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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婚姻带给财富的挑战(一)

【财富管理】婚姻带给财富的挑战(一)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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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简·奥斯汀在《傲慢与偏见》中告诉世人,“只考虑金钱的婚姻是荒谬的,不考虑金钱的婚姻是愚蠢的”,可见古今中外的

简·奥斯汀在《傲慢与偏见》中告诉世人,“只考虑金钱的婚姻是荒谬的,不考虑金钱的婚姻是愚蠢的”,可见古今中外的婚姻都不只是人的结合,也是财富的组合。婚姻是财富的堡垒,也可以成为财富的倾舟。如何让财富与幸福比翼齐飞,如何在婚姻里终身相依又彼此独立,是个永恒的话题。现从法律角度去探讨当婚姻遇到财富,会发生哪些反应、带来哪些挑战。


【婚前财产的界定和保护】
与上一代普遍裸婚不同,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已经拥有不容小觑的财富。一方面多段婚姻常态化,很多人在开始下一段婚姻前已经持有丰厚的个人资产;另一方面创二代大多介于适婚年龄,他们和他们身后的家族掌控着不菲的财富。近些年随着新兴产业的崛起,不少年轻单身的高科技人才凭借股权增值效应晋升为新富人群。当这些单身贵族们开始谈婚论嫁时,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就摆在了新人及其家族面前——如何区分界定婚前财产、如何隔离保护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的界定及法律意义】
我国《婚姻法》没有就婚前财产的定义直接作出陈述,但根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规定推定,婚前财产是指婚前所得的财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比如婚前取得的工资、存款、经营所得、房地产、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界定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取得的时间点,结婚前所得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力属于婚前财产。婚前所得的财产,即使婚后才实际占有,也仍属于婚前财产。比如婚前夫或妻一方接受继承,但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实际占有,但其权利在婚前就已经存在和得到,仍然属于继承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结婚以法律定义为准,即双方登记注册之日,而非同居时间、摆酒时间或者对外宣布时间
婚前财产的法律意义在于,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2001年修订后,已取消了婚前财产在结婚一定年限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也不导致财产性质和所有权变化。

案例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的认定 
2012年1月,陈芝芝诉请与赵连理离婚,5岁的婚生女赵莲由陈芝芝抚养,赵连理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归陈芝芝所有。赵连理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方式没有异议,但提出抚养费每月3000元过高,要求仅支付1500元。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即将达成调解协议时,陈芝芝突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赵连理名下的另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虽然该套房屋是赵连理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由赵连理按该房屋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赵连理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并称自己系独生子,当年因父亲脑血栓后生活无法自理,故自己变卖婚前所有的一套房改房并添加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90平方米的商品房将父母从外地接来安置。赵连理举证证明其本人因系再婚,故在与陈芝芝结婚前做过财产公证。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均在公证书中有明确记载。陈芝芝承认赵连理之父母现居住的房屋是赵连理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购。赵连理可以举证证明添加的人民币15万元系从其婚前个人存款账户上支出,用于交纳购房的定金。该房现由其父母居住,故坚决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连理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购房所支付的款项来源清楚有据,确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其购置房屋是为了安置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且该房屋购入后确为其父母居住使用,赵连理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收益,该房屋本身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赵连理名下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赵连理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婚前财产即使婚后发生形态转化,但个人财产的属性并不会改变。但某些情况下,婚前财产也会和婚后财产发生混同。


【二、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混同】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说的混同并非物理混同,而是财产所有权或归属发生变化,或者财产的收益、增值部分与原物相比在归属上发生改变。

(一)通过约定的方式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在明确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也作出除外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综上所述,法律尊重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自由支配,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这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在婚后的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明确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到底什么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很遗憾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者们的解释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这里笔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的权威观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的“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的。一方婚前所有果园中的果树,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管理,该果树所结果实就属夫妻共同财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将人工孳息归于《婚姻法》中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可能更为合理合法。(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而言,增值包括自然增值(也有称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际上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以该增值所基于的主观能动性行为或客观被动性行为作为划分标准,强调了客观被动性的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2:字画增值个人所有,股票增值共同所有 
小王热衷于投资,结婚前就开立了股票账户,并在亲戚的推荐下购买了三幅名人字画。2008年小王和小李结婚,婚后小王仍频繁进行股票操作,收益不菲。2012年小王和小李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离婚时小王股票账户内的股票价值已由结婚时的20万元增加到80万元,经评估婚前购买的三幅名人字画也由结婚时的10万元增值到约50万元。诉讼中,小李坚持股票和字画婚后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小王则认为股票和字画都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王股票价值的增值归因于小王不断地操作,不属于自然增值,故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小王婚前购买的三幅字画婚后未进行过任何工、贩卖或人为操作,主要是基于市场原因,属于自然增值,该部分增值属于小王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


(三)婚前购买房产,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区别处理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这种情况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一般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婚内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和分割方法,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不尽相同。下面先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分享案例和推荐意见。

案例3: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价值90万元。
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价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上述案例中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可资借鉴: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同样情况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计算和分割公式则略有不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订)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综上所述,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计算分割方法,各地法院存在差别,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案件建议参照受理法院实际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2.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房产
我国《婚姻法》对这样的情况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大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记录“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其他婚前所得,但婚后以共同财产继续支付的资产
这样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很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就整体认定原则作出规定,需要根据财产情况、资金来源等信息,并结合相应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比如涉及股权资产的要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涉及保险资产的则要参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隔离】
婚前财产的法律意义在于其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普遍原则,即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大部分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离婚时要进行分割。所以隔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意义就在于避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模糊混同,导致在债务承担、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某方利益受损。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清晰的界定婚前财产、更严谨的隔离婚前和婚后财产则更为必要。不仅可以将一些婚前所得,但取得时间、途径、资金来源和金额不十分清晰,容易产生争议的资产厘清,也可以将价值和形态在婚前婚后处于动态变化的资产明确界定性质和归属,避免今后的纠纷。在婚前财产的隔离和保护方面,有以下常用工具
(一)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签署的,于婚后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美国总统特朗普说过“只有疯子才不签婚前协议”,可见婚前协议对于高净值人群的重要性。富可敌国的传媒大亨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非但没有对默多克新闻集团的资产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而且据美国媒体报道两人的离婚申请文件只有一页纸,离婚谈判也只用了不到10分钟,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默多克与邓文迪签署了婚前协议,让离婚时的财产界定和分割问题变得简单。相比国外富豪普遍签署婚前协议,我国高净值人群签署婚前协议的比例并不高。

案例4:艺人婚变,巨额财产另行分割
著名艺人王宝强离婚案曾引起全民关注,王宝强的婚姻虽然只持续了大约七年,但离婚时分割的共同财产却是惊人的,据媒体报道,共同财产包括9套房屋、公司股权、存款、股票、多辆豪车和珠宝奢侈品、原创设计品牌等,有人分析王宝强结婚后收入至少翻了5倍以上,仅几部票房火爆的电影片酬和分红就非常可观,被分割的共同财产可能不少于2亿元。
历时两年王宝强离婚案终于审结,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鉴于夫妻共同财产线索多、争议大,法院当时并未就财产分割作出处理,而是决定另行处理。据传王宝强此后与前妻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协议,具体内容外界不得而知。
王宝强的婚姻属于典型的双方财力悬殊型婚姻,而且演艺行业存在收入不透明、个人资产和工作室资产严重混同等情况,且影视剧的运作周期较长,婚前拍摄的电影可能婚后几年才上映,版权及其收益的计收时间跨度更大。所以王宝强案夫妻共同财产厘清的难度非常大,两级法院历经两年尚无法查明。如果王宝强能在婚前签署婚前协议,就婚前财产范围、婚后所得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就不会出现这么被动的局面,而且少了些诱惑多了些约束,可能婚姻关系也会更加稳定。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婚前协议至少有以下几方面重要作用:(1)明确界定并隔离婚前财产,让双方坦诚理性地开启婚姻生活,避免猜忌和揣测;(2)保护家族财富和家族企业股权,避免企业主或家族成员婚变导致企业资产外流或股权分散,甚至影响企业融资上市;(3)可以对婚内财产制度、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内容更加清晰,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的厘清和分割也相对简单。
当然并非所有人都接受签署婚前协议,不同人群的风险系数也不同,笔者建议以下几类人群务必考虑签署婚前协议:(1)一方或双方婚前财产丰厚。(2)双方财力悬殊的。或者结婚时双方财力相当,但双方财富创造能力悬殊的。(3)一方或双方家族财富可观,或持有家族企业股份,或作为家族企业继承人。(4)再婚家庭,尤其一方或双方有子女的,因为婚前财产中可能包括上一段婚姻未经法律处理的财产,也可能婚前财产与子女资产存在混同。
实践中的婚前协议内容五花八门,不仅包括财产性内容,还包括很多誓言和警告,比如“永远不得离婚”“先提离婚者净身出户”“出轨要赔偿对方500万元”“离婚后孩子必须归某一方”等。这些内容是否都有效呢?不得不说,相比于国外婚前协议内容的广泛性,我国法律针对婚前协议的规定是缺位的。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基本原则,笔者对婚前协议中常见条款的效力作出如下简单分析:(1)婚前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界定、夫妻财产制度、家庭经济支出和债务负担等内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道德规范及公序良俗的,效力予以认可。(2)对于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条款,如与婚姻自由原则相悖的“永远不得离婚”“出轨必须离婚”等条款,违反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出轨方下跪赔罪”等条款,基本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3)涉及人身权和身份关系的条款均无效,人身权和身份关系不能通过合同进行约束和调整,比如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等。(4)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方案的约定,这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态度也不一致,笔者只能提示客户类似条款存在不被受理、不被采纳或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一方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前或婚内协议就离婚财产分割进行约定,故婚前协议的效力能否及于离婚财产分割阶段有很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即使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也会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故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尚可反悔,更何况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另外婚前协议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部分,如净身出户条款等,实践中多因违反公平原则和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原则而不被认可。(5)表达爱意和忠心的赠与条款。赠与合同以转移所有权为生效要件,所以关键要看赠与物是否实际交付或完成变更登记。比如一方在婚前协议中承诺将一个古玩或一套房产赠与对方,但婚后迟迟未将古玩交付对方,房产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该赠与条款就一直没有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上述情况也有例外,虽然赠与物没有实际交付或过户,但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则法院认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条款不可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二)金融工具

人身保险,特别是年金险是婚前财产隔离的有效金融工具。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为子女配置大额保单。生存受益人为子女,让子女每年领取足够的生活费,满足富足的生活;身故受益人为父母,避免保单权益外流。其中保险金领取账户都是专用账户,可以实现保单资产是父母财产,子女婚变对保单归属无影响的目的。
家族信托也是隔离婚前资产的另一有效金融工具。比如夫妻一方A将个人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个人财产,A自己作为家族信托主要受益人(非唯一受益人)。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以及第15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A作为委托人将个人财产交付设立信托之后,财产便独立于个人而由信托公司专户管理,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可能性。此外A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依然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个人财产实质权益,既隔离了风险又保存了收益,可谓两全其美。
家族信托与婚前协议相比,其优势是具有高度私密性,且隔离更为彻底。可以由财富所有者单方设立,无须告知或经结婚对象的同意,严格的保密性可以避免因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造成的情感隔阂;而且为了防止家族后代落入婚姻陷阱,可以在家族信托的设立过程中,排除子女配偶的收益权。


(三)其他常规方法
除了签署婚前协议和使用金融工具外,还有一些常规方法可以完成婚前财产的隔离或证明工作。
1.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为将要结婚的一方或双方就婚前财产信息、债务信息等进行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尤其适用于产权随时处于变动、不好证明取得时间的资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避免将来产权归属不清晰的情况。
2.存款证明和银行专户:对于大额存款,可以在婚前去银行打印存款余额,并且由银行盖章,证明存款金额及时间点。建立婚前账户和婚后账户,专户专用,资金进出留下证据,以免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3.婚前赠与或形态转化:将部分婚前资产赠与他人,比如父母或子女。或者将部分资产转化为比较容易界定属性和金额的资产,比如将古玩、字画等出售转为趸交保单、存款或房产等。
4.保留凭证:对于一些动产,保管好购买合同、发票或其他凭证,证明资产取得的时间和具体价值。
人们常说“一个不爱自己的人也不会爱人”,保护好婚前财产不仅是对自己以及原生家庭的保护,也是对婚姻和婚后生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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