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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香港投资移民专项投资服务

【专业服务】香港投资移民专项投资服务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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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韵灵,相关资讯参考香港入境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公布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陈韵灵,相关资讯参考香港入境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公布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直至另行通知为止。我们继续提供该计划相关之账户服务给已获香港入境事务处批淮(即原则上批淮或正式批淮)之客户!

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一、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1.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2.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淨资产;

3.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淮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淮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包括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所需遵守的规定;以及

5.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二、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的一种或多种获许投资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

D.后偿债项—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发行。

E.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即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指定的基金)。

 

三、投资管理的规定

·申请人/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以其本人名义开立一个指定的账户用作买卖指定金融资产。

·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第1、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获淮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四、投资项目价值变更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港币1000万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投资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

·投资者可保留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

·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金融资产(例如由股票转为债券,或由债券转为股票),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计算不包括一切交易费、佣金、和印花税)

·出售原有资产的立约日期和购入再投资项目新资产的立约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公曆日。

·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五、受养人来港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

·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然而,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六、逗留条件及香港居留权

·投资者获「原则上批淮」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

·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淮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淮」)。

·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便可获淮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

·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根据这项计划获淮来港的投资者须受特别逗留条件限制。如投资者违反其对入境处所作承诺的任何部分,则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届满或被入境处处长裁定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以较早日期为准。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可在港受僱、担任职位、自僱工作、开办业务或与他人合办业务。

·部份投资者即使按本计划在香港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达7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连续通常居于香港的规定,例如他们可能经常长期不在香港,以致无法符合连续居于香港的规定。鑑于他们已在香港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最少7年,对香港经济有贡献,他们可在7年期满后申请无条件在香港逗留。申请如获批淮,届时他们便可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淮根据计划提出的居留申请。

·详情请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13.htm

 

八、常见问题

1.提出申请前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淨资产的要求,需提供甚麽文件?

银行存款/投资账户证明、房地产评估报告、公司财务报告等,详细情况需与投资移民顾问公司或香港执业会计师查询。

2.可以提取指定账户内的资产吗?

不可以,累积的现金股息或利息除外。

3.可以把指定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押记、转让或设定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权益吗?

不可以。

4.可以转换金融中介机构吗?

申请人可随时转往另一家合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开立指定账户,条件是旧账户的指定金融资产投资组合须全数转往新账户(由指定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现金股息或利息除外)。如有任何上述转聘金融中介机构的变动,申请人必须在7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入境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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