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tax avoidance)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作出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以期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与国之间的收入和分配发生变化、扭曲。
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也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2.一般避税的分类
避税可以分为中性避税与灰色避税。中性避税是指利用现行税制中的税法漏洞或缺陷,或者是利用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差异性特征,对经济活动的周密策划和安排,从而将应税行为转变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业务转变为低税负业务的税收规避方式。例如,企业合理挂靠科研机构,享受进口设备、技术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的行为,就属于中性避税。灰色避税是指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的避税行为,或者是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所反映的信息不符合经济事实。例如,业务招待费的转化及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行为,即为此类。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收的不公平,这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基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以及各国家、地区、区域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利用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区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因此,建议纳税人坚持合法避税,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唯有如此,才能既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纳税人的利益,又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合理避税更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税收征管实践健全税收立法,完善税制,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推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合法避税
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也是纳税人进行的正常的税收筹划。当然,避税也不排除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数额。
合法避税是企业合理组织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恰当地履行纳税人的义务,通过合法避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使纳税成本最低化,这已经成为我国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合法避税的目标就是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取得企业经济利润最大化。企业合法避税的前提条件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法避税,才能将合法避税作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
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纳税人进行合法避税的方式越来越多,合法避税的特征也越来越明显。概括而言,合法避税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
(1)合法性
避税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那些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基本准绳。纳税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也会存在多种纳税方案供其选择,企业可以选择税负较低的纳税方案,以增加其税后利润。
(2)规划性
避税必须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在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产生流转税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益确认或实现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在取得财产之后,才缴纳财产税。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在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前必须进行合法筹划。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种多样的,税收政策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选择税负较低的纳税方案。如果在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谋划如何少缴税,那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税、逃税了。
(3)目的性
避税的目的是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里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税收成本和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含义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可能会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可能会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额的节约,即实现节税效应。
(4)综合性
由于多种税基具有相互关联性,某税种税基的缩减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增大,或在某一个纳税期限内不缴,而在另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合法避税还要综合考虑多个税种的相互关联性,要着眼于纳税人整体税负的减轻,而不能只注重个别税收负担的降低。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纳税人要合法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法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法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合法避税区别于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以及征收率是不统一的,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退税率等,因此,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就需要综合性考虑保护措施。比如,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在出口货物时,若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就需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置账户、分开核算;在有混合销售行为时,注意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些都是保护性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税负,还可能会加重税负。
(3)实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的问题。再比如,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涉及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某一税种的合法避税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着眼于纳税人整体税负的轻重,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前轻后重。
(5)成本效益原则
合法避税的初衷是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如果一项纳税方案的取得成本及方案实施成本超过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便违背了合法避税的初衷,这样的方案应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