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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不再“召回无门”

新规落地,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不再“召回无门” 乌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园
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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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以进一步压实跨境电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国内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新规破题:

明确召回责任人

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态快速发展,“足不出户买遍全球”已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日常选择。然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具有源头在外、链条较长、责任主体跨境等特点,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如何及时有效召回,长期面临主体责任不清、操作路径不明等难题。

此次两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指向:跨境电商不是法外之地,召回责任必须落到实处。

公告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其应当委托一家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

一旦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跨境电商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受委托企业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召回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同时,公告压实了跨境电商平台责任。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企业做好召回等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暂停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升级细化:

划定召回时间线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发布的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首次将跨境电商纳入召回范围。该办法对召回时限和操作流程作了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明确了三级召回的启动标准、响应时限和公众告知要求,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风险时,能够快速反应、精准处置。

一级召回:适用于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召回;

二级召回:适用于食品可能导致慢性中毒、一般健康损害,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形。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36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召回;

三级召回:适用于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形。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召回。

政策明确,食品经营者知悉所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相关食品,向其他相关经营者转发召回通知或者召回公告信息,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交易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张贴(刊载)召回公告,配合开展召回。

鼓励入网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召回信息直接通知相关消费者。

据悉,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际商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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