权等各种财产权。服务信托围绕不同形态的信托财产提供不同内容的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角色:
信托公司不是决策者,而是执行者。委托人对每一项具体事务的执行细节均可以充分定制,对每一个委托事项下达具体指令并对执行结果均完全负责。执行信托文件(表现为监管、鉴证、分配……)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受托人责任的重点在于对事务的忠实执行,对执行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在服务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几乎没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压力,主要承担操作风险。
服务信托业务与信托本源
近年来,中国信托业频繁讨论信托本源业务。从历史上看,世界各国的信托业务形形色色、没有成规,哪一个是本源?是否有所谓信托本源业务?我们的理解是,信托业务是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或服务出现的,本身并无所谓本源。信托是信托业务的一个要素特征。早在信托业务出现之前,信托就已存在。信托原始的、固有的、基础的功能,或可称为信托本源。
如前文所述,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制。
信托广泛用于现在人们熟悉的资产管理是19世纪以后的事情。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深入,经济飞速发展,财富急剧增加,财产的形式多样化,股票、债券等财产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同时,新兴的中产阶级的财产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开始把财产作为资本加以利用。许多人自身没有经验或精力进行财产的投资、管理,于是,人们通过信托将财产交由他人进行资产管理的需求兴起。直到这一阶段,受托人的工作才开始由持有、保管,转向积极的投资、管理。社会需要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积极的、主动的、专业性的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信托财产的价值,满足财产管理的需要。为适应这种社会需求,信托法赋予受托人积极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力,赋予自由裁量权;对受益人的保护手段,从限制受托人权限转化为完善信义义务的规定。
但这个变化对信托的应用而言,仅仅是一个方面,并非全部。在许多情况中,委托人仍然只需要受托人安全地持有、保管信托财产;或者委托人只需要受托人按照自己或指定人的指令,严格执行信托财产的交易。总之,委托人所追求的,不是受托人对财产的专业运用和增值保值,并不需要受托人拥有自由裁量权,而是利用信托制度,通过受托人忠实执行信托事务,来实现特定的财产管理目的。这种情况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的信托目的也是多元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需要中立的第三方来监督执行交易。例如,美国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经常使用的托管服务(见图)、中国台湾地区的交易中介信托服务(见图)。
客户将金钱、证券、文件、契约或其他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为了交易当事人(双方甚至多方),以独立客观的立场持有财产,当交易条件满足、履行约定之承诺或法律事件发生时,信托公司即将保管物交付第三人;而当条件、承诺或事件不会发生时,则将保管物返还客户。
2.需要独立的看管人来实现资产的单独运作,例如股权激励信托(见图)。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各方,为了确保方案能得到切实的执行,需要有独立的看管人,将股权池独立出来实现单独运作。
3.需要一个忠实的执行人来执行长期的、复杂的事务,例如慈善公益信托、遗嘱执行信托(见图)。
在这些情况下,信托充分显示了它的制度特性:财产的独立运作,即以信托文件(契约)的强制独立履行,约束所有当事人的行为,以此兑现承诺,保持控制,管理信用。在这些场景中,委托人希望受托人做的,其实还是信托固有的、基础的职能,也就是独立、安全地持有、保管信托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信托业务是最贴近信托本源的业务。
服务信托是最狭义的信托业务
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信托公司附加各种不同的资产管理服务,构成信托业务。服务信托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所附加的服务,是最为基础的、保守的、简单的。正因为如此,“独立、安全地持有财产”这一信托的本义得到最明显的体现。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之上,除了附加持有、保管等基础性服务外,更重要的是附加了积极的、主动的、需要自由裁量的服务。我们提到的这些业务,总是关注受托人如何运用财产,灵活处分,而信托最基本的独立、安全地持有财产的属性被弱化甚至忽略了。但实际上,任何信托业务的基础功能都是安全持有。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信托是最为狭义的信托业务(见图)。
概念辨析:服务信托是不是消极信托
在学理上,对信托有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分类。积极信托,是指受托人能够积极地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消极信托,指受托人仅担任名义上或者法律上的财产权人的角色,不负担任何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义务的信托。
在信托法上,曾经有一段时期,消极信托一般被认为是无效的。其基本理由是,委托人仅将其财产在名义上移转于受托人,有关信托财产之管理、使用、处分仍由委托人自行为之,这通常是规避法律的行为,除非有确实、正当的原因,不能承认合法性。但目前各国信托法对消极信托通常持比较宽容的态度,除非确认信托目的有违法事由,一般不会仅因消极信托而否认效力。中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是,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信托无效。
服务信托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所承担的义务是管理性、事务性、执行性的,没有财产运用的权力和责任。服务信托中,受托人的职责内容弹性很大,最为极端的情形下,确有被列为消极信托的可能。但一般而言,信托公司在服务信托中都会承担或多或少的管理职责,并非仅仅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权人,因此不属于消极信托。即使在消极信托中,也需要确认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违法,才能否定信托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