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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家族信托的主体之委托人

【财富管理】家族信托的主体之委托人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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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家族信托既然是信托的一个类型,当然也可以从“一笔钱,两件事,三个人”的角度来理解。接下来的几节,我们详细
家族信托既然是信托的一个类型,当然也可以从“一笔钱,两件事,三个人”的角度来理解。接下来的几节,我们详细说说这“三个人”,也就是家族信托的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家族信托的三个主体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指设立家族信托的人,他需要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在家族信托实务中,委托人通常是家族中拥有家族财产所有权的人。

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法律特征
第一,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家族信托无效。其依据是《信托法》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所以,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不能是唯一受益人,否则无法实现家族信托保护和传承财富的功能。

第三,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受合格投资者限制,但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通常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受上述合格投资者限制。但是,《通知》规定:“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权利
1.选择权
委托人有选择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作为家族信托的设立者、信托财产的提供者,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信托机构来处理信托事务,所以委托人有选择受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是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的,所以委托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在需要设置监察人的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有权选择监察人。

2.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委托人有知悉、获取家族信托相关信息的权利。《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根据上述法条,委托人的知情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当委托人想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时,可以要求受托人进行说明;第二,委托人也可以亲自查阅信托账目和信托文件,以获悉家族信托运行的相关情况。此项权利可以通过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行使。

3.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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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是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和家族情况来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如果经济环境或家族情况发生变化,必然会对家族信托产生影响。因此,家族信托并非在设立后就完成了、不能动了,它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
为此,《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权利。

4.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
《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在家族信托中,受托人负有信义和谨慎义务,以保证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完全避免的是,受托人可能会因为违背义务,导致信托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委托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处分行为,或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不能随意行使撤销权,只有在确定财产已受损失或信托财产的处理违反信托目的时,才可以向法院主张上述权利。此外,撤销权的行使时限是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超过此时限,则撤销权归于消灭。

5.解任权和辞任同意权
《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委托人之所以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是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违背信义义务或能力不足,委托人就可以解任受托人。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信托文件中约定了这项权利,委托人才可以行使解任权,否则只能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最终裁决是否解任受托人。
《信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据此,委托人有同意受托人辞任的权利。

6.其他权利
除了《信托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外,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保留其他权利,比如更改受益人和受益份额的权利、参与信托财产管理的权利、撤销信托的权利,等等。
一般把信托文件中约定的权利称为“约定权利”,以对应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法定权利”

家族信托委托人的义务
家族信托委托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具体来说,家族信托委托人应承担以下几种主要义务。
1.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
信托财产是设立信托的必备要件,整个信托都是围绕信托财产展开的。委托人若不将承诺的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家族信托就无法运行。
《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既可以是现金、股票、房产等确定的财产,也可以是保险金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同时,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必须满足“确定”和“合法所有”这两个条件。
在交付信托财产时还需注意,有的财产需要办理信托登记。《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2.给受托人支付报酬及补偿的义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既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需要承担信义和谨慎的义务,因此委托人有依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信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在处理家族信托的相关事务时,受托人如果以自身固有财产预先垫付相关费用,委托人应予补偿,否则,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依照约定补充家族信托财产的义务
如为实现信托目的导致信托财产减少,或因市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导致现有信托财产不足,无法实现信托目的,委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补充信托财产。

4.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的其他义务,比如参与信托财产管理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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