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距发布征求意见稿5个月,12月28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并宣布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这个《办法》跟我们日常生活切实相关,但是文件啃起来都很费力,所以小编特意从中挑选了跟个人用户息息相关的三大要点,并附上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解读。(有兴趣的可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全文)
个人账户扩充为三类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扩充为三类,为方便客户,《办法》新增了I类账户,只需要一个验证渠道,其余额付款交易不超过1000元,以满足用户临时性的小额支付需求。具体分类如下:

注: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解读】对于支付机构为用户开设的Ⅱ类账户、Ⅲ类账户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

【解读】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满足条件的个人卖家账户权限升级
针对个人卖家这一特殊群体,《办法》规定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 95%的支付机构可以对满足条件的个人卖家账户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个人账户的余额付款额度限制。同时,个人消费者的单日累计余额支付限额,可由5000元提高至1万元。
个人卖家视同单位账户管理,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 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与其签订登记协议,建立登 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 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2、支付机构已按照开立Ⅲ类个人支付账户的标准对 其完成身份核实;
3、持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满 6 个月,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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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答:《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办理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办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网
整理编辑:老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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