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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婚变”对公司投融资及上市的风险与防范

【财富管理】“婚变”对公司投融资及上市的风险与防范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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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家和万事兴。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过多年的拼搏和积累,终于将企业培养壮大,企业的成功,不仅成就了创业者人生的梦想,

家和万事兴。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过多年的拼搏和积累,终于将企业培养壮大,企业的成功,不仅成就了创业者人生的梦想,也为其家族带来无限的荣耀。我们在欣赏、赞叹成功者的同时,也遗憾地看到,一部分企业家,疏于夫妻关系下公司股权的归属与风险,在全力把企业带入快车道的投资、融资及上市的关键环节,一场婚变,使人生梦想和企业腾飞大计遭受重创。本文旨在从婚姻危机对资本运营的影响角度,提出预防与处理方案,助力企业安全、顺利地跨越资本升级大关。
婚姻问题本是家庭内部的私人问题,但由于一方在经营公司过程中的特殊职务和身份,导致企业中特定身份人员的婚姻状态,突破了私人属性,成为影响公司经营的公共问题,因为婚姻问题引发的企业经营上的灾难,令人十分痛心。
首先,我们来回顾和分析近年来,典型的因为夫妻关系影响企业经营的真实案例:
1.真功夫:2009年,在真功夫上市冲刺之际,蔡达标的婚外情被曝光,前妻潘敏峰提出索回25%的股权,导致真功夫上市计划被迫搁浅,从此一蹶不振。
2.土豆网:2010年11月初,在土豆网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的第二天,公司CEO王微的前妻杨蕾便在上海提出股权分割诉讼,直接导致上市进程被迫延迟7个月,最终以王微支付700万美元结案,但公司却在资本市场上被优酷趁机反超,丧失商业先机。
3.2013年,鄂尔多斯某集团公司经营困难,在股权融资、抵押贷款的关键阶段,妻子为保全家庭资产,不配合办理融资和贷款手续,并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导致融资受挫,资金链断裂,企业倒塌。
4.2013年,北京某餐饮股份公司在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后,作为董事长的男方在错误的时间提出离婚,导致上市计划和融资计划先后落败,双方对峙两年后,以男方支付2500万元人民币的代价结案。
5.2014年,某股份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在上市公司发布收购公告后、变更股权之前,被收购方董事长的妻子起诉离婚,并保全了男方名下的公司股份,导致战略合作被停滞,投融资双方在万般无奈下妥协,最后男方以给付全部房产和7000万元现金方式结案。
通过以上5个现实的案例,经过我们归纳分析,发现这些发生婚变的夫妻,具有以下共性的风险特征:
第一,性别特征明显,即强者基本都是男方,女方多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本文的以下描述中,我们直接使用男方一词来代表强势一方,用女方代表弱势一方。
第二,夫妻家庭地位明显不平等。体现在财务方面,家庭大小支出基本都由男方提供,女方的生活开支也由男方配给,女方可自由支配财产数额非常有限。在生活方面,男方主导家里内外大事,女方多是长期守家教子,从属性明显。
第三,在情感方面,男方对女方关心不够,女方长期感觉被冷落,不被尊重,缺乏尊严和自我存在感。因为双方接触的环境差异巨大,所以缺乏共同语言。
第四,突破和谐底线的事件,多数是因为男方有婚外情或被认为有婚外情。
第五,多发生在原配夫妻之间。
由于事件的最后直接发起方多是弱者,所以,为了客观分析危机事件的动因和发生发展的规律,我们有必要单独对弱势一方,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总结,然后我们发现弱势一方的共性。
1.心理共性:非常清楚自己在财力、社会资源方面根本不是对手,所以都会等待强者最脆弱的时机,果断出手,直奔要害。
2.目标共性:只想要钱,不要股份,而且对数额有较大让步的心理准备。
3.软肋共性:顾虑子女的看法。
4.行为共性:弱势一方启动程序的时间点基本都是关键时期,而且采取的方式方法也大概相同,具体见下表。
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特征的总结和预判,参照现实的案例结果,我们不难看出,在企业投融资和上市前的几个关键节点,一旦发生婚变并且失控,其基本的后果:
1.钱没了——重创股东和投资人的创富梦想。
2.权没了——股权变动,大权旁落。
3.机会没了——丧失发展良机,被超越或逐渐消亡。
作为法律人,我们的社会价值之一就是为社会经济体起到保驾护航作用,当我们发现这些婚姻危机对企业发展提速起到巨大的刹车作用后,就应当在法律框架内,拿出合理、可行、利益兼顾的方案,在夫妻双方、企业、股东、投资人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协助各方化解矛盾。这里,我们要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不同的风险防范方案。
一、投资方对婚变风险的预防及对策
(一)对投资对象的夫妻感情状况实施尽职调查
调查对象:用资方实际控制人、用资单位董、监、高。
调查内容:
1.婚史——查明股权是否有其他利害关系人。
土豆网的问题是因为前段婚姻结束时,未能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问题,因此遗留了后患。作为前车之鉴,我们要充分查明股权异动人员,尤其是实际控制人或自然人控股股东的婚史情况,用以明确当前股权是否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此外,还涉及当前婚姻状态下,调查对象是否有过夫妻财产约定及婚前财产协议,情况复杂多样。为了投资人能够相对全面的调查股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特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发生的争议类型,本文为融资方设计了《股权安全系数调查表》,可供投资人在尽调时使用。详见附件一:《股权安全系数调查表》
2.有无诉争——利用公共资源查询是否存在继承、析产、离婚、民间借贷等相关诉争。
除了前述尽职调查过程中融资方亲自回应的调查内容以外,由于主客观原因,投资人未必能够全面了解到之前已经发生的或者正在进行中的涉及股权的诉讼。因此,还应当利用当前人民法院公开的网络资源,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相关人员既往的诉讼纠纷进行调查,以查明是否涉及目标股权,是否存在较大的个人债务尚未清偿。不仅如此,因为网络资源在公开案例操作过程上有时间上的滞后性,所以无法查询当前是否存在未结诉讼的情形,因此,也要求投资对实际控制人等要职人员是否存在诉讼中的案件情况进行调查。通常情况下,投资人不是案件主体,所以查询起来相对困难,但仍应集合自己的各方面资源,想办法完成这个任务,其重要性在于,往往在夫妻双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对方是极有可能提出离婚诉讼,同时对公司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这样一来,从立案到完成股权冻结,再到法院通知权利人,这个周期通常要两周左右甚至更长,而在这个时间内,投、融资双方可能会发生签订投资协议、发布公告、支付部分转让项等重大事项,而诉讼的发生,可能会对前述事项产生难以逆转的直接影响,因此,对正在发生的诉讼事项的查询,是极为重要的。
3.面谈。
与配偶方直接座谈,能够直观地了解夫妻感情状况,配偶方对公司发展的期待等,同时还可以利用这个时机,对尽调时了解到的部分重要信息进行核实。面谈是提前发现危机的重要环节。
(二)法律文件的设计
无论尽职调查是否能够全面地发现问题,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都应当在投资协议中设定关于婚变事项的特别保护条款,以预防已经发生的风险,以及在履行投资协议过程中新发生的婚变风险。笔者根据自己的业务经验和设想,结合对部分投资人的访谈调研,总结出当前投资方在条款设置方面,大概有以下两种情况,并分别给出评价和相关的建议:
这里要特别阐述下《共同承诺书》的作用。设计共同承诺书的思路,源于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财产法院不予处理”的规则。所以,我们可以考虑该审判规则,实现在离婚诉讼中暂时保证股份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的目的。这是为大局考虑所采取的权宜之计。所以,在行文表述上,可表述为:“自签订本承诺书之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或某年某月)之前,我二人之间的公开或未公开的,进入司法程序或未进入司法程序的夫妻感情争议或涉及上述股权的财产争议,都将直接触及或者严重损害到贵司的实际利益。”这就是明确告诉法庭,诉争股权,涉及第三方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承诺书的第二大作用,是厘清股权的权属,从内容上确定股权属于共同共有、区别所有还是混合所有,这也有利于发生诉讼时对股权份额的认定和处理。共同承诺书的最后一个作用,是警示双方的作用。
由于共同承诺书主要内容是让夫妻双方承诺不得实施某些特定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为保证共同承诺书的效力能够落地,还另应在投资协议中的违约条款部分,进行相应条款完善。
(三)介入危机
无论主动还是被动介入婚变危机,投资方都应该充分调查事实真相,要和双方充分沟通发现新问题,了解当事人真正需要,评估投资风险的大小,并及时做出预案,表明立场与态度,这对各方采取何种措施来解决危机,都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二、融资方对婚变风险的预防与对策
(一)融资方的自醒、自查
情理上融资方应该对自己的夫妻关系的真实状况最清楚,但因为长期形成的强势风格,多数都会一如既往地对弱势一方持“轻敌”态度,盲目自信。具体表现为:不认为会发生问题,认为女方不会不识大体,在关键时候不会不顾及家庭和孩子而出来搅局;而且他们也会想当然地认为,即便有问题,也能够轻松解决。祸起萧墙,最难预防,自古骄兵必败。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融资方应当认真、用心地进行一次自我评估,评估的基本方法可仿效中医四法:望、闻、问、切:望:仔细观察下配偶方近期言谈举止,有无异常;
闻:从子女、亲友处了解对方近况;
问:正面沟通,了解需求;
切:用物质、精神进行给予安抚。
完成以上自测,不仅可以预知风险,还能促进家庭和谐,百利而无一害。
(二)防患于未然之法律条款设计
风险的形成,通常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有些是因为公司发展进度的不同,或者对方主客观条件尚不具备行动条件等因素,暂时没有实际发生。但从最大安全系数考虑,企业应当较早地在公司章程里预设股权不被分割的法律条件。设置相应法律条款的合适时机,应当选择在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之时,或者股份公司在股权融资修改公司章程阶段。
首先,我们要知道股份公司股权可以被分割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就是说,一旦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条件形成,那就要分割股份。实践中在这个阶段双方很难协商一致,因为双方对股权价值的认定标准差别很大,非持股一方或者弱势一方多是从融资时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认为当前公司股份有原价十几倍价值,而且有部分小股东此轮退出时就是以这个评估价让出股份而实际获得的,所以,应当以这个价值标准计算补偿款;而持股一方或强势一方最清楚公司当下的真实份量,实际上这个估值并非当前公司股份的实际价值,而是预计上市后参考同行业的股权价值来评估的,不能以预期值代替当前实际价值。此外,投资协议里面还有业绩考核的对赌压力,以及服务期限等附随义务,企业经营的结果不必然就是盈利,还有回购退款的风险,弱势一方的意见相当于提前支取了预期利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对强势一方是极不公平的。所以,强势一方多会从近几年的实际盈利额角度来计算补偿款,或者以上一年度年检资料里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来折算诉争股权对应的价值,但这个标准仍然与对方标准相差巨大。双方协商不成,可能有一方会申请法院评估,但就复杂的股份公司财务和主体关系而言,离婚诉讼中让法院出面组织审计股份价值,也面临太多的实际困难。这个时候,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考虑对股份数量进行分配,这又是强势一方极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为这会严重影响其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不利于企业整体运营,有时投资人也极不愿意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动,这会影响到他们的投资回报能否得以落实,所以,也会给强势一方以巨大的压力。此时,如果全体股东和投资方团结一致,决定从全盘大局考虑,一定要完成既定目标,那就会希望出现能够保证股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被触动的救济办法。
在《婚姻法》领域内无法实现此目的,所以只能退守到公司法领域,在《公司法》框架内进行有效拦截,这时,重点就看公司章程的条款设计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里,就是持股一方保卫股权的最佳法律空间。
在设计这种限制性规定时,要考虑的因素会特别的多,但大概可以从限制股份转让的数量,限制股份转让的时间,或者设定优先受让权等方面考虑。但因为该项条款设置目的的特定性,所以要回到离婚程序中主审法官的审判思维上来,不能让该条款产生对配偶方明显不公平且不可救济的效果,否则法官很有可能从显失公平等角度直接给予突破。所以,选择特定时期内不得转让的限定办法,相对而言更能兼顾公司利益和弱势一方的利益,具有可行性。
(三)股权架构的设计
实际控制人如果是拟将上市或直接融资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那么一旦其发生婚变、股权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则直接伤害到核心公司的利益。而如把自然人股东的股份放入其他公司,由其他公司作控股股东,则不易直接损害到核心公司的股权等利益。这种方式涉及税务筹划等诸多问题,通常在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调整为最佳时机,成本也最低,如果是在发生婚变危机情况下再改动股份,牵涉面太广,时间成本过大,而且会有新的不可控风险。最佳方案是在确实上市目标的时候,便进行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包括信托等方法,这个环节是一片非常专业和广阔的领域。
(四)临危不乱之应对之策
弱势一方在正式提出离婚诉讼或者股权分割之诉时,绝大多数都是给了强势一方足够的和解时间,本着先礼后兵的原则进行。但由于强势一方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导致丧失了和平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直到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才匆忙应对。总结来看,在诉讼之前和诉讼之后,弱势一方的行动方式方法都是有共性的,融资方可以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化解危机。
(五)和解的技巧
在婚变危机出现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实现和解。而且该类型的争议最后的结束方式,也多以和解结案。双方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建议考虑以下原则:
1.一次性彻底解决问题,即争取财产分割和解除婚姻关系一并处理。股权与婚姻分开处理的方式,特别是只分割股权不解除夫妻关系的方式,虽然能解一时之急,但基于夫妻特殊身份的持续存在,极容易在后期履行过程中,出现一方不诚信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而再次引发诉讼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经营。
2.在钱款的给付方式上,全款优先;分期付款的,要保证后期资金的可靠性,否则容易引发二次诉讼。例如,逾期付款时,债权人在起诉的同时,保全了公司股份,这对上市前和上市后,影响都是非常负面的。
3.考虑现代化的股权信托方式。充分平衡双方利益,解决互不信任的问题。当然,因为信托是新兴业务,所以市场认知度还不是很高,需要向当事人做大量的解释工作,只有双方都能充分理解并且完全接受,该方案才有可行性。
三、结语
和平与稳定,永远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纵有千方百计,不如一句: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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