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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7月1日起中国将启动CRS尽职调查 (一)

【CRS】7月1日起中国将启动CRS尽职调查 (一)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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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继2016年10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10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时隔8个月,正式版本终于出炉!

2017年7月1日 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这意味着CRS在中国正式落地!

虽然业界已经对其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诸多应对之策;但此次中国内地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表示,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为适应中国内地国情的具体要求,为中国内地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引。

可以说,这份《管理办法》是目前最权威也是最全面的一份中文版的CRS实施标准;依旧值得我们仔细去研究。

 

【基本内容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进行尽职调查,那么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基本定义:

1、金融机构: 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搆。

2、金融账户: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其他账户(包括: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3、非居民: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

4、非居民金融账户: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5、尽职调查时间表:

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账户被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而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并将存量账户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高净值与低净值、小额和其他账户。

进程时间表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采用了美元为单位来划分高低净值个人账户和小额及其他机构账户,而并非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的人民币,这在中国内地的执行档中非常罕见。

 

【重点关注】

1、关于FATCA

而在此次中国内地发布的针对《管理办法》的解读中,特别指出: OECD公布的AEOI标准是以FATCA为蓝本设计的,大体相同但细节存在差异。《管理办法》旨在识别AEOI标准所要求的非居民账户,并不适用于FATCA所要求的美国税收居民账户。鉴于中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积极商谈有关FATCA政府间协定事宜,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将AEOI标准与FATCA统筹,包括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将二者的声明文件进行整合。

以上,我们可以得出:一:申报标准和声明文件将与FATCA统筹;二:FATCA或将正式启动!

2、关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OECD都没有给予消极非金融机构定义,而在《管理办法》中却给出了明确概念,这是目前为止全世界唯一一个国家对消极非金融机构作出定义,并规定:“识别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的,也应当进一步识别其是否同时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3、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1)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AEOI标准的投资机构。

4、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1、公司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控制人: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个人;

3、信托控制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

4、基金控制人: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这意味着,很多在中国间接或直接控制持有离岸公司,并仅仅只作为其他公司或信托中间控股公司的情况将被“穿透”。在《管理办法》解读中,明确表态: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做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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