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圈内人士有这么一个观点:“一个人一生起码要有四张保单”。第一张保单,一个孩子从小学培养到大学毕业,需要父母付出很多时间和心血,所以找到工作时最好买份保险,以防不测时给辛苦的父母一个保障,也算尽一份对“养儿防老”的父母的孝心;第二张保单相当于给爱人的钻戒,在结婚时你肯定会对爱人说:我会一辈子保护你的。怎么兑现?应该买份保险;第三张保单是当孩子出世后,你对孩子说:这辈子我要好好照顾你。这时自己应再买份保险;第四张保单是,自己将来年纪大了,为保证退休后体面地生活,那么就该及早给自己买份养老保险。
下图就能很直观地反映在人生各个不同阶段,保险能够给予我们什么保障:
【你所不知的保险五大额外功能】
中国民生银行与胡润百富联合发布的《2014~2015中国超高净值人群需求调研报告》,针对中国大陆地区总资产超过5亿元的超高净值人群的需求开展专项研究,报告指出,近7成的富人都已年届5旬,现在都面临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
若高净值人士购买了大额保单,就相当于锁定了大量资金,可保障在其意外发生或突然身故时,家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偿付的一大笔保险赔偿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自己及亲人挽回损失、保全资产,最大程度保证家人的生活质量。
与欧美企业家不同的是,现在许多中国企业家通常将家庭与企业资产混淆,个人作为重要合同的签署方,或者将个人资产作为融资的担保,本来有限责任公司的隔离屏障被打破,而个人资产、家庭资产与企业之间的风险之间并没有建立好一个防火墙来进行隔离。这样,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者破产,企业主自己的资产也可能受到牵连。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一位父亲生前有债务未还清,去世后,儿子在继承父亲遗产的同时必须要一并继受父亲的债务,这就是“父债子还”。但是在人身保险上,这或许是一个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人身保险金是否纳入遗产的问题所给出过明确意见,只要被保险人指定了保险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将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所以,在被保险人欠下债务且已身故的情况下,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因为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也就无须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简而言之,如果投保人的父亲生前还有债务没有付清,而受益人拿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后也不需要用该保险金来还债(当然父亲留下的其他遗产仍然需要用于偿还债务),该笔保险金在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索赔权已明确为受益人所有。
人寿保单也不属于被封查罚没的财产。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若企业家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或发生债务诉讼,资产面临被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可能,如果他购买了人寿保险,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保险公司,就算出现债务问题,保险的受益人仍然可以得到保单中约定的权益保障,债权人不能对保险受益人的保单利益提出权利主张,法院也不得查封客户的人寿保险。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如同“免死金牌”可以完全隔离一切法律责任。例如,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系违法所得,或者违反了反洗钱方面的规定,或者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仍然有被判无效的可能。
此外,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给财富传承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困扰。该《通知》主要规定:“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前述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这使得大家对大额保单是否还具有资产隔离之功效打了一个大问号。
业界一部分专家认为下发该《通知》的主体仅为浙江高院执行局,是省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执行机构,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权,更不具有立法权,其颁布的任何规定或通知,均不可以逾越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可以曲解立法本意和立法宗旨。该《通知》是不严谨的,也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
而另一部分专家学者则认为市场上关于保险债务隔离功能的宣传大多言过其实,并且在《通知》下发之前,就已经出现了法院判决否定人寿保险债务隔离功能的案例。例如广东的何女士夫妇因为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除了名下房产等财产被法院冻结,法院还查明其持有八份保险单,于是冻结并强制退保该等保单,扣划现金价值。对此法院的理由是强制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属于投保人的财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范围之内,所以可以执行。
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有任意解除合同并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可见投保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拥有完整掌控权,应当判定为投保人的财产。但问题在于,除了上述浙江高院的《通知》,除非投保人自愿配合退保取得现金价值,否则别的地区法院暂时无明确法律依据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执行现金价值。因此,在没有更加明确的规则出台之前,能否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否定人寿保险债务隔离功能,在法律上存疑,可能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法院似乎在这一点上存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如何,上述的不确定性,使得高净值人士在财富管理中的债务风险隔离安排不可简单化,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多角度、多层面综合进行。
寿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资金的放大功能,今天投入的保费,换取的是未来某个时点死亡发生之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数倍于保费的保险金。这当然是寿险最基本的“以小博大”功能。
我们不妨看一下图“富爷爷”和“穷爷爷”同样拥有100万美元的资产,由于筹划安排的不同,经过三代,结果却大相径庭。

保险以小博大的这个功能,还可以通过保单融资,例如通过保单质押获得贷款来获取紧急变现的功能,也可以在投保很多年之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不菲的时候,提取部分现金用于养老。
通常很少有人想到“借钱买保险”。那么假如这张寿险的保单像房子一样贵呢?按揭买房的概念为何不能适用到购买大额人寿保险上呢?确实,实践中,对于购买数百万、数千万高保额的高净值人士,从银行获得贷款确实可以成为一个选项,而不需要将自己的大量资金锁定在高昂的保费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保费融资。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帮助投保的客户在无须筹集大量现金的情况下也能获得所需的保险保障额度。例如,1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保费,其中自己可能只需要支付30万美元即可,而另外的70万美元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取得,而银行贷款的本金可以等到死亡发生、保险赔付时从保险金中扣除,而利息可以通过保单本身的价值每年所产生的利息分红来进行冲抵,当保单的利息分红高于贷款利息成本时,还能享有利息收入,可谓保障与回报兼得。
当然,这样的保费融资只适用于大额的寿险保单,而购买大额寿险保单,并非有钱就可以购买,而是要通过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双重核验方可以进行。为什么呢?一张100万美元的保单,赔付的保险金可能高达500万美元甚至更高,如果投保人本身并不属于高净值人士,那么保险公司就面临一个重大的投保人“道德风险”,如果投保人收入中低,那么就不排除为了让家人解决生活拮据问题而自己铤而走险,这是保险公司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超)高净值个人的大额保单的赔付金额与投保所支付的保费相比放大倍数较高,其中一个原因也就是(超)高净值个人的死亡率相对偏低。而对于给予保费融资的贷款银行来说,其也会核验投保人的资产状况,评判是否可以给予投保人申请的贷款。
对于(超)高净值个人来说,购买多张寿险保单根本“不差钱”,因此在年景好的时候,如果有大量的现金不知道如何投资,不妨先给自己购买一些大额保单,而遭遇经济和财务寒冬时,这些保单还可以通过抵押给银行获得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当然,保单持有人如果有更好的投资机会,能够获得超额回报,而传统的银行贷款申请比较麻烦,或者利率偏高,那么也可以通过质押保单获取现金用于投资。
保单的节税功能主要体现在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
驱动(超)高净值人士开始考虑财富传承的一个直接动因是来自遗产税的政策信号。虽然征收遗产税的消息还没有得到官方的最终确认,但我国曾经于2004年制订过一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由此,可以一窥遗产税制度的端倪。上述草案的主要内容是遗产税起征点为20万元,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10%~50%,该草案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针对在未来可能出现的遗产税问题,大额保单可以起到合法规避的作用。如上文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人身保险金是否纳入遗产的问题给出过明确意见,只要被保险人指定了保险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将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属于遗产范畴,自然也就不需要缴纳遗产税。但需注意的是,保费是否可以起到免征遗产税的作用,最终还是需要根据保单适用的法律来判断。
即使现在遗产税尚未开征,遗产继承过程中各项费用也并不低,而通过保险传承财富,在受益人领取财产时无须任何费用,税费成本几乎为零。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以保单形式传承的财富将以保险金的方式发放给受益人,而保险金并不属于个人收入的范畴,大额保单可以因此帮助继承人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可获得资产的大幅缩水。
保险对于降低和延缓投资收入所得税也有帮助。例如,如果你已经成为美国公民或者税务居民的话,那么你的所有投资收入就要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收入来自中国、中国香港还是美国或者新加坡。那么每年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侵蚀,其实损失不少。那么很多美国的财富家族采取的方法就是,用大笔本来用于投资的资金购买保险,这样的投资收益,可以暂时不用缴纳所得税,达到了税负递延的目的。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公证处需要将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叫到同一现场,如果有私生子女,想要通过法定或遗嘱继承将财产分割给他们,这一关肯定无法逃避。而以寿险保单形式传承的财富,保险公司让受益人接受财产时,只会通知受益人(及其监护人),不会通知其他任何人到现场。所以,若企业家想在分配财产时特别照顾家族中的某一人,或不想公开自己具体的财产传承名单、份额时,保单无疑是一种具有良好保密性的方式。
如果担心高昂的赔付一次性给予继承人,尤其是未成年的继承人,对于其是否能够妥善处理大笔财富存在担忧,那么还可以将该保单置入信托,即将保单的受益人设定为信托,将自己的家人或者其他指定受益人设置为该信托的受益人,并且针对信托收益的领取方式、金额通过信托协议、意愿书加以规定。将寿险保单放置在信托下面的做法,主要集中在境外的离岸信托。由于国内信托法律在家族信托、民事信托方面还不成熟,国内针对保单信托的实践可行性仍然存疑。
【购买大额保单时需注意的四个问题】
高净值人士在选择购买大额保单时,需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诸如年金保险(含养老金保险、年金保险、教育金保险等种类)、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均不属于人寿保险范畴。此外,财产保险也不具备“避债避税”等功效,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其保险金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被强制执行。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中,受益人的指定非常重要,这将决定将来保险金支付给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做好规划,一方面能避免保险金的继承纠纷,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也可免征遗产税。
1.必须指定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人寿保险金是否纳入遗产的问题有过明确意见:人寿保险金是否列入遗产,取决于其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要列入遗产。所以,在制定保险合同或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赔偿金只能算作遗产,将被作为遗产分割继承或其他处置。
2.妥善安排受益人
高净值人士在具体指定保单受益人时,还需考虑资产保全的因素,往往稍有不慎就会使保单无法起到保全资产的作用。笔者在此以最近广为流传的一个案例为例:刘先生是一位收入颇丰的企业老板,其妻子是家庭主妇,没有固定收入,夫妻两人有两个孩子。此外,刘先生欠银行贷款3000万元。不幸的是,刘先生于去年发生车祸意外死亡,银行在对其债务追缴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的企业和家庭主要资产全部执行后不足以偿还银行的全部贷款,尚欠1000万元。随后银行发现,刘先生生前购买了两张寿险保单,其身故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共计800多万元,于是银行将妻子诉至法院,主张该保险金赔款必须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但最终败诉。
若刘先生对受益人的安排稍有改变,都会使得判决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见下表:
表:保单受益人的安排不同,结果也完全不同
通常,购买保险,价格和收益往往是客户首要关注的内容。然而,针对回报的高低,不能简单地认为,回报率高的产品就好于回报率低的产品。举例来说,有的保险产品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产品的保证回报率,这个金额可能看上去并不高,而另外的保险产品可能给了一个高很多的年回报率,但是保险公司明确这是“非保证”的回报率,也就是说,也许达得到,也许达不到。我们的直觉也许就会首先选择后者,但是保险界的业内人士往往选择有“保证”回报率的产品,因为保单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保证”的回报率没有实现,是可以向监管机构投诉,甚至起诉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非保证”的回报只是“仅供参考”而已。
有的产品把各类不同的保险混集在一起,看上去保障丰富,既可以作为保障保险,也可以作为养老保险,还可以有投资作用,但如果出现欠缴保费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保单失效,那么所有的保障功能就因为这一张保单的失效而丧失。因此,还不如根据不同的险种和自己的保险需求,购买不同的保险产品,在每项分类中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同时,若购买带有理财性质的保单,在计算回报的时候一定要懂得复利的概念,而不要被保险营销人员给出的一个看上去诱人的未来现金回报或者现金价值所迷惑。例如,100万元人民币的保费,产品承诺20年之后除本金外还可给予额外30%的现金回报,即届时一共可以取得130万元,这看上去是似乎一项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尤其是在电话销售的时候——不仅可以“免费”获得保单保障,还可以通过保单达到投资理财的目的,但懂得复利计算的人就会知道,100万元,就算按照每年投资回报利率5%计算,20年后可以获得的最终金额应该是本金的1.0520=2.65倍,也高达265万元。
此外,除了保单费率条款,投保人拿到保单后还需要仔细查看的是保单的保障范围、保单要求及免保事项相关的条款,以确保自己将来不会因不符合保单条款要求而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具有避债功效的大额保单不代表只要将资金转换成保单,就可以高枕无忧、避免债主追偿了。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保单才可以帮助降低投保人的债务风险。例如,投保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个人收入,如工资、分红等,而不能是非法所得。如果购买保险的款项为非法所得,对于非法所得,无论转移到何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都应被追缴,法院也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不能因为进入保险公司,非法利益就可以合法化。因此,保险避债的前提是购买保险的收入合法。
是否购买大额保单,应以自己资产的规模和流动性作为衡量标准。如果购买保单是为了使得身故后家人的生活有充分的保障,就更应谨慎考虑保单金额究竟购买多少合适的问题,因为如果设立的赔偿金太大,就等于把自己的性命拿来作为投资,换取配偶和子女高额的回报;若太少,又可能无法保证自己家人的生活得到足够的保障。
(一)大额保单是一种隐含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的安排
从财富传承的角度,大额保单其实是一种隐含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的安排,因为配偶和孩子只有在被保险人去世的前提下才可以获得财产。进一步讲,被保险人去世得越早,大额保单这笔投资收益率越高。先生在购买保单后5年就去世,或先生在购买保单后50年才去世,妻子所能得到的赔偿金都是3000万元。懂得财产的时间价值的人都明白,50年后的3000万元同5年后的3000万元,是有天壤之别的。
所以,究竟配置多大的保险赔付金额,是需要科学设计的。一方面,需要财富管理的专业人士基于生命周期的规划、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所需要的现金额度以及资产安全隔离和传承分配的考虑,计算出所需要保险金赔付的大致数额,来决定购买多少大额保单。另一方面,如果自己存在对前述“道德风险”的忧虑,那么建议不要“超额购买”保单,还是以保险金赔付足以保障家人生活质量不受影响为限。
在海外,“信托+大额保单”往往是(超)高净值客户的标配,这类模式已经发展多年,较为成熟,也非常值得国内高净值人士关注和借鉴。简单来说,家族财富交班人可以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时,将大额保单的受益人定为他所成立的一个家族信托,同时,将他的家庭成员设定为这个信托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去世后,赔偿金将直接支付给家族信托,然后由家族信托按照信托安排(“意愿书”)将赔偿金分配给信托受益人,这样一来,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了控制,即被保险人的去世并不一定会直接立即给受益人带来经济利益,反而可以通过家族信托将经济利益规划为长期或者约定条件的支付,这样更加符合投资人的意愿,投资人可以实现在身故后仍然按照其意愿支配保险赔偿金的分配。
【内地和香港的大额保单之比较】
近几年来,自内地赴香港购买保险的人数呈现大幅上升的趋势。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的数据显示,2010~2013年,来自内地的保费收入分别为44亿港元、63亿港元、99亿港元及149亿港元,不仅逐年上升而且年均增幅超过30%。香港的保险服务能够在内地人士当中大行其道自然有一定的原因,而对有意向通过大额保单的形式来实现家族财富传承或是投资、资产保值等目的的内地高净值人士来说,对比分析内地和香港的大额保单之间的异同,从而趋利避害,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香港成为购买大额保单的最佳去处
对(超)高净值人士来说,内地的寿险产品当然也有“大额保单”,但是实践操作中,金额最高一般来说也只是数百万元人民币,而香港的大额寿险保单金额则可以高达数千万美元,所以(超)高净值客户会首选香港作为其高端寿险保险配置的境外所在地。这倒并不是国内的保险公司的承办存在限制或者无从购买,而是一些客观因素导致大额保单在境内相对不普遍。一方面,是由于保费融资、保单融资这样的重要工具在内地适用并不广泛,尤其是贷款利率因为央行的规定,明显高于在海外可以获得的贷款利率;另一方面,由于大额保单的操作并没有境外那么成熟和普遍,中国的司法制度对于保单是否能够完全起到资产隔离的作用,客户信任的因素也使得这个领域的巨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但相信在不远的未来,这方面的差距会逐步缩小。
从理论上来说,保险公司在整个保单合同中随时都有理由拒绝客户索赔。试想一下,原来自己所投保依赖的保险合同突然变成了一张张白纸,那一刻投保人会有如何的感觉?
在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方面,笔者曾经在媒体宣传中看到过“香港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宣布生效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作废”这样的报道,也曾听某保险公司的人员表示,与内地相比,香港保险的“不可争议”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例如李先生在签下保单之后两年因患有某种受保疾病不幸过世,他的家人想要申请理赔,如果在内地,保险公司有可能以“受保人当时隐瞒疾病状况”为由拒绝理赔,但在香港,一旦过了两年的可争议期,“不可争议条款”就能驳回保险公司这种理由,从而保障投保人权益。上述内容似乎有点过于夸大香港保险了。
下表比较了内地与香港保险公司较为常见的责任免除条款,我们能非常直观的发现内地与香港保险产品对被保险人保护方面的差异。
表:内地与香港在责任免除条款方面的比较
内地的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相对有限,香港的保险公司基金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自身获取的投资回报高,所以不仅保障范围广阔,而且收取的保费也相对较低。
同样保额、同样销售渠道的寿险,香港的保费比内地便宜5%~10%。红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而定,一般为5%~10%。相比之下,内地近年来多款分红险投资收益不佳,传统保险的预定利率通常为2.5%~4%,标准万能险为2.5%~3.5%的保证利率,实际结算利率为4.5%~4.9%,而分红保险则为2.5%~3.0%的预定利率。不少内地投资者认为,在通货膨胀预期下,内地不足3%的年利率实际上已经为负值了。
但是,具体到特定的保单时,投保人还需要仔细对比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比如重疾险,香港的保单可能看起来保费便宜,保险责任广,涵盖的疾病保障比较多,但很可能每年缴费9000元,只能获得其中35种重大疾病保障,保单中其余列出的保障都属于扩展责任,若想要获得更多的保障,除基本费用外,还需要再支付额外的费用,这样加起来的总费用或许就与内地的保单相差无几。此外,在收益率方面,香港保单可能会给出一个比较低的“保证”年收益率,以及一个高达8%抑或是更高的“非保证”年收益率,这个数字看起来很能会比内地保单诱人很多。但如果保险公司运作得不好,年收益率只能按照很低的“保证”收益率进行实际给付。
按相关法律规定,香港的保险产品需要投保人到香港签署投保协议。而现在有人在内地推销香港保险产品,在内地填写投保书、缴纳保费,再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香港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俗称“地下保单”,这是违法的,如果发生意外,该等保单不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因此,内地人士在第一次购买香港保险或缴纳相关费用时,应亲自到香港办理,并要选择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和最佳性价比的产品组合。
分红率是内地人士选择购买香港保险的重要指标。作为金融中心,香港保险的投资标的更为广泛,因此收益率更高。尽管保险公司每年的分红是浮动的,但部分保单的分红率有最低保证率,如果最低保证分红率高于借贷成本就可以锁定风险。
此外,在看分红率的同时也需要关注汇率风险,因为香港保险是用美元或者港币计价,而港元与美元挂钩,一旦出现人民币对美元大幅升值的情况,会造成投保人的资产贬值。过去8年内,港元与人民币的兑换价从1.2元跌到0.8元,相当于本金40%的亏损。因此,投保时应注意保险金是以港元结算还是人民币或是美元结算,目前香港保险公司已开始提供人民币计价的保单,内地人去香港买保险可以选择用人民币计价。
虽然自2013年5月1日起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将服务范围扩展至非香港居民,只要投保人所持有的保单是由投诉局会员公司按香港法律发出,则所有保单持有人,不论其居住地是否为香港,皆可获得索偿投诉局的免费服务。这为那些有意前往香港购买保险产品,但又担心因其非香港居民而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内地人士消除了后顾之忧。但是,若将来一旦发生纠纷需要进行诉讼,香港保单是受香港特区法律管辖理赔,内地客户必须亲赴香港,在香港当地进行诉讼,并且聘请香港律师,香港律师费用非常高昂,处理这样的纠纷会增加时间、金钱成本。
人寿保险所具有的避税、避债以及融资功能,它在家族财富传承等方面越来越受到国内高净值人士以及家族企业的青睐。
由于人寿保险所具有的避税、避债以及融资功能,它在家族财富传承等方面越来越受到国内高净值人士以及家族企业的青睐。同时,通过大额保单植入家族信托,可以充分发挥两种工具的优势,扬长避短,使得家族财富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家族后代中延续。但是,由于我国对保险等金融资产的相关法律和解释还不是很完善,相关业务尚处在不成熟的阶段,这也导致保单的各项利益、产权界定、法律实践还存在模糊和有待完善的地方;再加上高端客户身份的复杂性,如持有外国身份而受他国法律约束等特殊情况的存在,更增加了判定的难度。
因此,高净值人士或家族企业在尝试运用大额保单时,不能简单地判定只要是保单就能免税、避税、避债或者避免财产纠纷,而是要根据自身的情况以及所购买的保单来具体分析,而这一过程就需要财富规划以及传承的专业人士,包括理财师和律师的专业意见与协助,这样才能将其资产隔离、以小博大、合法避税、保护隐私等各类功能最优地加以配置和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