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财富管理】关于税务风险:财富传承中的万万没想到

【财富管理】关于税务风险:财富传承中的万万没想到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2-07-21
1
导读:有人说人生中只有两样东西是肯定的,税和死亡。两者的唯一区别是,死亡并不会因为每次国会开会而变得更糟糕。——美
有人说人生中只有两样东西是肯定的,税和死亡。两者的唯一区别是,死亡并不会因为每次国会开会而变得更糟糕。
——美国前参议员,斯帕克·松永(Spark M.Matsunaga)

不论是家族财富的管理还是传承,都不可避免会涉及国内和国外的税务问题。站在财富拥有者的角度,一般都是希望其负担的税务成本越少越好。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科学、合理避税与逃税是有着本质差别的。

在中国,遗产税的到来可能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对不少(超)高净值人士来说,其部分资产已经面临了遗产税,自己还并不知道。为什么?很多(超)高净值人士在海外配置了资产,也有移民的安排,但是由于没有进行税务筹划,直到后来才发现,因为移民到了“全球征税”的国家,自己名下的财产都将面临自己一年都不会去几次的国家的巨额税单,如果不缴纳,将面临大笔罚款;或者在国外购置的个人名下的房产未来在继承的时候需要事先缴纳遗产税,有的地方遗产税税率高达40%。一个小的疏忽,交出去的“学费”可能就是数千万美元,甚至更多。

|案例:代传承的悲剧性终结
这是美国《福布斯》最近报道的一个案例,经历五代传承、有着140多年历史的家族企业,面临高达40%的遗产税,因家族成员无力支付,而面临悲剧性的终结。家族第一代积累下巨额财富(主要是土地和家族企业),历经140多年的传承后,后代成员对于家族企业没有太大兴趣,仅维持股东身份并收取分红,大部分人寻求变现退出。此时家族企业已经传承到第四代的一位女士(持有家族企业一半的股权)和另外三位第五代家族成员(持有其余一半股权)手中。

由于该女士在生前已经用完了赠与免税的额度,因此当她去世时,她的家族企业股权作为遗产需要缴纳40%的遗产税。然而,并没有其他遗产(资产)用来缴纳该笔巨额遗产税。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第五代的另外三位家族成员身上。这就意味着,需要出售家族企业股权才能缴纳这些遗产税。而出售股权还将产生一笔巨额收益,这些收益需要额外缴纳30%~40%的所得税。对于继承人来说,能够拿到手的财富已经严重缩水,一个半世纪以前的家族梦想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将不得不面临梦碎的窘境。

所以,如果未及时进行税务筹划,那么等来的就是这样的“万万没想到”。相反,老约瑟夫·肯尼迪将肯尼迪家族资产借助家族信托和税务筹划避免了家族财富的缩水,不仅少交了大笔遗产税,而且在1998年以3.03亿美元售出的其最重要的家族资产之一的芝加哥标志性建筑商品大厦(Merchandise Mart),通过巧妙的税务筹划,使得家族足足延迟或者可能完全避免了该次交易大约一半价值的资本利得税。

全球税务透明化时代的家族财富规划

什么是“税务透明化”?用大白话说,就是你的资产无论在世界上哪个国家或地区,都会由银行汇报给你的身份所属国(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如果制度完全建立,那么你的财富将完全无处藏身,将在阳光下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

自2013年以来,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越来越多的双边税收协定(DTA)和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2013年9月,二十国集团(G20)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发表声明称,为打击全球范围内的逃税行为,G20将全力支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自动情报交换(AEOI)系统,并承诺在2016年开始实施。AEOI实施后,成员国将开始自动交换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信息。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ultilateral Tax Convention)为法律依据,所有国家将被要求签署公约,不得延误。此外,OECD将设计统一的信息交换规则,跨国集团将在其获得盈利的地点缴税。

2014年2月,OECD宣布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AEFAI)的全球标准,该标准以多边主管当局协定为情报自动交换的法律依据,并制定了共同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以及相应的具体报告规则。2014年9月,G20签署了CRS,承诺2016年开始实施,并于2017年或2018年开始实施情报交换。2014年10月29日,在柏林召开的“透明度和税收情报交换全球论坛”上,所有OECD成员国G20成员国和世界主要金融中心均签署了新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OECD/G20标准,93个国家或地区承诺执行全球CRS,51个国家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定。

2015年12月17日,中国正式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已经加入了全球税务信息主动交换的情报系统。到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56个国家或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将会主动呈报给中国税务机关;到2018年9月,将有另外40个国家或地区加入到上述行列之中。

另一方面,美国为推行其《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而在全世界范围内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也使得全球范围内税务信息更加透明化。根据FATCA的要求,外国金融机构(FFI)必须向美国国税局(IRS)上报其美国客户所持有金融账户的信息,或美国人拥有实质性所有者权益的非金融外国实体(NFFEs)所持有金融账户的信息。

与此同时,随着中美双边税收合作的深化,美国政府将同意把中国公民在美金融账户的信息提供给中国政府。这将影响那些在国内拥有非法所得并试图把这些资产藏匿在美国的中国人,甚至可能波及那些违反中国外汇管理规定,一年内转出转入资金超过5万美元的中国人。

基于上述措施,一个涵盖90多个国家的全球性税务信息交换网络将于2016或2017年形成,并且,所有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将成为跨境征税的代理人。可以想象,在未来1~2年内,个人财富在政府间将完全透明化,各国政府将会清楚掌握其公民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性资产的情况。个人要想藏匿资产将变得几乎不可能,那么现在的解决路径就是在全面撒网之前,能够采取合规的架构安排资产。

在这方面,有大量的实践操作案例可供参考,最常见的操作就是搭建境外红筹架构并将海外控股公司转移至信托名下。这样就在以下方面均达到了合规要求:一是所有实体应当满足全球税务透明化的合规要求;二是所有实体均完全遵守其所在辖区的税务规则;三是所有最终受益人(UBO)完全遵守其所在辖区的税务规则。设立架构的目的,除了实现税务管理之外,还兼具以下功能:一是资产保护(降低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二是实现代际传承(实现平稳过渡、避免遗产税);三是突破投资壁垒(包括国家的政策管制、资金规模限制、投资经验限制、投资资质限制、技术壁垒、行业准入政策、外汇管制等);四是运营便利(搭建架构可顺利实现投资退出和文化融入、维护政府关系和市场形象、降低运营成本、克服融资障碍等);五是保护高净值人个人及家族隐私,以相对比较隐蔽的身份进行各种投资及重组操作等。

2015年7月31日,《中国税务报》上发表文章题为“四类个人避税行为被重点关注”的文章,文章中,北京市地税局负责人提醒公众,上市企业股东、境外取得收入的中国人、在京长期居住的外籍人士和非居民个人要注意,今后取得收入如果不及时申报纳税,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还有可能被限制出境或入境。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人同时表示,“借助越来越密的情报网络,在京高净值个人的境内外收入都将纳入我们的监控范围。”

随着各个国家之间的全球性税务信息交换网络的建成,那些拥有海外所得的中国高净值人士如果仍然采取过去心存侥幸的做法,就很有可能面临着补缴税款及缴纳税务罚款的切实风险。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就在2015年年初,相继有媒体报道,广东、北京等地的政府与当地有海外投资的大型企业座谈,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就这些企业海外公司的员工的所得征收所得税。由于中国税法规定工资形式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因此该种收入的所得税征收的难度并不太大,相信这也只是中国政府就公民海外收入依法征税的第一步。随着未来两年内全球税务逐步实现透明化,中国公民除工资以外其他形式的收入所得也必将纳入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范围内。

除此之外,全球政府间金融账户信息共享,也将帮助中国政府了解中国公民拥有的巨额财富及其去向。中国一直是非法资金外流的牺牲品。总部位于华盛顿的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lobal Financial Integrity)表示,在截至2011年的10年间,前三大非法资金流出国依次是中国(1.1万亿美元)、俄罗斯(8810亿美元)和墨西哥(4620亿美元)。FATCA为中国政府首次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人海外资金运作情况的工具。

遗产税时代的到来

自英国1694年开征遗产税以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当下,中国政府越来越注重通过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方式缓解贫富差距巨大的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从这一角度来说,遗产税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

遗产税的征收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总遗产税制,特征是“先税后分”,即先就死亡者遗留的财产净值课税,再把税后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第二种是分遗产税制,特点就是“先分后税”,纳税人是继承人,因而分遗产税制也称为“继承税”。第三种则是混合遗产税制,即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继承财产征收继承税。

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征收过遗产税,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遗产税税种给予保留,但同年规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方案中的18个税种中又包括了遗产税。由此可见,遗产税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实践中没有开征过,但在我国税制体系设计中却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并被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的厚望。

2004年9月,我国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3年,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再次明确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2015年年初,人民日报刊发题为“一些贫者从暂时贫困走向跨代贫穷”的文章,指出:“贫富差距已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形成了阶层和代际转移,一些贫者正从暂时贫困走向长期贫困和跨代贫穷。如果不想办法改变这一情况,贫富差距便会趋向稳定化和制度化,成为一种很难改变的社会结构,社会阶层流动通道也将被严重堵塞。”该文章的刊出被认为是中国推进实行遗产税的前奏。

虽然中国具体何时推出遗产税尚未可知,但是可以看到与其相配套的房地产统一登记、中国公民海外资产申报制度等目前都已经逐步建立,相信中国推出遗产税是迟早的事情。

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来看,遗产税也是比较常见的税种。中国公民到这些实行遗产税的国家或地区置业或者移民到这些国家,日后发生遗产继承时如果没有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就可能导致补缴税款甚至缴纳一笔不菲的滞纳金。相比之下,那些没有实行遗产税或者取消了遗产税的地方,则相对来说更具吸引力,比如我国香港地区、新加坡以及澳大利亚等。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香港地区在2006年之前都是有遗产税的,而发生在香港明星张国荣身上的一则案例则从一个角度解读了香港的(超)高净值人士合理规避遗产税的方式。2003年4月1日,香港一代巨星张国荣以惊世骇俗的方式与这个世界告别,终年46岁。张国荣生前积累了3亿港元资产,但按照当时香港的税法,张国荣的遗产受益人应为此财产上缴4000多万元的遗产税。好在张国荣生前考虑周全,先后累计购买了数张人寿保险,保单价值高达4000多万港元,数额刚好可以抵缴其遗产税,从而避免了拍卖其遗产来缴税。

据了解,早在1990年前后,张国荣先后认购4张保单,其中1张保单的最高赔偿额高达约780万港元。张国荣去世后,其继承人可获得总值约在3000万~4200万港元的人寿赔偿,当中仍未计算张国荣可能向其他公司购入的保单。据张国荣生前的保险代理人说,张国荣和好友唐鹤德保险意识很强,并高度认同保险理财规划的重要性。身故前的张国荣除最后一笔保险金无效外,生前的寿险赔付金额可以充分抵缴遗产税。可以想象,如果不是因为张国荣购买了保单,其继承人将面临遗产税缴付困境。

到国外置业时必须考虑的税务成本

目前,中国(超)高净值人群到国外置业尤其是购买房地产已经成为热潮。根据胡润百富中文网公布的研究数据,高达80%的受访(超)高净值人群表示在未来有海外投资需求,超过半数已有海外投资经验,而地产成为最为热衷的海外投资标的,占海外投资最大比重,超过四成。投资目的国中,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最受中国投资者欢迎。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高净值个人到海外投资置业,应对投资目的国的税收制度有充分的了解,否则就可能会产生预料之外的税务成本。

以澳大利亚为例,虽然该国并不征收遗产税,但是对外国人而言,如果需要受让澳大利亚的遗产,仍然需要缴纳一笔资本利得税。除此之外,澳洲的主要税种还有:所得税、印花税、土地税及货物劳务税等。就所得税而言,外国投资者投资澳大利亚房地产所取得的租金收益为所得税应税收入,而外国居民出售澳大利亚房地产或房地产的间接权益时亦须缴纳资本利得税。投资者身份不同,应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亦存在差异,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为30%,而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率可高达45%。因此,通过信托方式持有房地产,在财务规划上以及向投资者支付回报上都会更具有灵活性,并且避免不必要的税负。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澳大利亚在征税时将投资房地产的信托机构视为“非纳税实体”(flow-through entity),因此投资者往往通过信托机构而非公司购买并持有房地产投资。因此,信托收入分配中的非应税部分一般无需缴纳包括预提所得税在内的税项(称为“税收递延分配”)。信托机构向投资者返还资本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些优惠旨在鼓励外国居民利用管理投资信托(Management Investment Trusts,MIT)结构的投资工具,将资金投入澳大利亚,尤其是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然而,如果信托要取得管理投资信托(MIT)资格并因此而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其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除了所得税、交易印花税,以及针对未开发土地的土地税之外,在澳大利亚投资房产可能还需要缴纳货物劳务税。但是,直接购买房产可能可以满足货物劳务税免税的规定。类似地,通过收购企业或者信托而间接购买房产的行为属于货物劳务税免税或者不应税项目。股息收入及信托受益分配则不用缴纳货物劳务税。

中国公民海外置业的另一大目的地是美国。美国的税收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征收。其中,联邦政府主要征收联邦所得税、财产税及赠与税。联邦政府的总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包括遗产税、关税等。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征收州所得税、特许规费、消费税、使用税及财产税等。

(超)高净值人士到美国购买房产的话,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以及在未来财产发生转移时可能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关于房产税,相信不少人已经知道在美国“买房容易养房难”的说法。美国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这毫无疑问会增加房产的持有成本。

当然,海外置业也可以灵活运用所在国家的一些制度合法节税。例如在美国,有价证券的投资产生的回报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将这些金融投资装在一个人寿保险的产品中,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将可能免于或递延所得税。

移民带来的税务影响

在国内,中国(超)高净值人士往往没有主动进行税务申报或者申报不充分、不完整。然而在完成移民之后,把这样的习惯带到移民入籍的国家,后果可能就会很严重,不仅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严重的可能还有牢狱之灾。

以移民到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发布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规定,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海外资产超过5万美元,须向美国国税局如实申报。否则,将可能面临高达1万美元甚至是5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坐牢。此外,从2014年起,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者三年累计往来美国超过183天以上的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账户资料,否则将被处罚其在美国所得30%的罚款。美国银行客户如果向海外金融机构转账,如果银行无法获得客户依《海外账户纳税法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客户的金融转账金额将被预扣30%。

以媒体公开报道的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先生的税务风波为例,由于其持有美国绿卡,因此应就其全球收入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有媒体报道,“根据宗庆后的长期税务顾问,位于加州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向IRS所提供的信息,宗每年申报纳税的收入都相当少,并未就其全球收入报税。”不出意料,后来美国税务部门果然向其送达文件,要求补交1600万美元的税款。宗申辩认为其绿卡由于多年来在美国居住不足法定时间已经失效,殊不知,除非经法定程序并经正式宣布,持有的绿卡不会自动失效,因此绿卡持有者仍需就其全球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另外,如果绿卡持有人在过去15年中持卡时间超过8年,则可能需要遵守美国的弃籍规定,缴纳一定的所得税方可“脱美”。

对于以投资移民方式(通过EB-5投资项目或其他途径)取得美国国籍或绿卡的人士,可能也没有意识到,如果没有经过事前的筹划,身份转变的那一刻,他们在全球的收入和资产同时也立即成为美国的征税对象。有些中国(超)高净值人士可能对此怀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便他/她移民美国,只要不报告给美国他/她在中国的收入和资产,美国政府就无从了解到他/她在中国的收入和资产情况,正如中国政府也没法了解他/她在美国的资产一样。

然而,随着中国政府在2013年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条约国之间可以交换纳税人信息并开展联合税务检查。目前,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所有二十国集团成员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传统上被认为是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都已经加入该条约。

另外,随着FATCA的实施,那些与美国签署了政府间协议的国家的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的资产信息,这其中就包括中国。针对这种情况,目前有一些应对的安排,例如,(超)高净值人士自己并不移民,而是安排家属移民。这样做的主要好处是:在生前,该(超)高净值人士并非美国国籍,因此不在FATCA约束的范围之内;身故后,其家属继承资产,在美国税法制度下无须就该等继承所得缴纳所得税。并且,由于被继承人并非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因此其家属继承资产也无须缴纳美国的遗产税。但是如此安排只是从税务的角度进行考虑,如果从整个财富管理的角度来看,需要统筹规划,包括移民目标国家的选择、家族企业的传承安排、婚姻和继承因素、保险和信托工具的运用。

放弃美国绿卡涉及的税务问题

移民美国后,(超)高净值人士就应该适用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就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财产向美国政府交税。很多人在移民后意识到了这一点,尤其是那些身价不菲、拥有巨额资产的人,在移民以后才会意识到拥有美国绿卡反而成为一种累赘。不少人因此打算放弃美国绿卡。

然而正如上述提到的宗庆后案例一样,很多人对放弃美国绿卡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自己不是经常在美国居住,不满足法定居住时间,绿卡就会自动失效,自己就不再是绿卡持有者因而无须再依照美国税法交税。事实并非如此。按照规定,放弃绿卡应当向美国在世界各地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备案,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以及绿卡。另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弃籍者拥有相当身家并符合一定条件,则面临申报弃籍税(Expatriation Tax)要求。

一般来说,放弃绿卡以后,只要履行完毕正常的税务清缴程序,当事人便不再继续承担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项下的缴税义务。然而,那些富有并且持卡时间较长的绿卡持有人的情况并非如此。根据美国税法,如果当事人过去15年中至少拥有绿卡8年,且其名下资产达到一定价值,则在其申请放弃美国绿卡时,必须就其全球资产假设在离境时以公允市场价出售所得利润交纳出境税,也称作弃籍税。因此,美国的税务问题是在进行移民规划时应考虑的因素,但这并不等于因此而不考虑美国移民。通过专业人士的提前筹划,可以优化安排,从而合理降低税负。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四葉草财富管理
1234
内容 724
粉丝 0
四葉草财富管理 1234
总阅读115
粉丝0
内容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