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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业、企业不分的风险及隔离措施

家业、企业不分的风险及隔离措施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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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家族财富保障及传承》

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家族财富保障及传承》

我们知道,我国民营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居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律还赋予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我们仅从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一事就可知:股东既然已经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就不负有任何债务责任。
但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家出于各种考虑,将公司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混同,甚至用自己或家人的账户收取公司的应收款,却不知这样家业和企业财务、资产、债务混同,可能带来诸多的风险。小则涉及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稽查,大则涉及股东与企业人格混同,被法院判决以股东的个人财产承担企业的债务,严重危及股东的家族财富。
以下我们详尽介绍各类家业、企业混同的情况,并逐一分析其不利后果,再提出应对解决策略。


【一、股东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界限不清有风险】

案例一:避税借女儿账户收钱,不料女儿婚变全露馅
李老板专门从事服装销售和商铺租赁的生意,生意做得挺大,在当地也颇有影响。每年仅靠着租赁商铺就有不菲的收入,贡献的税收在当地也是数一数二。可是,看着自己每年都要交一大笔税,李老板心疼不已,思来想去,他想出一个“办法”。
他让自己的女儿在银行开了个户,然后通知那些不要发票的商铺把钱直接支付到女儿的这个银行账户。这样,钱不从公司账上走,不就省下一大笔钱了吗?
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李老板笑呵呵地收着钱,没想到,女儿女婿的感情出现危机,开始闹离婚,女婿还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分割女儿在银行账户中的千万元存款。
面对丈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女儿傻了眼,这银行账户中的大额存款哪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明是父亲公司的钱啊!女儿无奈之下将此事告诉了父亲,父亲一听也傻了眼,这可怎么办?如果说清楚这是公司的钱,那么自己偷税漏税的事就曝光了,搞不好还要承担偷税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说清楚,这笔钱就要被女婿分去一半,自己看着心疼啊。
然而,李老板偷逃税的行径还是在这场女儿的离婚案中曝光,被税务机关罚了一大笔钱,比起应缴的税款多了好几倍,让李老板后悔不已。


案例二:生产事故判赔偿,人格混同连带还
大有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吊车租赁的公司,其股东是赵某和赵某的妻子秦某,可见,大有公司就是一家“夫妻店”。一次,某公司因维修需要,向大有公司租赁了一辆吊车。没想到,在公司员工叶某操作这辆吊车的时候发生了意外,因为吊车上定滑轮的绳索断裂,导致吊车吊起的货物坠落下来,将工地上的两名施工工人吴某、李某砸伤。
经过医疗鉴定,吴某、李某被定为十级伤残,同时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吊车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大有公司应当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就在吴某、李某的家属要求大有公司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伤残补助金时,发现大有公司根本没有什么资产。于是家属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大有公司的股东赵某和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此时却并不担心,他认为,这辆吊车属于大有公司的财产,因此,因为吊车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不能追究到股东个人的头上。然而,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大有公司账户与股东赵某和秦某的个人账户界限不清,从银行存取款记录看,赵某与秦某的个人账户与公司的账户间经常有往来款项。后来经调查得知,赵某和秦某个人可以随时支取大有公司的存款,而大有公司需要用钱时,赵某和秦某也随时汇款到大有公司的账户。最后,法院认为,股东与公司的账户不分,人格混同,判决股东赵某和秦某对此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时,股东赵某和秦某傻了眼,因为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不分,导致公司的债务由股东个人承担,真是亏大啦!


律师分析:家财、企财不分带来的严重后果
根据上述案件,我们必须要在这里给企业家朋友提个醒: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企业经营款项是违法行为,轻则以偷税漏税处理,至少要罚一笔钱,如果情形严重,很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这就不是钱能解决的了。
家、企不分的企业如果存在债务纠纷,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会判决企业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家庭财产也得赔进去。到那时,企业老总恐怕更是骑虎难下,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中最有可能触及两个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一定数额)及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非法活动的行为)。所以,建议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要用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应收账款,一旦东窗事发,将面临严重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中,经常出现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间有往来款项的情况,甚至股东个人可以随时支取公司的存款,而公司需要用钱时,股东也随时汇款到公司的账户,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家财、企财不分,一旦企业发生债务,企业家就要自掏腰包。


解决策略:家财、企财隔离措施
第一,企业要全面遵守会计准则,避免公司与企业家之间出现资金混同。在公司组织和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个人与公司的账目、资金、债务要分清,避免混同,确保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尤其要规范公司财务制度,把企业及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确记账,从而避免资金混同。
第二,避免公司与股东之间出现业务混同。公司业务经营不要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千万不要发生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自行分清到底是与公司还是与公司股东个人在与其进行交易活动的情形。公司与股东业务混同的情形下,容易发生股东利用同业经营的便利,剥夺对公司有利的经营条件,从而损害公司利益。


【二、关联企业人财物混同风险】
我们团队接触过很多老总,他们事业做得挺大,控制并经营着多家企业。但是如果公司与公司间财务混同、人员混同,将导致法院无视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让与其混同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一个公司的破产将会连累其他的关联公司,甚至侵蚀到股东的个人财产。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多家公司多混同,一家欠钱多家还
B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王某、李某、倪某。后来由于公司业务不断扩张,2004年C公司成立,股东为王某、倪某;2005年A公司成立,股东为王某之妻张某。其实,A、B、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王某。
2005年至2008年期间,A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购买装载机、压路机等工程装备,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然而A公司却因财政困难不能按期支付货款。于是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工程款项,并要求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和C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A公司、B公司、C公司的人员相同,经理均是王某,财务负责人均是凌某,公司重要部门任职人员相同,同时A公司的股东在C及B公司存在任职或兼职情况。其次,A公司、B公司、C公司企业资料宣传信息相同。最后,三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三个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A公司名下,因此,A公司、B公司、C公司表面上彼此独立,然而资产混同,故B公司及C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A公司、B公司、C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已经构成人格混同,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什么是“刺破有限责任公司面纱”
如果几家公司之间存在公司股东、公司人员、公司业务、公司财务等方面重叠交叉的现象,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几家公司人格混同,最终判决几家公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当企业家的生意越做越大时,通常就会逐渐形成集团企业。因此,企业家常常就设立许多家公司来从事不同的业务板块,很有可能一个集团公司项下就有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服装公司、贸易公司等等,最终形成一个大的公司集团。通常来说,集团项下这些公司的财务是独立的,业务是独立的,债务也是独立的。比如其中一家房地产公司破产了,债权人纷纷来讨债,那么房地产公司便以自己剩余的资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不了的,债权人只有自认倒霉,集团项下的其他公司并不会被连累,这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意义所在。
但是,
法律上有一句话,叫作“刺破有限责任公司面纱”,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主要包括各关联公司或者股东与企业之间出现经营人员混同、经营场所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资产混同等情况),公司独立人格会被否定,有限责任会被否定,企业的关联公司或股东将对该破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一家公司所欠的债,将由其他关联公司或股东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解决策略:关联企业如何分清界限
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家的众多关联企业相互之间出现财产混同、人格混同,那么,这些关联企业就将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一家企业破产可能就会危及其他企业,甚至危及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区分各关联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业务,对于保障关联企业的财产和股东的个人财产至关重要。
第一,禁止公司之间出现人员混同。避免关联公司的人员混同,包括高管、普通管理人员、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税务手续经办人均相同或交叉任职的情况。
第二,禁止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包括关联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相关业务,或者运行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宣传手册、业务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第三,禁止关联公司之间出现财务混同。包括关联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使用共同财务账目,不区分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及支配,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混同。
第四,避免经营场所混同。过去有的企业家注册好几家公司,却只租赁一块场地,几家公司的办公场所都在这块地方,这就是非常明显的经营场所混同,这样的情况也需要避免。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边界要小心】

案例一:不能证明上下独立,只好连带承担责任
从2007年年初开始,同为晋江当地企业的一家化纤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一家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B公司向A公司购买布料用以生产。两年多的业务往来,B公司累计结欠A公司100万余元,但由于种种原因,B公司迟迟没有将这笔债务向A公司结算清楚。
B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引发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此后,A公司向晋江市法院递交诉讼书,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清偿欠款。同时,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是一家规模更大的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子公司,且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住址、经营范围都一致,存在人格混同现象,因此,C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查明,B公司确为一家规模更大的C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且B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即为法律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院通过进一步审理查明,B公司和C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在审理过程中,C公司未能举证证明B、C两家公司的财产各自独立,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B公司应在规定时间清偿债务及利息,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一人股东财产说不清,法院判赔还债不含糊
我们律师曾经代理了一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由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最后判决其对公司50万多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一人有限公司因迟迟拖欠其他公司货款被告上法庭,但因为被告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在案件主审法官的要求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李某也提供了相应证据,如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公司的应收账款经常莫名转入李某及其妻子的个人账户,这是典型的企业与股东间的资产混同情形。因此,最终法院认定该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没有完全独立于股东李某自己的财产,李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风险在哪里
有许多老板创立企业时,设立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图的是个简单,而且股东就是自己,自己说了算,避免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分歧麻烦。但我们团队发现,很多这类老板认为,既然股东就我一个,那企业就是我们家的财产,家业、企业就是左兜和右兜的关系,有这种想法可就错啦。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滥用权力,采用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给那些企图以“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恶意逃债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我国民营经济较为活跃,确实有不少民营企业为一人公司。如果股东欲避免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就应将股东财产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出来,避免企业债务危机牵连企业家个人及家庭资产安全。


解决策略:一人公司老板怎样防护债务负担
第一,创立企业尽量不要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择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利于企业家债务风险的防范。我国《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只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清偿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就尽量选择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两名公司股东,尽量避免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要注意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工作。《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了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加重了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有利于强化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防止一人公司中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重视日常“独立”证据的收集,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确保一人公司会计账册完备,因为法律要求股东自己去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难度很大,建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健全公司财务制度,注意做好会计报表,保存账册、税务登记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以免发生纠纷时因举证困难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中国的民营企业大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会追究股东的个人财产为企业偿债,因此有限责任是保护股东免受生意失败而倾家荡产的风险的制度。但是,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那么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不保,结局就是企业家替企业偿还企业债务。我们团队处理过类似的案例,结果是企业家的家庭财产都赔进去了,连家人的日常生活都无法保障。所以提醒企业家朋友一定要记住:左兜右兜要分清,家业企业要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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