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前趁市价较低时,可以将未行权的受限制流通股或期权转入由持有人成立的境外信托;在招股书及相关的披露中,一般无须披露受益人的具体信息,保证了家族资产的私密性;上市后,将由境外信托定期收取股息、处置信托资产并按成立人意愿决定收益在何时派发;若暂无派发的需要,资产可继续保留在信托中滚存以延迟减省税务负担;上市后的股权交易披露中,一般只需披露最底层境外控股公司的信息。
大部分境外信托均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成立。这些国家或地区一般不会对信托资产及其产生的收入在信托成立地征税;信托成立后,受益人通常只需在收到信托派发收益时缴纳受益人所在地的相关税项,例如赠与税或所得税等;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在信托资产产生收入后,如成立人或者信托文件并未要求强制派发,则可将收入留在境外信托内继续滚存;在资产滚存过程中产生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将由受托人代表信托在收入来源地缴纳当地的相关税项。成立人和受益人均无须就此项收入纳税;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延迟境外信托资产收入的派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迟受益人的税负。
多数税法完善的发达国家均将境外信托当作独立的纳税个体,会根据境外信托的种类决定信托资产的收入由谁负责纳税。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对境外信托有较为严格的税务征管要求。但是仍可利用税法中给予豁免的特定信托架构,达到合理降低日后税务负担的目的。
境外信托的资产在做必要的所有权披露(如房产、股权在当地机关的注册等)时,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披露境外控股公司的基本信息。因此,受益人(尤其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不会被外界掌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益人在境外信托下的财产保密性。
境外信托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在架构设计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细节的安排上有更多的巧思。就最基础的3个要件而言,在委托人个数上,境外家族信托也有更多的选择。
境内《信托法》虽然没有对家族信托委托人个数做过硬性要求,但是银监会发布的条文中确有规定,委托人大于一的信托视为集合信托,只能有投资功能。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影响就是夫妻双方需要选择一个人作为委托人,而另一方以签署配偶同意函的形式,保证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置权。
很多高净值人士非常关心境内的资产到底能不能放到境外的信托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境内的资产如果是客户个人直接持有的,那么从目前的监管环境以及外汇环境来看,是不能放到境外信托里的。
但是一些做企业的客户,可能在搭建境内公司架构的时候,就已经通过境外红筹架构持有境内公司股权。比如,有些客户可能已经拥有外国身份,那么一开始在国内做投资的时候,就以外资的名义在国内设立公司,那么他所搭建的公司股权架构可能就是通过一家香港公司来持有一家内地公司,再由内地公司持有其在境内不同地方实际运营的企业。针对这一类客户所持有的股权结构,需要做的只是,在境外把香港公司的股权转到信托里,就可以实现把境内资产间接转让到境外信托。当然转让的过程中可能会触发境内的所得税这一类的事项。这时就需要专业的律师以及税务顾问来协助客户。
如果境内的公司现在是由境内个人直接持有的,那么有没有办法将其放到境外信托呢?答案是没有办法直接放到境外信托,需要做一个重组,做成一个红筹结构之后,就可以把境内的股权间接放到境外信托里了。很多公司到香港上市时会采用这种结构,这就是所谓的红筹结构。它本身会产生比较高的成本,一是搭建架构的法律成本,二是转让产生的境内所得税的成本。
第二类,已经或计划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创始人或获得股权激励的高管。这一类人设立境外家族信托可能是最容易落地的,因为公司股权已经在境外了,或者正准备放到境外。公司创始人自不必说,需要通过信托保持控制权集中和税务筹划,对于已经获得股权激励(如股份或期权)的高管,税务筹划的空间也非常可观。
第三类,一些已经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希望回购,来给员工做一些激励,一定会通过信托去做。信托是一个非常好的持股平台,并且会与境内给员工的税务筹划做很好的衔接。
第四类,境外身份或家人中有境外身份的高净值个人。通常入籍本身就需要有一定资产在境外,更重要的是,具有境外身份的个人适用的法律、税务规定完全是境外的规定,尤其一些高税区,如美国、加拿大,那么需要针对当地规定做相应的税务筹划,避免拿到当地身份后,会产生比较高的税种,比如遗产税或赠与税。对于拿到新加坡这样低税国家或地区身份的高净值人士,从税务角度来讲是非常有利的,他们可以更多地从信托功能性上考虑是否需要。
对于家人有境外身份的情况,比如资产在美国,我们的身份虽然不在美国,但因为资产在美国,所以会产生所得税、遗产税,未来如果要把资产赠与后代,也会有美国的赠与税。正确的方式是在购置当地资产之前,就搭建一个合理的信托结构,来避免产生一些额外的税费。
第五类是通过BVI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私募投资人。如果我们本身具有中国身份,仅仅通过一家BVI公司持有境外资产,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中国税务上的影响。把自己境外的持股平台BVI公司放到信托里,通过信托去交易资产,税务更加优惠,因为对于持有人个人来说,并没有直接产生任何的收益。
虽然高净值人士未必要选择在境外设立信托,但在家族信托配套法律、税务规定的设计过程中,境外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显然是境内相关设计的范本。学习境外家族信托的主要范式,有利于我们理解和掌握境内家族信托的演进方向,及时跟进相关安排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