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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家族信托与信托理财产品的区别

【财富管理】家族信托与信托理财产品的区别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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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信托公司发行了较多信托计划,很多对信托公司有所了解的客户会把信托计划作为其资产配置的一种方式。从管理的

目前,信托公司发行了较多信托计划,很多对信托公司有所了解的客户会把信托计划作为其资产配置的一种方式。从管理的资产规模来看,目前国内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高于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那么,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与家族信托有何区别呢?
家族信托属于《信托法》的调整范围,但《信托法》并未对中国家族信托的概念和内涵进行明确定义。
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其本质在于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向投资人募集信托资金,然后将信托资金对外投资获取收益,最后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所以说,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信托计划在本质上属于理财产品的范畴。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含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④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中,大部分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实质为信托公司向多名合格投资者发行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然后将信托资金对外投资获取收益,最后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向投资人还本付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因此,其没有资产的隔离和传承功能,与家族信托的根本诉求截然不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以投资理财为主要目的的金融产品,家族信托是以资产隔离与财富传承为主要目的的金融法律工具
《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意见》的“三、明确转型方向”中规定,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
《信托部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意见》第一次提出了“家族财富管理”的概念。2018年颁布的《信托部37号文》对“家族信托”进行了定义。虽然《信托部37号文》的效力层级较低,但《信托部37号文》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和内涵,具有里程碑意义。
根据《信托部37号文》,家族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换言之,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第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也可以是家庭。
第三,家族信托的服务内容包括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第四,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受益人为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通过对比《信托部37号文》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办法》,我们可以看出家族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完全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两者的目的完全不同。虽然家族信托也会涉及信托财产的资产配置和保值增值诉求,但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并非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而是资产隔离与财富传承。
第二,受益人完全不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根据《信托部37号文》,如果设立资金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家庭,这就意味着委托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人,那么,对这种存在多个委托人的资金信托,该认定其为家族信托还是该认定其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呢?笔者对此的倾向性意见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参考标准来进行判断,如果该信托的目的只是财富的保值增值,那么该信托应被认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如果该信托的主要目的是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那么该信托应被认定为家族信托。
由于家族信托本身必然具备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功能,所以如果以多个家庭成员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最好能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信托财产的传承功能(例如,信托利益的定期分配、附条件分配条款)和保护管理功能(例如,信托监察人条款、投资顾问条款),这样才能更好地证明该信托的主要目的为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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