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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职 | 夏季高温津贴的自述:“请别叫我高温费”

U职 | 夏季高温津贴的自述:“请别叫我高温费” U职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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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还会不会调整?是按月发,还是一次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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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喜欢叫我“高温费”,其实这只是我的小名。我越来越不喜欢自己的这个小名了。你知道为什么吗?

  文 | 小U 


其实在2007年夏天我刚刚出生的时候,我并不介意别人称我这个小名,因为那时我确实与高温天气有关。

当时上海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但从2011年起,我就与高温天气脱钩了,我不再按天发放,而是按月发放了。根据上海的现行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记得有一年的6月份,申城没有出现一个高温天,部分企业便以此为借口,认为并非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从而拒绝将我投入劳动者的怀抱,一度引发社会争议。为此,市人社局还专门出面强调: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环境。具体为:一是露天工作,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工作场所。

现在你理解为何我听到别人称我小名,就会莫名的紧张了吧?我怕又引起误会啊。还是请大家多多叫我的真名“夏季高温津贴”吧,拜托了!

一:我们还是每月见一次面比较好

我知道大家会问:今年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还会不会调整?是按月发,还是一次性发?

对于这两个问题,市人社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已经作了提示:“去年,本市将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今年这一标准将继续执行,不作调整。夏季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集中一次性发放。”

就是说,今年本市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仍然维持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4个月,但这只是夏季高温季节津贴最低标准。企业还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标准。

至于提前集中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究竟哪种办法更受职工的欢迎?根据我个人的观察,还是按月发放对职工更为有利。道理很简单,夏季高温津贴也是计入工资总额的,如果集中一次性发放的话,可能当月缴纳的税收也会更多一点。 

所以,还是尽量让我在那四个月里面,每个月都能与职工见上一次面吧!我们每次相会都会很亲热的。为什么不呢?

二:“坐办公室”的朋友可以见到我吗?

什么?你们老板说,只要办公室安装了空调,就不再需要我了?我不否认在一般情况下,也许是这样。

你们能够想象得到的,如果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结合上海的气候特点,很难在每年6月至9月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所以当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进行举证,否则有关部门就会责令企业将我送到劳动者手中。

反之,如果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一般来说可以将温度控制在33℃以下。当双方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举证证明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如提供车间内部场景及室外照片,显示车间内有空调出风口,室外有空调外机等,就应由劳动者就其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进行举证,否则劳动者也将见不到我了。

但如有的企业工作场所面积较大,只有少量空调设备,实际难以保证劳动者所在工作区域温度降低到33℃以下,同时也未有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有的劳动者就到上级有关部门甚至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查实确属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劳动者也可要求把我领走。

另外,对于一些具有高温性质的岗位如厨师,还有原劳动部曾经规定的高温作业工种等特殊性质的岗位,按生活经验判断,即使安装了空调,工作岗位的温度也难以降低到33℃以下。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进行举证,否则有关部门也会责令企业,将我送还给劳动者。

三:“一半在露天工作”的人可以见到我吗?

还有些劳动者也很想念我,但是他们的工作“一半在露天”,可不可以每月见到我呢?说老实话,其实用人单位也很困惑。

为此,上海还专门发文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也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我当然包含在内。所以“半露天作业”职工是否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是否发、如何发,与其他岗位如何平衡,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平等协商,制定公平合理的具体方案。

但需指出的是,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被设定为“享受夏季高温津贴岗位”的,就应全额发放夏季高温津贴,而不能只发一半;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未被设定为“享受夏季高温津贴岗位”,但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支付一定数额的夏季高温津贴的,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当然企业设定的应支付享受夏季高温津的岗位应当合理。我还有过一些亲身感受,如有一位保安大叔尽管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工作,但是根据公司工作守则规定,每天有一个小时他必须到室外巡逻,双方为了争夺我闹上了法庭,最后法院还是把我判给了那位保安大叔。

至于日常坐办公室的职工经常外出开会或办事,尽管路上也会遭遇高温侵袭,但毕竟不是在露天工作,是否应得到我的青睐,一般可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当月未出勤的朋友如何与我见面?

还有的用人单位来问我,如果劳动者当月有请假的情况,能否扣除请假当天的夏季高温津贴呢?

上海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以及事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扣发当天的夏季高温津贴。如果职工每月夏季高温津贴为300元的话,缺勤1天,公司可以扣除他13.79元。从理论上讲,企业如此操作无可厚非。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将夏季高温津贴岗列入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工资计算基数的,那么职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也不能扣除夏季高温津贴。

另外,尽管有关部门把我列入工资总额,但是我毕竟带有福利的特点,即不以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对价。也许有的职工会说:“我请一天假你就扣除我13.79元夏季高温津贴,我加一天班你怎么不增加我13.79元夏季高温津贴呢?”

好在我见多识广。我知道有的用人单位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相应的规则,比如当月休假多少天以上的,单位可以扣除相应的夏季高温津贴。如果劳动者当月休假未超过规定天数的,用人单位还是全额发放夏季高温津贴。这样双方都很方便,也不会来为难我,岂不更好?

当然,将我纳入工资总额,这还意味着企业在计算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我计算在内,但我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

问题五:该见的人却见不到我怎么办?

如果劳动者明明有权见到我,企业却百般阻挠,劳动者该怎么办呢?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但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受一年时效期的限制呢?大家知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就是特殊时效的规定。

不过,根据我的亲身经历,在很多执法部门的眼里,我具有“双重身份”,体现了工资和福利的竞合。尽管我被纳入工资总额,但是天生就具有福利的特点,而且是一种法定的福利待遇。因为我毕竟不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而是带有普惠的性质。

尽管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有争议,但实践中我经常被执法机构认为属于福利待遇,很多劳动仲裁庭和法庭都是按一年时效操作的。按此口径,通过劳动仲裁,也许只能讨回一年以内的夏季高温津贴。

当然,劳动者要与我相聚,除了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但需注意,劳动监察也是有受理时效的。根据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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