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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

【财富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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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财产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除了《婚姻法》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余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买菜、购买日用品,夫妻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换言之,夫妻中任何一方做出属于这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共同决定。换言之,夫妻中任何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而做出这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交易相对方是善意第三人且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交易。

根据《信托部37号文》,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是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当然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的行为,因而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必须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

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方式一:夫妻双方为委托人,将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

夫妻双方作为委托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处,其架构如图所示。

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委托人,将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形成了夫妻双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意,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后,其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处,合法有效。

由于委托人为夫妻二人,如果信托的目的被认定为只是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那么该信托就会被认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此,最好能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信托财产的传承功能(例如信托利益的定期分配、附条件分配条款)和保护管理功能(例如信托监察人条款、投资顾问条款),这样才能更好地证明该信托的主要目的为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从而避免该信托被认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无法设定为他益信托。

方式二:夫或妻一方为委托人,将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

夫或妻一方作为委托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处,其架构如图所示。

夫或妻一方作为委托人将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方可。所以,在此架构下,除了信托合同等必备信托文件外,还需要配备另一方关于同意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的同意函(实际操作中,此类同意函会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委托人配偶签署确认),避免委托人配偶将来可能要求撤销家族信托的风险。

方式三: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再置入家族信托。

夫妻双方签署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夫或妻一方就可以将其个人财产置入家族信托。这种方式的实质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先转化为个人财产,再置入家族信托。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方式是一种变通方式,置入家族信托的财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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