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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集团是全球最大金融市场营运机构之一。
透过我们设于香港的总部和伦敦的枢纽,提供股本证券、大宗商品、定息及货币等多种资产类别产品提供世界一流的交易及结算服务 。
香港地位独特,位处中国与国际资金交汇点,一直是连接中国与世界的桥梁。随著中国资本市场稳步开放,香港交易所会继续担当金融市场先驱的角色,致力重塑全球市场格局。

【联交所 (SEHK) 参与者 】
(请参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规则第3 章)
联交所交易所参与者的申请如下 :-
★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最少一个联交所交易权。
★须为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已获发牌经营第1类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
★交易所参与者的所有已获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份批淮成为注册代表,且其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述的第1类受规管活动之负责人员便将会被交易所注册成为负责人员。 在任何时间交易所参与者都必须有最少一名的执行董事于联交所注册为负责人员。
★符合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 (财政资源) 规则》制定的财政资源规定及如适用, 《联交所规则》第408条的财政资源规定。
★如拟结算本身的交易所买卖,必须成为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并须在任何时间均遵守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或如拟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全面结算参与者结算其交易所买卖,必须与中央结算系统全面结算参与者订有具效力、具约束力及有效的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协议。
【期交所 (HKFE) 参与者】
(请参阅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规则第3 及第5章)
期交所交易所参与者的申请如下:-
●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最少一个期交所交易权。
●须为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已获发牌经营第2类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
●若交易所参与者计划通过HKATS进行买卖或不时通过HKATS进行买卖, 须符合所有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就HKATS保养、运作、使用、保安的规定。
●交易所参与者的所有已获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份批淮成为注册代表,且其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述的第2类受规管活动之负责人员便将会被交易所注册成为负责人员。在任何时间交易所参与者都必须有最少一名的执行董事于期交所注册为负责人员。
●符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内指定的财政资源规定及如适用, 规则第313A条的财政资源规定。
●须为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所」参与者;或如拟透过期货结算所全面结算参与者结算其交易所买卖,必须与期货结算所全面结算参与者订有具效力、具约束力及有效的结算协议。
【香港结算 (HKSCC) 参与者】
(请参阅香港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规则第3 章)
(1)香港结算的直接结算参与者资格如下 :-
★须为联交所参与者。
★承诺 (i) 与香港结算签署一份参与者协议;(ii) 就持有的每个联交所交易权向香港结算缴付50,000港元参与费;及 (iii) 向香港结算缴付香港结算不时规定的保证金,惟最低现金供款为50,000港元或就持有的每个联交所交易权的50,000港元(以较高者计算)。
★须在中央结算的指定银行开设及保持一个来往户口,并授权指定银行接纳香港结算的电子指示,为中央结算款项交收记除或记存款项,包括向香港结算付款。
★如香港结算认为需要,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问题合资格证券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向香港结算提供按照香港结算规定的形式安排赔偿保险。
★持有3,000,000港元的最低速动资金(此乃根据香港结算董事局于2005年10月3日的决定)。
(2)香港结算的全面结算參与者资格如下:-
(a)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第1類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
(b)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成功登记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
(如申请人为持牌法团)
(a)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
(b)拥有不少于3亿港元的速动资金或《财政资源规则》所规定水平 (取较高者)的速动资金;或
(c)拥有不少于3亿港元的实缴股本,以及拥有不少于1亿港元或《财政资源规则》所规定水平(取较高者)的速动资金。
(如申请人为注册机构)
(a)获结算公司认可的信贷评级机构评为A3级(或同等级别)或以上;或
(b)为港元发钞银行。
向结算公司证明其经营有关交易所上市及/或买卖证券的结算业务已有稳固基础,或证明其具有经营交易所上市及/或买卖证券的结算业务的财政及运作方面的能力;及
倘若申请获得接纳,承諾:签署一份參与者协议;按照參与者协议向结算公司缴付50,000港元参与费,或(如适用)就申请人持有的每个聯交所交易权向结算公司缴付50,000港元參与费 (取较高者) 或结算公司不时规定的其他款额;按照一般规则向结算公司缴付供款;按照结算公司接纳或规定的形式安排赔偿保险;如有所需,就參与中央结算系统而须向结算公司履行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就其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问题合资格证券而应负的法律责任)提供获结算公司接纳的担保,其形式为保险或其他可获结算公司接纳的形式;并促使其指定银行同意遵守结算公司有关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的规定。
★除直接结算及全面结算参与者外, 香港结算有结算机构参与者、託管商参与者、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贷股人参与者及股份承押人参与者。 有关他们的资格, 请参阅香港结算规则第3章。
【期货结算所 (HKCC) 参与者 】
(请参阅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规则第2 章)
期货结算公司有二类参与者, 各别有不同的条件及权利 :-
(1)General Clearing Participant ("GCP") - 可为本身及客户的账户, 以及非结算参与者的账户登记及结算的参与者。
●须为期交所参与者。
●拥有速动资金不少于 :
(a)《财政资源规则》所规定的速动资金或
(b)20,000,000港元 ;
以较高者为准。
●向《期货结算公司规则》第7章所述的储备基金提供7,500,000港元参与者按金。
(2)Clearing Participant ("CP") – 只可为本身及客户的账户登记及结算的参与者。
●须为期交所参与者。
●拥有速动资金不少于 :
(a)《财政资源规则》所规定的速动资金或
(b) 5,000,000港元 ;
以较高者为准。
●向《期货结算公司规则》第7章所述的储备基金提供1,500,000港元参与者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