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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销售人员同样适用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分析 | 销售人员同样适用于最低工资标准 U职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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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月薪所得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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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月薪所得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文 | 小U 


案情简介


崔某于2015年8月21日进入某外贸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代表一职。

2015年8月21日,崔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崔某担任业务代表,每月基本工资500元,每月收入与销售额、资金回笼等情况挂钩。

公司可根据崔某的表现及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变动、调整崔某每月奖金及奖金数额。由于经济形势不好,销售市场不景气,崔某几个月都没有完成销售要求,公司至发放了崔某5个月的基本工资500元。

2019年4月,崔某提出辞职,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庭审中,申请人称,自己虽然没有完成销售业绩要求,可以不发放绩效工作以及奖金,但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完成工作,正常出勤劳动,被申请人应支付本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

而被申请人则辩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适用于销售人员,双方已约定实行基本工资500元以及销售工资、奖金等,实行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在申请人没有完成销售业绩要求时,只能享受基本工资标准,不存在差额之说。


争议焦点


实行计件制、提成工资等形式的销售人员是否适用于最低工资?


裁决结果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对申请人的工资予以补足。


裁决结果


获取劳动报酬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经济权利之一,劳动报酬权实现的重要形式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工资是劳动力对价的货币表现,维系着每一位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

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最低工资的要求进行适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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