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庆假期恰好“撞见”中秋节,假期叠在一起长达8天。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除了加班工资的计算系数外,还有一个计算基数的问题。实践中,有的公司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的70%,这种约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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