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型家族信托是指自然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委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管理信托事务、处分信托财产,从而实现委托人财富保全与传承的家族信托。
(二)资金型家族信托的主体
资金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需要对合法所有的较高数额的现金资产进行保全和传承的自然人;受托人是能够提供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服务的受托机构;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
(三)资金型家族信托的信托事项
资金型家族信托的信托事项分为资金管理和事务管理两部分。资金管理是指受托人凭借其专业技能和资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技能和资质的机构,运用信托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组合投资,从而获取稳健收益的服务过程;事务管理是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分信托资金的收益和本金,分配给信托受益人或支付费用,管理相关事务,以实现信托目的的服务过程。
二、资金型家族信托的特征
资金型家族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种,具有他益性、传承性、保障性和事务管理性等家族信托的基本特性。除此之外,资金型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信托主体和资金投向还具有如下特点:
1.主要用于财富保全和生活保障目的
资金型家族信托主要用于委托人的财富保全、传承和受益人的生活保障。以信托财产的分配为节点,资金型家族信托可以划分为信托资金管理阶段和信托资金分配阶段。在信托资金管理阶段,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资金进行配置和管理,使其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实现财富保全的目的;同时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及其收益为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后代的基本生活消费、医疗保障、教育投入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在信托资金分配阶段,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向受益人个性化地分配信托资金,实现财富传承目的;或将信托资金投向公益慈善事业,实现委托人从事慈善事业的目的。
2.针对高净值客户的资金管理需求
资金型家族信托产生于高净值客户在接受私人银行、信托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为其提供资金管理服务时产生的个性化的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需求。因此,我国资金型家族信托在产生伊始就具有较高的资金门槛,委托人需要拥有3000万—5000万元以上可投资金融资产;而受托人则是长期与这些高净值人士密切接触、了解其财富传承需求、建立了充分信任并能提供基金管理服务的各大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信托公司、资管机构等专业机构。
3.组合投资收益稳健
资金型家族信托期限较长,以信托资金在较长时期内保值、增值为目的。因此,其资金管理策略不能追求高风险的短期收益,而需要寻求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稳健收益,以保障本金安全及提供事务管理所需的必要支出。因此,资金型家族信托在进行资产配置时,主要面向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选择低风险、稳健型的投资标的,避免进行股权投资等高风险、长周期的权益类投资。
资金型家族信托属于单一资金信托,但与常规意义上的单一资金信托有着较多的不同。资金型家族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一样,均由一位委托人提供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但在下述方面两者又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1.委托人类型不同
资金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应为自然人,且是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有家族财富保全、传承需求的高净值个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范围更广,并不限于高净值人士,还可由工商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代表券商资管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代表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作为委托人。
2.受托人受托义务的具体内容不同
常规意义上的单一资金信托由来已久,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方式相对集中,主要将信托资金用于向融资方提供信托贷款、资产收益权投资或“明股实债”等类型的投资。之所以如此,主要因为在众多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唯一可以同时进行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金融机构,因此商业银行(通常作为银行理财资金的管理方)等金融机构选任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的管理方,可以弥补自身投资牌照方面的短板。前述类型的单一资金信托往往属于消极信托,委托人豁免受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信托公司更多地作为“通道”而存在。而资金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则是将自有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而且受托人往往需要主动管理,在尽职调查、项目决策与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3.受益人不同
单一资金信托往往以实现投资收益为目的,委托人一般也是受益人,到期收回本金并取得投资收益,通常为自益型信托。而资金型家族信托以实现财富保全、传承和生活保障为目的,受益人包括委托人和委托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委托人尚未出生的后代等家族成员,因此通常为他益型信托。
4.信托目的和期限不同
资金型家族信托首先是家族信托,是为顺利实现家族资产在几代家族成员之间的保全、传承和分配,以保障后代家族成员生活并完成个性化分配的一种信托设计,通过长期稳健的资金管理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信托期限较长,从五年、数十年直至“永续”;而单一资金信托的目的是实现委托人财务投资的需要,追求高收益,要求投资回报周期较短,一般为1—3年。
表1:资金型家族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的区别
目前,资金型家族信托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1.银行存款
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仅次于国家信誉的资信保障和极强的资金流动性的特点,但利息收入较低,难以抵偿通胀率,在投资组合中所占比例应当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尽量减小。
2.国债
又称为中央政府债券或国家债券,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面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券。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拥有中央政府信誉作为保证,是债项产品中公认的资信最为可靠、收益最为稳定的投资产品,兼具流动性和安全性优势。《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因此,资金型家族信托投资组合对国债的持有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3.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指由不具备政府信用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行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前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在银行间市场流通的债券,包括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次级债券等,拥有金融机构的资信背书,流动性和安全性次于国债,但好于非金融企业债券;后者包括由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国有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和其他中小微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融、中票、超短融等各类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流动性、安全性顺次降低,收益率则顺次升高。参考保险类上市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策略,资金型家族信托投资企业债券应附带担保;无担保企业债券则应严格限制投资比例,如持有同一公司的债券不应超过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持有非金融企业债券应根据其主体和债项评级综合控制比例等。
4.货币基金
货币基金是专门投向风险小、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货币工具的开放式基金,主要投向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货币基金也兼具安全性和流动性,具有“准储蓄”的特征。
5.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并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条件向保险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目前常见的商业人寿保险既有抵御风险功能,也有储蓄功能。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意外身故,可以得到数倍于保费的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保险期内没有身故,则仍可以获得保险期满的保险金。作为储蓄工具和避险工具,寿险一方面收益稳定,另一方面仅需较少的保费就可以获得大额的保险金,因此是管理委托人人身风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必要工具。对安排财富传承的委托人来说,应当对自己意外身故时可能造成的损失作出预估,选择适合的寿险种类作为资产配置的方式之一。
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家族信托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模式为信托公司主导,该类投资期限短、产品风险低。
7.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由于目前银行在客户资源、案源开拓等方面的能力高于信托公司,所以该模式一般由银行主导,该类投资同样期限较短,产品风险较低。
8.多元化投资
除了上述单一投资的需求外,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客户也会有组合投资的需求。以平安“鸿承世家”系列家族信托为例,其家族信托业务的投向可以包括以下四类项目:
二、资金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在信托业发达的英美国家,传统上家族信托业务受托人一般是委托人信任的个人、信托机构以及律师,现在多为集合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等各类专业人士的“家族办公室”。这些独立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能够对信托资产和信托事项提供全面的财产管理和尽职的事务性服务。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并未对从事信托业务、承担受托人职责的主体作出特别限制。因此从《信托法》层面,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但同时《商业银行法》也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在银监会监管层面,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经营,从事“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我们可称之为“营业信托”。由于资金管理信托的信托财产为资金,在实践中容易与营业信托中的单一资金信托相混。虽然《信托法》并未禁止第三方机构、自然人等担任受托人,但出于减少法律风险、信托财产保持独立性、提供长期稳定的信托架构的考量,受托人由信托公司担任比较合适。参与资金管理的商业银行或其他资金管理机构,以及提供法律事务管理、财务监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在信托合同中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
三、资金型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人
资金型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人是指制定和执行投资策略、具体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负责人。根据委托人的意向,既可以设定任意信托,由受托的信托机构自行作为财产管理人或者另行选择私人银行、其他资管机构担任财产管理人,也可以设定相对确定的信托,保留制定投资策略和做出具体投资决策的权利,即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作为财产管理人。
(一)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可以依法经营营业信托业务,它拥有丰富的债权类融资信托项目资源、丰富的操作经验和强大的信托产品研发能力;但信托公司的优势在于管理期短、高收益的权益类投资产品方面,劣势在于缺少运营长期稳定资金的经验。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银信合作、银证合作和银基合作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短期高收益投资管理经验,并且拥有通过银行间市场投资多种类金融、非金融企业债券等债项投资产品的优势;另一方面凭借其资信优势和渠道优势积累了丰富的高净值客户资源,在客户开发和维护方面具有优势。
(三)第三方理财机构
第三方理财机构是指独立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介理财机构,其优势在于中立性,可以客观分析客户需求,制订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不会偏重于投资特定渠道的理财产品。但第三方机构缺少金融机构的资信实力和投资产品渠道优势,难以获得委托人的信任。
(四)委托人与受托人担任共同管理人
如果委托人本身具备资金管理能力,或者需要关注资金管理情况、把关资金投向,那么就可以设立确定型信托(或称合意信托),即在信托合同中规定委托人参与资金管理、决策的具体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尚无司法判例支持,但考虑到《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应当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即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如果委托人过多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支配和处分权利,理论上可能会因为信托财产不具有独立性而导致信托设立无效。因此,如果由委托人担任信托财产唯一管理人,长期来看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虽然前文提到的被动管理型单一资金信托也存在这一问题,但考虑到家族信托存续期限较长,从避免系统性风险的角度考虑,资金型家族信托不适宜采用委托人独任信托财产管理人的确定型信托形式。
四、资金型家族信托的风险应对
而非系统风险是缘于投资产品内部细微差别导致的风险,可以通过错配不同种类、不同期限投资产品的投资组合,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该类风险。例如,对于债券市场而言,同一信用评级的票据虽然收益各有差异,但通过分散选取不同的票据,就可以获得接近债券市场平均值的收益。
(二)委托代理风险和应对
从委托代理角度而言,委托人面临双重的风险。首先,在信托合同订立阶段,由于信托合同的专业性,委托人与受托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难以保障信托目的有效落实为信托合同条款;其次,对于委托人而言,一旦签署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即拥有了在较长的信托期间内对信托资金进行处分的权利,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资产、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容易产生违背信托义务的道德风险;当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资金管理职能委托于第三方时,又引入了新的委托代理风险。
委托人在信托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引入具有丰富家族信托设立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等专业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可以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性风险。委托人可在信托合同中引入商业银行作为信托资金托管人,监管资金的汇划、投资;同时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担任保护人,通过审查账簿等凭证对受托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是否履行受托人义务进行监督。
受益人范围可包括委托人和委托人的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以及未出生的后代家庭成员,甚至还可以包含家族成员以外的人。根据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受益人范围既可以在信托设立时确定,也可以仅规定受益人确定规则,由受托人待条件成就时确定受益人。
委托人也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撤销受益人的条件,当出现受益人离婚、不孝敬父母等极端情况时,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撤销相关受益人的资格。
二、受益权内容的确定与调整
信托文件不但可以规定受益权的内容,也可以对受益权内容设定条件,待条件成就时由受托人对受益权进行调整。在教育保障信托中,如果信托文件规定了在受益人考取重点大学时发放助学金,但受益人可能只考取了普通大学或收费较高的大学,那么信托文件中可一并规定由受托人根据一定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降低或提高助学金的数额;在资产分配信托中,如果担心姻亲受益人与血亲受益人离婚、改嫁,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出现此类情形时剥夺其分配信托资产的受益权。
信托合同应当明确受益权的分配规则,包括分配时间、频次和具体数额,由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相应数额的资金。在保障信托、资产分配信托中,未成年受益人在成年之前需要获得生活、教育和医疗保障的费用,其中生活费用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可结合当地收入、消费水平确定)定期、定额发放,教育费用应当根据其学业进度确定发放时间和数额,而医疗保障则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足额即时发放;受益人成年后(还可附加其他成就条件,如大学毕业、结婚生子、在家族企业工作满一定期限等),则可以获得信托资产的分配权。
资金型家族信托的资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对委托资产进行安全保管、投资交易监督、项目进展情况监督、资金支付和净值核算、信托会计核算,以及按照监管部门或者委托人的要求对各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综合性业务。
2009年中国银监会下发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保管人职责包括确保不同信托计划下财产的独立性,确认和执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交易、资金和财产账目,保存资金用途说明,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等。在资金型家族信托中可以借鉴集合资金信托的做法,通过信托合同、托管协议引入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提供资金保管和监督受托人的职责,包括:
1.资金保管
通过开立托管账户,提供信托财产安全保管服务。
2.投资监督
监督信托资金的投向、投资比例等指标。
3.资金清算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执行符合投资方向的资金汇款。
4.核算估值
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核算原则,对信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复核信托受托人即信托公司计算出的信托财产净值。
5.代收代付
代理收取委托人投资资金、根据信托公司利益分配方案将信托利益分配至各受益人账户。
二、资金型家族信托的保护人
根据民商事领域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资金型家族信托可以借鉴境外离岸地信托的做法,在信托合同中引入“保护人”,代委托人监督受托人的履行职责。委托人在选任保护人时,应优先选择具有家族信托相关法律、会计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